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的意义与能力建构

2017-04-19 19:03潇潇
卷宗 2016年12期
关键词:舆情舆论传统媒体

相对于传统媒体主导下的媒介生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媒介生态出现了复杂而巨大的变化。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方式和载体迅速更新换代,已经形成了与过去截然不同的信息和媒介生态环境。在环境改变的驱使下,媒体的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对于法治类媒体来说,倘若不能尽快适应因环境而转变的职能并积极建设相关能力,将会很快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1 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新探

1.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法治类媒体按照文意可解释为主要报道、刊登法治新闻的媒体。根据刘斌教授主编的《法制新闻传播学》,法治新闻具有信息传播功能、舆论监督功能、普法教育功能、咨询引导功能、文化传承功能。1除了因其特性而产生的普法教育功能外,其他功能与学界通常认为的大众媒介的“四功能”相同。根据法治新闻的功能来看,法治类媒体也应有舆论监督与咨询引导功能,更进一步来说,是对法治事件有舆论引导作用,这可以视为一种天然的继承。

在对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的探讨中,应先明确“舆论”的定义以及媒体与舆论的关系。陈力丹在《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总结出我国的舆论学著作中对舆论的定义主要有三种:“(1)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见。(2)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种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3)舆论是公众人物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2

本书中对一直存在的对于“舆论”的误区亦有阐述,其中特别强调了公众才是舆论的主体,媒体的言论仅仅能够代表一部分的公众舆论,而不能称之为舆论。在新媒体出现之前,公众作为舆论主体反而是一种隐形的存在,人们认为媒体的报道就代表了公众舆论。显然,媒体通过采访极少数人而得来的观点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舆论”。那么对于为公众所热议的案件来说,媒体的报道以及对于案件的观点实际上也并不能充分反映公众舆论。这种情况在新媒体环境下有所改变。

2.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环境的转变

在新媒体环境下,主流媒体不再独占话语权,媒体言论不再是权威性的存在,公众可以发表言论的平台和渠道越来越多,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的意见渐渐趋于有形化。在此情况下舆情监测系统应运而生,舆情监测中心通过在微博、论坛、网站评论中收集网民对事件的看法,对舆情动向进行监测分析。

根据人民网舆情频道司法舆情分析,大众对于司法事件的关注重点有三类:由法院审判的社会高关注度犯罪领域、名人犯罪要案和政法作风类案件。由此可见,大众对司法事件的关注点主要在犯罪案件上。3根据人民网舆情频道《2016年上半年网络舆情分析》,涉警舆情居于网民话题量首位,分析中提到:“热点涉警舆情事件中,“标签化传播”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及网民先入为主的“标签化”操作不但影响网民对事件真相的全面认知,也刺激网络热度,将舆情扩大化。”4通过这些由舆情监测系统汇总分析出的有形的舆论趋势中不难看出,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新闻的舆论环境已经发生转变,公众舆论的力量越来越直接的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行,当然,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公众舆论力量的有形化对于司法工作来说既是督促也是压力。公众舆论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司法,促进审判公开公正,而另一方面则会对审判工作造成压力,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办案阻力。所以法治类媒体有必要扩大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一方面启发公众利用舆论力量督促司法公开、公正,另一方面引导舆论走向理性,防止其对司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压力。

3.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

在公众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日趋严重的环境下,法治类媒体对受众进行舆论引导的目的是使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趋于理性,使司法工作保持独立、公开和公平。舆论引导功能的建构不是为了使舆论朝着某个固定方向发展,而是为了确保司法工作可以因为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而更加顺利的开展。一些负面舆论可以对司法工作起到正面的影响,激励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而另一些负面舆论是比较偏激的,并且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这样的舆论一旦对司法工作形成巨大压力,就有可能会对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此时就需要法治类媒体利用舆论引导功能加以矫正。

保证司法工作公开、公正、独立需要很多力量的共同努力,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仅仅是其中的一环,但倘若每一个部件都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我们才会最终实现“法治天下”。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应该顺应环境改变而建构或者说重构。

2 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现状

1.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能力缺失

作为专业性的媒体仅仅为受众提供清晰、完整和客观的报道是不够的。法治类媒体的公共属性还在于引导大众关于法治事件的舆论向理性的、有利于司法工作的方面发展。受众感兴趣和需要看到的是可以与自身阅读习惯和思维习惯相符合的报道,法治类媒体需要通过这样的报道对舆论进行理性的引导。随着大的传媒环境的改变,传统媒体要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必须要有符合新读者和他们新的阅读习惯的话语方式。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舆论引导的基础是引起受众的注意,媒体要得到预期的引导效果就需要向公众提供接近受众指向性的信息。实际上,并非媒体刻意集中讯息便可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因为公众自身的指向性对于注意力有制约的作用。并且,公众的注意力是一个有限的范畴,在吸引受众注意力的过程中,引导的关键不在于正面訊息的数量,而在于这些讯息是否在公众指向性注意力的范畴里。另一方面,影响舆论亦不能完全迎合公众的注意力指向性,但是可以提供相对比较具有接近性的讯息,以期循序渐进地转变舆论导向。

除了上文论述的内容上的接近性外,形式也需要尽量接近受众的习惯。目前年龄较轻的受众倾向于在新媒体平台被动或主动接受信息,而新媒体所代表的阅读方式是碎片化和去中心化的。相当比例的年轻读者不会阅读长篇的文字,而更倾向于短篇幅的报道甚至是图片和视频形式的报道,这样的阅读习惯与传统的报道和评论方式格格不入。网络舆情的主力军显然是年龄较轻的受众,而网络舆情是舆情监测的主要部分,可以说舆论引导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网络舆论。所以为了可以有效的引导舆论,法治类媒体需要突破局限,适应环境。

通过观察,笔者发现法治媒体对法治事件,尤其是对网络热议的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在案件进程的节点时间。比如案件审判程序开始的时间、案件审判结果公布的时间。这些节点固然关键,但从舆论引导的角度来看,最需要引导的时候不是案件进程的节点时间,而是舆情高潮的时间甚至是可以预测到的舆情高潮之前。同时也要注意到,一般不要在“行为舆论”高涨时发表针锋相对的刺激性言论,因为此时媒介刺激性的言论往往会为所谓“喷子”提供新的攻击目标。从一些热点案件来看,舆论高峰的时间与案件进程的节点时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2015年开始被网络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舆情的高峰在案件启动重审程序之前以及案件审判的过程中,而并不在案件进程的节点之上。

由于对舆情高峰的不敏感,法治类媒体在议题提出方面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要么被舆情牵着鼻子走,要么干脆回避舆情。比如在各类媒体都集中关注的“庆安枪击案”中,法治类媒体普遍比较被动,仅仅只在案发当天和监控录像公布的时候有报道。舆论批判民警,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公布录像时,笔者所观察的几家法治类媒体并没有任何导向的回应,监控录像公布之后,面对舆论对录像真伪的质疑,仍然没有回应。既不能设置议题,也没有作为舆论领袖发声是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能力最大的缺失。

2.法治类媒体受众注意力转移

目前受众在获取热点案件信息时主要使用的是微博和百度搜索。在法治新闻方面受众对于微博“大V”和“死磕派律师”的关注与对法治类媒体官方微博的关注度相差无几,有时法治类媒体的官微转发量甚至远远不及“死磕派律师”。

无数的信息源将受众的注意力不断分散,法治类媒体获得的注意力与其他信息源在同等的平台上,受众的个人喜好决定了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信息源。殷俊2015年发表在《新闻与写作》的论文中对移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的关系说明道:“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使得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正在向移动终端迁移,传统主流媒体面临挑战。以移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新重心的趋势正在新的传播格局和舆论生态中成为新常态。”5另外用户通过百度搜索热点案件信息时,通常只查阅搜索引擎提供的相关链接的前几页。如果法治类媒体的网页浏览量不大,也不会被用户注意到。也就是说法治类媒体想要重新吸引受众注意力就要尽量增加在受众眼中出现的次数。人们对于讯息的需要具有连续性,当一个信息源频繁发出受众需要的信息时,受众才有可能对这个信息源保持持续的关注。因而,媒介提供讯息需要以合理的、具有接近性的内容和符合受众阅读习惯的形式保持连贯的报道频率,引起受众的注意,增加用户粘度。

3.法治类媒体的话语权转移

从语义上来看,“话语权”中的“权”既有“权力”的含义,也有“权利”的含义。就“权力”来说,在公众的社会生活中,话语的权力有时会受到制约,在某些场合和平台,有些对象是被禁止随心所欲地谈论的。“这些禁令彼此关联、强化和补充,组成一个复杂的网络,并不断修正。”6掌握话语权的一方通过话语禁令组成的网络来组成并加固它所掌握的垄断权力,并通过这个网络来控制其他体系的话语表达,将与它价值取向一致的话语通过媒介渗透到大众中,以内在的认同来取代外在的強制。

由主流媒体代表的主流意识情态的言论编码早已被证明不会像“枪弹论”所说的那样被受众不假思索地全盘接受。在我国的权力系统中,媒体的功能是向公众发布对意义的解释,以此来引导他们的思想。具体到法治类媒体上来说,就是法治类媒体对法治事件提供解释,让受众接受并认同,为司法工作服务。当新媒体时代到来,人们依然不可能完全无所顾忌地讨论问题,话语权仍然是有一定禁制的,但话语的平台却并不仅仅是主流媒体、大众传媒了。平台的拓展使得更多普通个体加入到话语体系中来,而话语权也就发生了转移。

新媒体环境下主流媒体的话语权转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从网络论坛出现起,这个趋势就在一步步扩大,微博的出现更是将舆论的力量无限放大。大众舆论从人际传播的无形状态转变成为可以被舆情监测中心统计的有形状态。舆论的有形化放大了舆论的力量,而对舆论引导工作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准确地获得舆论动向就可以更有效的引导舆论,但当群雄争霸的时候,引导舆论的人却不一定是原来掌握话语权的主流媒体。

话语主体以及平台的增加导致话语权的转移,舆论引导的阵地也不仅仅在于主流媒体,而是分散在各个网络空间,每一个可供发表舆论的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BBS等都可以变成发表舆论制造舆情的阵地。舆论阵地的变迁也导致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受众可选择的信息源大大增加。在新媒体时代到来之前,媒体充当了舆论领袖的角色,受众通过媒体得到消息,并被媒体的评论所影响。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媒体不再是受众唯一获取信息的渠道,受众也不再是信息传播中单纯的“受者”,他们中的一部分在新媒体平台上成为了信息的“传者”。随着“传者”和“受者”的界线逐渐模糊,话语权开始转移和重新分配。对于受热议的案件,法治类媒体不再是法治事件的绝对舆论领袖,甚至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舆论领袖。作为舆论领袖,需要具备对事件反应迅速、受信任程度高、说服能力强等特点,然而前文的实证研究中显示,法治类媒体有时并不被充分的信任,对事件的反映也并不是迅速的。这些缺陷导致法治类媒体舆论领袖地位的丧失,然而对于舆论引导能力的构建,占据舆论领袖的地位至关重要。

3 提升法治类媒体舆论引导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改变传统媒体的话语方式

较为传统的舆论引导思想认为,对于受众来说,大众媒介是最具有权威性并且影响力最大的舆论发布平台,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公器。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中“传者”和“受者”的界线不再明显,话语权出现转移,媒体不再是受众获取信息的唯一渠道,甚至也不再是最权威的平台。传统的思维已经过时,传统媒体优势不再,传媒大亨默多克甚至预言印刷报纸将在二十年内消失。中国传媒的发展状况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个预言中提到的传统媒体的衰亡对于国内的传统媒体来说并不会很快到来。现阶段传统媒体仍然有大量的受众群存在,为了保证这一部分受众的粘度和尽量吸引新的受众群体,传统媒体的话语方式应该适当的改变。

要适应新的阅读习惯,需要改变的是思维而不是形式。传统媒体原本的深度应该保存,同时有效利用“两微一端”的传播力去扩展受众的广度,使传统媒体的新媒体部分不仅仅作为延伸存在,而是成为一个可以反过来宣传传统媒体部分的独立力量。另外新的阅读习惯虽然是去中心化和碎片化的,但仍然有一部分读者的习惯是没有改变的。倘若为盲目发展新媒体而忽略传统媒体,则会导致原有的传统媒体受众群流失。对于法治类的传统媒体也同样,虽然要发展新媒体,但也不能忽略了传统媒体部分的稳定发展,因为目前新媒体的运营仍然是靠传统媒体来支持。

作为主流媒体,法治类媒体常犯的错误是忽略大众真正的诉求而造成舆论场的撕裂。为了不使原有的受众群流失,适应更多的群体,传统的法治类媒体也需要改变报道风格。一直以来传统媒体容易出现的充满套话、空话的冗余信息以及公众不需要但传播者认为重要的信息。这会使公众在寻找接近指向性的信息时耗费更多的经历或耗费更多时间去解读和理解,可能会导致公众注意力的流失。倘若公众为此放弃了寻求信息,对于媒体来说就谈不上舆论引导了。媒介引导公众舆论的前提条件是能够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提供公众需要的信息,当信息的速度和数量达到了受众需要的程度,媒介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力才能够体现出来。就报纸而言,在对司法治度改革或者新的立法这样的法治事件的报道时可以运用网络的话语方式,比如图解、动画的形式。

运用网络报道方式并不是说运用网络化的语言,法治类媒体应该始终保持法言法语的精确运用。网络化的报道方式是指更加接地气,更加简单明了的表达方式。图解新闻可以说是网络化新闻的典型报道方式,它不仅可以使用寥寥数语说明问题,还可以通过图形符号讲明问题的内在逻辑关系。为了吸引受众,改变报道方式,法治类报纸可以借用这种方法和风格对一些适合的法治事件进行报道。

就电视节目而言,可以增加更多与微博、微信用户在节目中互动的环节,一方面可以增加新媒体部分的功能性,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这种方式收集舆论。目前许多娱乐节目和大型晚会都使用了这样的演播方式,实践证明这成功的使电视的受众群和新媒体的受众群发生了融合。作为严肃类的电视节目,法治类的电视节目虽然要保持权威严肃的报道风格,但不妨在服务功能上有所创新,吸引更多的受众群。笔者认为,媒介的融合在于不同种类的媒介借助其他媒介的技术手段来丰富自己的报道方式、内容以及服务功能。

2.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有效结合

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缺失的原因之一是传统媒体的部分与其“两微一端”的新媒体部分不能有效结合,有时甚至出现自说自话的现象。要起到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首先要有强大的传播力,而新旧媒体互相配合,才能对于受众形成舆论引导的合围。

就微博来说,新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在于受众群的数量更多并且较易掌握,因为微博的受众关注量是可见的,并且这些受众在浏览微博首页时会被动看到媒体官微的信息,传统媒体用户可能会买了报纸但却弃之不理,反而无法获得信息。两部分的用户可能是分裂的状态,即传统媒体的用户可能不会关注该媒体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而这个媒体的微博粉丝也不会去买报纸或看电视节目。为了将两部分受众集合起来,让新旧媒体受众呈现信息对称的局面,法治类媒的“两微一端”与其传统媒体部分应该有更多的互动。

目前很多电视节目都可以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或微博参与话题与观众互动。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将两部分受众融合了起来。新的节目形式可以使原本在移动终端观看节目的观众回到电视机前,而原本仅看电视的观众又会因此成为其新媒体部分的受众。法治类媒体也可以借鉴这种形式,不仅电视节目可以效仿,报纸也可以参照这样的模式。比如可以在一些热门案件的报道后面加附报纸微博账号的名称或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鼓励受众参与互动,关注案情后续发展,参与对案情的讨论。或者在报纸上发动民意调查,鼓励移动互联网用户关注微博账号或微信公众号参与投票。通过这样的互动,可以使两部分的受众融合起来可以增加各自的受众粘度,也有利于形成舆论引导的合围。同时这样的措施还可以收集舆论,使舆情不仅仅只能见于其他的舆情监测中心,法治类媒体或许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自己的舆论监测。

若要形成舆论引导的合围,仅仅是在新媒体部分和传统媒体部分都发表同一案件的报道是不够的。文章之间没有呼应受众就仅仅会看到一方面的信息。法治类媒体微博的转发量和评论量普遍较少,但关注人数却比较多,这说明活跃的受众非常少,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法治类新媒体的舆论影响力增强,也不利于法治类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建构。为了解决这样的情况,法治类媒体除了要在使新旧媒体增加互动,两部分用户融合以外,还要做到两部分的文章、博文相互呼应。新媒体的时效性较强,不受播出时间和版面的限制,应该对于报纸和电视的内容进行广度的拓展,不论在案情进展的节点时间,还是舆情高峰的时间都要发表博文,并且内容与报纸文章和电视节目相呼应。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优势在于其深度和稳定的报道质量,这是新媒体目前还不能够达到的。新媒体应在其界面上多转载自家报纸或电视节目的内容,吸引受众关注传统媒体的深度内容。总的来说就是利用新媒体拓展传统媒体内容的广度,而用传统媒体的深度优势弥补新媒体内容的不足,两部分的内容相互补充相互呼应以便形成舆论引导的合围。

3.加强新媒体的传播力度

从时效性来看,新媒体对于事件的讯息报道几乎可以做到零时差;其次从议题提出来看,由于新媒体在受众对事件报道的反馈与及与受众的互动等方面较传统媒体而言更加具有技术优势,方便随时收集舆情以及根据舆情进行议程设置,引导舆论;再次从权威性来讲,由于作为研究样本的几家法治类媒体在受众之中口碑较好,本身就具有较高权威性,其新媒体部分自然承接了这部分特质;最后,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舆论领袖地位几乎被网络舆论领袖所取代,但是通过问卷调查可以发现,受众对法治类媒体的信任更高于微博“大V”,如果法治类媒体的官方微博可以有效发展,将要比传统媒体的部分起到更加显著的舆论领袖作用。所以除了要巩固传统媒体的内容建设和加强新旧两部分媒体的联系以外,想要建构舆论引导能力,新媒体的发展是重中之重。

中宣部副部长李东生认为:“所谓抢占第一落点,就是新闻媒体要在热点尤其是突发事件出现之后第一时间报道、第一时间评论、第一时间设置议题,给受众形成第一概念,进而影响舆论的走势。因为新闻传播是为了被接受,人们接受信息具有‘优先效应和‘首因效应,也就是先入为主。”7公众的注意力聚焦需要媒体提供具有连续性的信息,而对于信息的知觉期待又产生于认识的过程中,于是起始信息由于“优先效应”开启了受众的认识过程,刺激受众对媒体所传播的相关信息产生期待。当法治类媒体的信息比其他渠道和媒体先被受众获知,观点就会先于其他媒体或舆论领袖被受众接受,如此以来舆論引导效果也会大大增加。在议程设置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抢占时间的先机,而是要在每个舆论可能会出现震荡的节点上发表连续的报道,使受众接受连续的大量的来自法治类媒体的信息和观点,从而主导整个事件的舆论进程。信息的持续大量发布不仅是对受众议程的设置,也是对其他媒体的议程设置。

目前,法治类媒体在报道的时效上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事件发生之初往往比较保守,采取观望的态度,当舆论出现明显的偏激化后才以集中说服的形式进行引导。说服过程中形式主义的行文居多,并且错过了议题提出的最佳效果时间。对于法治事件来说,议题的提出与事件发生的时间越相近,议程设置的效果最佳。

法治类媒体的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类型媒体更加专业化,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法治类媒体的声音越来越弱,得不到发挥的权威性似乎成为了“笼中之虎”。法治类媒体虽然在法治事件报道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却缺乏对受众的吸引力,在新媒体环境下,大众获法治事件信息的方式是网络索引,而网络索引的规则在于,有越多的点击量和关注度,该信息置于索引页面中的位置就越靠前,越容易被受众注意。根据这一点来看,法治类媒体受关注度低的原因之一就是不能置于搜索页面前端。为了提升点击率,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培养舆论领袖。目前,法治类媒体并没有在新媒体环境下成为称职的舆论领袖。

在网络舆情方面,舆论领袖对舆情的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许多热点案件的舆情反转都是由于舆论领袖的言论和爆料而产生的。媒体在权威性和影响力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为了使这种优势得以有效发挥,将法治类媒体的新媒体部分培养成为称职的舆论领袖,仍然需要思路的转换。首先,“死磕派律师”并不是站在法治类媒体的对立面,法治类媒体的新媒体部分可以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在微博上与他们进行对话和讨论,呼吁其他微博“大V”对博文进行转载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关注,与他们进行合作和互动,单打独斗在目前的情况下并不能使法治类新媒体成为有号召力的舆论领袖。另外,法治类媒体还需放下身段,与“新闻聚合”平台合作,将文章推送至“今日头条”等聚合类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增加点击率。总之,为了培养舆论领袖,需要与其他舆论领袖和平台合作,放下身段,转变思维,增加媒介影响力。

当然,要使法治媒体舆论引导能力建构的目标真正实现,仅靠媒体本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在事件发生后立刻公布确切的消息,做到不隐瞒、不虚报,政法机关第一时间将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发布,对庭审过程通过官方网站或官方微博进行直播,那么舆论引导的工作就会容易许多。对于舆论引导,法治类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正如《法制日报》总编伍彪在一片期刊论文中所写:“对于我国政法机关而言,与媒体的沟通同样是一场挑战。我们可以说,法治媒体抢占舆论战场的制高点不是法治媒体一家的事,不仅仅关系到法治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党委和政法机关的事,也是政法机关履行其神圣职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8

参考文献

[1]刘斌:《法治新闻传播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93—第98页。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32—42页。

[3]刘聪陈晓冉毛亚美:《11月热点政法舆情案件事件综合分析》,人民网舆情频道,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4/1204/c210114-26148238.html。

[4]廖灿亮:《2016年上半年网络舆情分析》,人民网舆情频道,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0706/c209043-28530486.html

[5]殷俊:《主流媒体如何引导舆论场》,《新闻与写作》,2015年第5期,第54页。

[6]刘学义:《微博戏仿的狂欢话语分析》,《大连理工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5页。

[7]伍彪、李立:《法治传媒要占领舆论阵地的制高点》,《中国司法》,2009年第11期,第46页。

[8]伍彪、李立:《法治传媒要占领舆论阵地的制高点》,《中国司法》,2009年第11期,第47页。

作者简介

潇潇(1989-),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蒙古族,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硕士,研究方向:法治新闻。

猜你喜欢
舆情舆论传统媒体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传统媒体为什么要包装自己的“网红”
舆情
传统媒体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突围
五问传统媒体:你以为熬过寒冬就是春天吗?
舆情
舆情
传统媒体
微博的舆情控制与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