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明
摘 要:公路工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各种各样,该文以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中涉及到的分包合同为例,就其实施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包合同中明确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减少了违法分包情况的发生,进而减少因违法分包为带来的公路建设的质量问题,文章分别从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分包合同的质量和进度管理、分包合同的支付管理、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公路建设 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c)-0135-02
1 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项工程中会涉及到业主方、监理方、总办方和分包方等几个相关单位的部门,其中监理方属于受雇于业主方的第三方,业主方和监理方和分包方没有合同上的关系,同时业主方也不参与分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但是,作为一个项目的投资人,业主方和总包方签订总包合同,对分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工程批准上。监理方作为业主方雇佣的第三方,其主要工作是按照总包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资质进行审查,主要行驶确认权和否决权,同时对分包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整体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涉及面最广的就是总包方,既是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又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业主方承担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任务目标,又承担着分包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背负着对分包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的责任。
现阶段的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的编制、洽谈和签订工作往往由企业的经营部门或是合同管理部门来完成,而对于分包方现场施工任务进行管理的是项目部的总包方(项目经理、技术总工、质量主管、工长等职位的人员),这就出现了现场管理人员虽然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承担重要的责任,但现场施工管理的总包方人员又不是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参与者,因此对于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是十分了解。
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分包方所要完成的施工任务进行管理,在发生纠纷或紧急事件时,很难保证及时有效地根据分包合同中的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分包合同在签订之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该对项目部各层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在总包方对分包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交底的过程中,根据分包合同中各项条款对分包方应完成的工作内容、施工进度安排、施工质量、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详尽的列项说明,对于施工交底资料(施工管理责任人签字接收后)进行归档整理。项目部管理人员通过对分包合同中的款项进行详尽的了解,对于分包方的施工任务有了较好的了解,同时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了较深的体会,对于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促进作用,同时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实际的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分包方在合同谈判时做出承诺,但是在进场后施工的过程中,就提出这样或是那样的要求,如:对单价进行调整、对进度款项的数额和时间进行调整,有时甚至以施工工期来要挟,这种现象的发生给总包方和业主方带来极大的困扰,耽误工期的同时还会加大资金的投入。针对以上发生的情况,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分包进场之前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用以来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2 工程的质量、进度管理
2.1 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目标(就是对总包合同中的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同时应明确公路工程监视施工质量的考核办法(主要包括:工程适用的规范、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质量保证金数额和质量保修责任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方应提供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服务,分包则是要履行在合同签订之后上交一份分包质量计划,若出现分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应扣除其质量保证金。
2.2 分包工程的進度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都是有时间上的要求也就是计划工期的,在分包合同签订之后,应该按照分包合同中要求的施工任务的完成时间进行倒序排列,对其中的关键时间节点(总包商批准程序文件、分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分包商提交程序文件、分包商提交报告、总包商提供资料数据、总包商审查上报业主、总包商支付预付款、最终付款的最晚时间点以及总包商支付进度款)进行重点控制,做好过程监督工作,保证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伴随施工任务的不断进行,总包方应派相应人员对施工场地大致情况(如:施工的进度、现场配备的人力和施工机械等)进行跟踪记录,及时与计划工期节点进行比对,找出施工任务完成提前或延误的原因,若是施工出现工期延误的现象,应与分包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业主方。
3 合同的支付管理
在实际的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受到市场不规范性的影响,加上市场环境的干扰,作为项目的总承包方,往往不能及时地收到业主方的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但是,为了在承揽工程项目中获取利润,许多项目的总包商需要自行垫付一部分资金作为项目正常运转的开支,因此,总包方承担着相当大的资金压力。由于以上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分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都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支付,施工过程中进度款则是以分包商的借支方式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项目部由于配备的预算人员不足,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导致不能按照工程实际的完成量来支付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款,而是按照市场日工资水平和实际施工人数来计算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施工的效率不同(冬季施工阶段由于气候原因,导致工人施工缓慢,相对施工质量较差),因此,实际下发的工程进度款与工程实际完成量就出现较大的误差,而有些分包商恰恰利用这个空缺,趁机向项目部借款,加之项目部缺少预算人员,导致出现工程进度款超付现象,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双方履约能力出现偏差,工程进度款措施对分包方的约束力就名存实亡了,容易给总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及时准确地进行工程的计量计价工作,不仅仅是履行合同的要求,同时也对控制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有效手段。
4 合同的变更管理
4.1 变更的定义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现阶段建筑市面上还未有一个特别统一的说法,参照《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 13.1款中对变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工程进行交付使用前的任何时间,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分别可以以发布指示和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形式出具变更通知,并明确规定出若承包商不能立即出具无法实现变更施工的具体证明材料与物资的,必须按照变更中要求的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具体的变更内容包括:(1)变更的内容对已签订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的工程量造成减少或增多的。(2)在施工程中出现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上的更改的。(3)对合同中的任何事项造成减免的,刨除已经完成的工作项目。(4)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5)做出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造成必须调整的。(6)工程的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出任何的更改,除非收到工程师发出的文字性指示或统一变更。
4.2 变更的具体程序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时候,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可以向总包方发出变更意向书:(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总包商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施工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作为工程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在发出变更意向书时,应在意向书中对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变更的具体施工时间进行明确;应变更要求,施工总包方应提交变更工作的计划安排、施工措施和工程完成时间等内容的变更实施方案;经过业主方审核批准,监理方发出变更指示,后续工作按照正常变更通知单组织安排施工。
总包方将变更通知的具体施工内容完成后,经业主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在确认单中对变更施工的缘由、施工时间、施工具体工程量等信息进行明确,涉及到详细节点图或其他说明性图纸的,后附于工程量确认单内,后经业主方和监理方确认盖章,最终进行整理存档。
在总包方接到监理方下发的变更通知单后,通过对变更的内容、图纸、施工工艺等方面存在异议或存在前文叙述的几种情形的一项或几项的,可以向监理方提出变更建议,直至变更内容无异议后,总包方将变更下发至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进行具体施工并完成变更内容。
5 合同的索赔管理
所谓的索赔和变更通知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二者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要求,拥有变更的权利,而当监理工程师将变更通知下发后,无特殊情况发生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要求进行变更工程施工。依照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要求,总包方根据变更通知的具体内容,能够获得相应的应急补偿;但是索赔与此就完全不同,索赔是合同主体对自身权利的一中主张,就总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和分包合同的主体,无论是业主方、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均享有在遵守合同相应条款的前提下向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提出索赔的权利,通常发生索赔的项目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此外,作为业主方不能取消总包合同中总包方进行索賠的权利,同样的道理,作为总包方,不能取消分包合同中分包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6 结语
综合全文仅对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分包合同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且其中的方方面面受文章篇幅限制未能详尽地进行阐述,但其分包合同中的主要项目基本涵盖,从中不难看出,现阶段国内就施工合同管理方面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在国内一线城市中,国家住建部门已经增设合同管理员一职,用以加强建筑市场中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在二线甚至三线的城市中还未对合同管理员进行普及,仍需要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力度,促进建筑市场特别是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以促进国内建筑、市政工程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曾珺.公路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