刘佳
【摘 要】我国的宪法序言的有效与否在法学界一直没有统一答案。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序言的学理定义,然后对比了中外宪法序言的内容,来分析了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我认为,宪法序言的效力应当根据序言本身的内容来确定它的效力,而不能简单的统一定性。
【关键词】序言;内容;部分有效
宪法是一国立法之根本。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并且位于正文之首。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的删改,但是序言的内容几乎未做过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指导和尊崇的思想一直在增加而已。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
序言,顾名思义是位于文章的开头,用于介绍的引出文章。有人给宪法序言这样定义:它是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的独立性的叙述性文字。
二、中外宪法序言内容
要彻底的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可以先把中外的宪法序言的内容加以对比。
(一)外国宪法序言内容
1.美国宪法序言的内容
美国宪法序言一直以来没有被修改过。序言仅仅以简短的52个字来表明制定该宪法的目的以及理论基础。既没有赋予或者限制公民的任何权利,也没有规定强制性义务。
2、德国魏玛宪法内容
德国的魏玛宪法作为德国第一部现实民主制度的宪法,序言的内容也是极其少的。“德意志國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在我看来魏玛宪法序言的模式是比较好的序言模式,它用极其精炼的话语但是又明确的体现的宪法的各种原则和精神。如自由、正义、维护和平、团结民族等等。这寥寥的数字很好的从侧面体现出了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威性。
3、日本宪法序言内容
日本的宪法序言相比美国和德国的魏玛宪法而言,从字数上就多了很多。日本宪法序言的内容不但表明了制定和起草该宪法的目的,而且用更多的篇幅来表达了日本国民想要达的崇高的理想和目的。例如和平和公正。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用了近两千字来表达。不仅仅从数字上,而且从内容上相比其他国家而言序言显得杂乱了一些。
我国宪法序言大概介绍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伟大的历史事件,也就是我国的奋斗历史。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国的相关指导思想。第三部分大致的表述了我国的执政党,以及接下来的基本任务以及基本原则,也介绍了我国基本的制度。序言的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的表明了我国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但是我们仔细的思考,宪法序言真的就很自然的应该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宪法序言本身的内容上加以分析之后再来确定它的效力呢。马克思一直主张,有机统一。它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有机统一的,不应该割裂开来。我国宪法的效力也应该就这样简单的加以认定为何宪法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么?这样的草率的认定方式真的合理么?
三、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认定
我国宪法序言效力之争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平息过。有人赞成有效力说,主要理由是宪法序言已经和宪法融为一体不可分割,二者的效力当然也是同步的。也有人同意无效力说,认为我国的宪法序言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在对事实的陈述,缺乏一定的目的性和功能性。他们认为宪法序言中的很多的内容在宪法正文的总纲部分也有提到,再在序言中提及非但不能体现其重要性,反而显得啰嗦了些。并且最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序缺乏规范的构成要件。只起到了引出宪法正文的作用。因此当然不应该与宪法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宪法序言的效力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我认为宪法序言的效力必须的分内容确定效力。简简单单的做全部有效或者全部无效的认定都太绝对了。宪法序言中陈述客观历史发展进程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效的。把历史写进宪法这部我们尊崇为万法之本的法律里面,它的作用是缅怀历史还是为了表明制定该宪法的背景呢?在我看来都不是,它的存在尽管提醒了我们今日的幸福来之不易。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它,会觉得把历史写进法律显得有些多余了,反而会让普通大众怀疑立法者的水平和制宪目的。但是针对序言中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精神的部分,虽然宪法正文的总纲部分也提及了这些内容,但是它的效力是勿用置疑的。
我国的宪法序言虽说不能盲目的崇尚西方的制法模式,但是德国和美国的宪法序言言简意赅的模式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这不仅仅能够体现立法水平也能体现出宪法本身具有的性质。
【参考文献】
[1]谢维雁《论宪法序言》,《社会科学研究》,2004
[2]焦士雷《论宪法序言效力》,企也导报,2010年第9期279
[3]包静静《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分析》《金卡工程》2009
[4]丁伟《浅析宪法序言》,《管理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