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方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阅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越来越多的纸质出版物被数字出版物取代。在数字出版如火如荼的进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数字出版的一个重要问题。本论文就数字出版的概念和类型进行阐述、就当前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保护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以数字化的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数字出版通过数字形式存储和传播信息,读者必须使用各种形态的计算机(如平板电脑)或者具有计算机特征的智能终端(如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进行阅读。它强调在内容、生产模式、运作流程、传播载体、阅读消费和学习形态上的数字化 。它是人类历史长河中增长最快的传播手段,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数字出版与电子出版有什么区别呢?电子出版是从图文的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光、电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借助计算机或类似的设备来进行。电子出版中的“电子信息”可以是数字化的,也可以是模拟化的。所以目前学术界和业界更倾向于用“数字出版”来取代过去常用的“电子出版”的表述 。
1 数字出版的特征和类型
数字出版的基本特征是数字化。它信息量大、阅读方便、检索快、互动性强;出版周期短,零库存还不会断档、绝版、脱销;省去了印刷、装订、储运等环节,降低了生产成本;能实现无纸化传播,绿色环保;信息可通过网络高速传播,信息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同时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其超文本、多媒体功能,使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强大生命力;作者和读者可以在网上交流,及时沟通出版物的信息。能够实现个性化服务,按需出版;能实现网上即时数字结算;降低了出版的门槛,更多的人可以自行出版和发行图书。
数字出版根据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出版和以光盘、磁盘为载体的非网络出版。两者在复制、发行过程中有区别,但也可以相互转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出版成为数字出版的主流。
网络出版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计算机或智能终端阅读使用的出版行为和方式。其创作、交稿、审稿、编辑、出版、发行等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根据所使用的网络类型的不同,网络出版可以分为:使用互联网的网络出版(即目前人们常说的网络出版),使用局域网和广域网的网络出版,使用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机出版等。其中手机出版,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面扩大,已成为目前数字出版的主要形式之一。
数字出版产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产品主要有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其中的手机出版物包含的手机小说、手机游戏越来越受到中青年用户的青睐。数字出版产品有三种主要的传播途径,分别是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
2 数字出版中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数字出版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真正起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2000年之后,网络出版逐渐成为数字出版的主流。原新闻出版总署在2003年发文,正式批准了可以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50家出版单位,我国网络出版事业从此刻起步入了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网络出版产业链逐步形成。2014年传统出版积极拥抱互联网,企业全面进行数字化转型,我国数字出版物的品种更加丰富,从事数字出版的员工队伍更加庞大,数字阅读方式覆盖范围更加广阔。根据《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年12月19日的报道,2014年我国数字出版的规模达到2540.35亿元,同比增长31.25%。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数字出版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是数字出版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数字出版在信息生产、加工和处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大大方便了信息被复制和抄袭。在网络出版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很隐蔽,很难被发现;被侵权或盗版的作品能迅速传播;网上下载、复制、上传和转发的成本几乎为零;网络传播广,造成的危害也大;网络侵权行为取证困难。这些特点使得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和风险很高,而侵权的成本和风险却很低。
随着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数字作品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以中文在线为主导,多家出版机构发起成立了“在线反盗版联盟”。从2005年成立至今,已经有上千起数字作品侵权维权案件,其中非常有名的侵权案是“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案”。中文在线独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6部作品,包括《康熙大帝》等著作。苹果公司未经中文在线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作品上傳到苹果的应用程序商店,供苹果用户付费下载。从2012年1月,中文在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是苹果公司侵权,苹果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苹果公司再审申请,该侵权案才最终结束。历经四年的时间,中文在线最后赢得了官司,苹果公司被判赔偿中文在线60余万元。
网络阅读行业的权利人很多都是普通的个人作者,创作投入的成本较小,个人作者对版权的保护意识缺乏,也没有强大的组织来支持,维权积极性不高。这些原因使得网络阅读的版权保护之路发展缓慢。艾瑞发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因为盗版的问题,2014年国内PC端付费阅读损失达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侵权行为会给作者和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所以版权保护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到数字作品来源和权利人经济收入,这将会制约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3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关于数字出版的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界定,作者和出版者、运营商的权利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阐述。
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已由单纯的数字作品向多媒体数字作品发展,多媒体数字产品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但是,对于多媒体的法律属性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释,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是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条款中,没有明确多媒体产品应该属于哪个范畴,对于那些运用多媒体方式创作的数字出版物,在著作权法中找到恰当的所属类型有很大难度。
3.2 数字出版作品版权保护实施艰难
传统意义上讲,版权就是作者或其他具有同等权利的著作人,对于当下的各种形式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传统的出版侵权可以找到物证、人证,认定也很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的侵权形式与传统出版区别明显:数字出版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容易;成本更低;形式更多样;取证更困难。在数字出版领域中,作者大批量授权的可能性很难实现,作者、数字出版者、受众以及运营服务商之间的作品授权层面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互联网的匿名性特点使得很多创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使用网名,没有实名认证,使得数字作品在创作主体的认定上存在困难,极易产生版权纠纷。
3.3 权利人维权之路艰难
数字出版的相关权利人有作者、出版社、数字出版商、网络平台运营商等。很多作者与出版单位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时候,对数字出版权的授权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是条款含义模糊不清;获得数字出版权的出版单位越权,向其他机构提供转授权;产品代理商和平台运营商不具有版权的单位,进行虚假授权;作者和出版社约定不清,双方都对外授权,造成重复授权;数字出版商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作品;平台运营商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或原则性规定,鼓动网友上传未经授权的数字作品、鼓励软件开发商未经数字内容权利人的授权,自行开发应用软件,试图转嫁数字版权授权风险。还有一些大型数字出版商,在和作者签合约时,要求作者提供独家授权,处于弱势的作者有苦难言,这将会导致数字资源被垄断。数字出版各平台之间,作者、出版商、代理商与平台之间的数字版权纠纷层出不穷。
当前著作权的拥有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信息与技术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很多作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出现数字版权领域的纠纷,作者维权很艰难。像上文中提到的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的案件也是历经周折,耗时四年才尘埃落定。更有个人作者的文章未经授权被使用、转载的情况,通常是官司打赢了,对方赔偿款还不够作者支付律师费。再加上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罪证难以收集,维权时间成本大,严重的削减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3.4 广大网民缺少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广大网民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缺乏。很多的网站经营者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提供数字产品在线阅读、复制、转载和下载;也有很多的读者随意下载、复制、传播数字作品,擅自将他人作品发布到网络上让更多的人免费阅读、使用。这些行为会给著作权人、数字出版者、运营商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4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之道
4.1 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
在数字出版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专门的关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通过修正现有的版权法律法规,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概念、属性、版权保护方式;另一方面推动制定关于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和版权保护的概念、特征、类型,数字出版权利人的认定、权利范围,数字出版物的授权、转授权、版权交易等问题等做出更为细致、公正、合理的阐述。同时,加强对数字出版及网站用户的注册和监管,采用实名制注册;建立并健全数字版权类登记的相关内容与制度。
对于数字出版中的多媒体作品在没有单独提出这个名称前,以参照著作权法中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初步保护。
4.2 积极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目前数字出版企业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方面采用较多、较为成熟的技术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它通过加密、数字水印、身份认证等方式保护数字资源不被非法传播和盗用。DRM技术保证网络图书不能被复制,保证图书内容、定价、出版社信息不能被篡改,保证网络图书可以计数,可以控制网络图书的二次传播。DRM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版权保护问题。目前由于一些原因只有方正Apabi和部分国外的网络图书采用了DRM技术。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大科技工程,于2011年启动以来,业界众多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聚集各自的力量研发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与系统,并进行应用示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会有更新、更好、成本更低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出来。
4.3 提高权利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加大版权保护,首先要从权利人自身做起。通过宣传、培训等强化各类与数字出版相关人群的版权意识。出版单位制定严格的版权管理体系,图书授权链条要清晰,确保图书版权在流转时的合法性,建立版权信息库、问题处理、版权维护长效工作机制。对外权利人提高反盗版意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积极主动维权,加强对自身数字出版作品的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也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由其来管理网络出版的著作权使用。
对于网络运营商,要加大宣传,要让其明确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概念和法律法规,在传播作品之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避免侵权现象发生。如果权利人短期内联系不到,网络运营商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网络出版的版权使用问题。
4.4 培养广大网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向网民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建立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拒绝购买、使用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数字版权作品,确保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要加强行政监管,对于侵犯作者或出版社的数字作品版权的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提高赔偿金额,引起网民和消费者的普遍重视。
5 结束语
2015-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指出:数字出版多项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电子书内容系列13项标准、《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版权权利描述元数据》《版权服务基础代码集》等5项基础性标准,以及《中小学数字教材加工规范》等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研发任务已全部完成,并通过第三方测试。数字版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2015年2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强化了对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增强了对数字版权网络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印发了涉及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转载、网盘服务等方面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领域的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给予了明确指示和规范。
进入“十三五”时期,数字出版被纳入新兴文化产业范围,国家对数字出版的推动力度持续加大。随着数字出版物的标准化、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版权意识的提升,数字出版业的明天会更加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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