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女性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7-04-19 21:43罗小莉
卷宗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摘 要: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会为女性提供生育期间的补偿,保障女性的权益。生育保险肯定了女性的价值,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保留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作职位。但当下,我国女性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真正为女性提供服务。

关键词:女性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地位不断提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内容,给女性足够的尊重,切实保障女性的社会权益与社会地位。如果女性问题得不到妥善的处理,除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外,还会降低人口的素质。为此,我国需要发现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有效处理,以此让女性有属于自己的法律。

1 生育保险法律的概述

生育保险法律的概述可以从概念与具有的法律特征着手。

(一)概念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性由于妊孕、分娩无法正常参与工作,没有任何工资收入时,国家会给以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保持妇女的身体健康,帮助其恢复到可以工作的能力。它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是女性社会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石[1]。

(二)特征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会把多个目的组合在一起,变成复合型目的,有特定的对象,可以延长时间,即时间的延展性,有多种形式。

1.复合型目的

首先,其会为孕期的女性提供社会保障津贴,减少孕妇的经济压力,让女性用更多的时间照顾婴儿,延长照顾的时间。其次,通过对女性孕期的检查,确定胎儿的生长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照顾措施,提高人口质量,全面落实优生优育的政策。

2.限定对象

这项保险制度只为女性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较为狭窄。这一点我国和其他国家相同,但我国对适用的对象有更明确地标注,即只有城镇的女性职工,有特定的标准。

3.时间的延展性

我国保险制度中共有五种保险制度,其中有四种具有事后性,即事情发生后才会发挥作用,但生育保险除了可以在事后起效,也会在事前保护,保护对象根据身体原因,享有生育保险。

4.多种形式

受保者会接受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有形服务指的是金钱,而无形则是假期和社会服务,会用多种形式向被保人提供服务。多种形式的服务可以让女性在孕期或孕期后保持良好的心态,运用这一心态,给婴儿更好的照顾。

2 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在,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一)立法存在滞后性

《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并正式使用前,我国会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保护女性孕期的权益,但这项《办法》只由劳动部门颁布,无法与其他部门配合,《社会保险法》是在2010年颁布,当中只有几条信息涉及生育保护,两年后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虽然进行了完善,但仍未把信息细化。

(二)保护范围有限

保护范围狭窄是它的特点,同时也是这项法律制度中的不足。生育对象属于全社会,是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进行保护,它虽然从本质上重新分配了社会资源,但我国的法律只限于城镇工作的女性,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享受平等权利的特点,而城镇中也有很多没有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者的女性,由于条件的限制,她们均被从保护对象中剔除,无法接受保护[2]。

(三)基金来源渠道单一

《社会保险法》虽然会为女性提供保险的费用,确定了缴纳的对象和使用的对象,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的生育费用,但这种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财政负担,让企业的发展与女性直接挂钩,逐渐在企业中形成一种风气,即企业招聘新员工时会刻意回避已婚的女性,歧视女性,女性失去平等竞争的权力。

(四)保险模式陈旧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双轨质的保险模式,这一模式从建国后一直沿用至今,它会让员工所在的单位负责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并且,它也会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把相同规模的单位放在一起,综合考虑这些单位的工资总额,确定比例,按照比例抽出金额,作为某一地区的生育津贴,此项改革正向社会统筹转变。但现在很多地区虽然会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但需要参保单位直接结算,工作效率较低[3]。

3 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逐渐让生育保险向体系化转变,但其中的规律条款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措施,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職责和权力,规范企业的参保行为,切实为女性提供服务,保证女性的利益,让体系化的转变不再停留于表面,而是从根本上向制度化转变。

(二)扩大保护的范围

正如上文所说,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接受保护的人群不可过于局限,需要从全方位提供保护,保证公平性和平等性。因此,再次立法中,法律的保护者不要只限于城镇在职人员,要把保护的对象扩大到整个社会,让全体女性公民都享有这一权利,真正保护社会女性的利益,完善法律。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数额,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用制度收取金额,让收支保持平衡,管理基金。根据科学的数据计算,基金收缴的浮动只维持在0.5%[4]。我国会按照每个人工资的多少,提取基金,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员工的工资逐年增加,为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而为了避免出现企业歧视女性员工的现象,社会要从不同渠道给女性以保护,提高保险的待遇,适当增加发放的资金,让资金的收支保持平衡。

(四)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保险部门除了从企业得到资金外,还可以建立市场机制,从不同渠道融资,增加生育保险的资金,让社会上的商业机构加入资金的管理。建立生育商业保险机制,可以让民营机构管理收集来的资金,提高资金收益,让资金的使用向多元化转变。

4 结语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有多种社会职能,它可以保护女性的基本权益,增加企业的责任感,有着其他保险内容没有的职能。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女性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加以完善,完善立法,保护女性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罗莉.关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2,01:152-153.

[2]袁翠清.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J].北京青年研究,2015,02:102-108.

[3]杨凯.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24:198-200.

[4]梁大伟.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08:47-48.

作者简介

罗小莉(1977-),女,陕西渭南,大学本科,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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