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保障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19 09:22黄雨婷黄如花
图书与情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丹麦数字化政府

黄雨婷 黄如花

摘 要: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水平居世界前列,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文章通过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网站及文献资料进行搜集与梳理,对原始资料进行内容概括与总结归纳。研究发现:丹麦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我国应该以推动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分阶段开放政府数据、成立跨机构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提高数据利用者的素质和技能、利用数据开放拉动经济增长等为切入口,推动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工作。

关键字: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数据;开放政策;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12.17;G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7004

Abstract Open government data in Denmark is well-developed compared with the majority of other countries. Investigating and studying from Danish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situation about open government data is beneficial to facilitate the progres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programs in China.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case study, this paper takes Denmark as an investigated object, searching and sorting out materials from related websites and documents, and concludes and analyses their core contents. Denmark has established a relative mature politics and legislation system and an operation mechanism. Draw on Danish successful experience, China can focus on following area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 of opening government data: legislating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personal data and information, opening government's data in several phases, setting up a cross-cutting ministry, improving qualities and skills of data users and using data as an economy facilitator.

Key words Denmark; government data;open data; open policy;laws and regulations

政府数据开放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各组织针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陆续做出了战略部署。相对而言,我国政府数據开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我国缺乏便捷的数据获取渠道以及完善的用户和政府对话机制[1],数据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等方面。但近两年,我国逐步把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上了日程。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推动政府部门数据以及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目标[3]。2016年9月19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规定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原则、分类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规定[4]。

政府数据开放(Open Government Data, OGD)逐渐成为图书情报领域一个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对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有学者对不同国家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如 Davies[5]对政府数据开放水平不同国家的开放数据政策和实践做了比较,并研究其间的异同。有学者围绕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政策、体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探讨。如崔洪宇[6]从规范和体制两方面解读和分析了我国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制度、政府数据开放体制的制度设计问题;王斯妤[7]从法律政策层面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现状、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等进行了分析。另外针对以英美等国为主的国外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的研究也是一个热点。如朱贝和盛小平[8]通过调查研究英国开放数据政策的发展、内容、实施策略,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提出建设性意见;陈美[9]则对英国开放数据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张晓娟等[10]通过研究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对比我国现状,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提出建议。现有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还有很大的建设空间。而向不同的发达国家学习借鉴,总结成功经验是我国快速、高效发展的重要途径。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可以作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学习对象。

丹麦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国家。其政府数据开放工作起步早,开放数据水平高。该国在各项有关数据开放的全球排名中都位居前列。与丹麦相比较,我国在各项开放数据的排名中都较靠后(见表1)。通过向丹麦学习先进、成熟的建设经验,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工作中可以少走弯路,更好更快地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进程。

1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机构与岗位设置

1.1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机构设置

数字化机构(the Agency for Digitisation)[18]是丹麦财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的一个下属机构,成立于2011年。数字化机构旨在推进丹麦数字化进程,贯彻落实丹麦政府在公共部门的数字化目标,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办事效率,扩大开放资源,实现丹麦福利社会的服务现代化。

数字化机构由一个主任和两个副主任负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主任办公室为核心,其下划分有五个工作领域,工作重心分别是治理、系统管理、政策与分析、项目和跨领域职务[19]。 在每个工作领域中,分别设有若干个部门负责具体事务(见图1)。

其中各部的主要职能有(见表2):在这十二个部门中,电子战略管理部主要职责可简要总结为宏观调控数字化机构的数字化工作。它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做出发展规划,地位重要,作用关键;基本数据部和数据结构部是主要负责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相关的实质性事务的部门。基本数据部负责的基本数据项目早在2012年已开始施行,对本项目设置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可见丹麦政府将实现丹麦基本数据开放共享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数据结构部负责建构数据共享框架,着眼于实现数据的通用性。

数字化机构还负责运营丹麦的数据开放门户网站(http://data.digitaliser.dk)[20]。该网站前身是数字化机构网站中的一个子网页,于2010年被划分为独立的网站。网站着眼于向民众提供数据信息的交流平台,加速数字化进程。该网站既是一个正式的数据流通标准的中央信息库,也是一个大的开放数据平台。在这里,不仅丹麦政府可以分享公共数据,市民和企业也一改传统的被动状态,可以进行信息和知识的分享。用户可以通过这个网站查找并利用公共数据目录、数据交换的XML框架、政府推荐的互操作标准以及公共部门的开源软件等内容[21]。

1.2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岗位设置

我们调查发现,丹麦政府尚未针对数据开放共享设置专门的岗位。对数据开放共享具体负责的人员即为数字化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数据开放的同时,他们还管理着其他数字化相关事务,如数字化沟通、数字化战略管理等。

从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构岗位设置可以看出,他们将政府数据开放视为国家数字化进程的一个环节,与文件资料数字化、市民服务数字化等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进。整体规划和整体推进有利于保证政府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使整体工作更有效率。

2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政策起步较早。2002年,为了提升公共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丹麦财政部颁布了《促进公共数据免费开放协议》,首次将政府所有的地址数据无偿对外开放。此举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将其他领域的数据开放共享。随后丹麦相关数据开放的战略、规划、政策等基本由财政部下属的丹麦数字化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丹麦将推进数据开放作为建设数字丹麦,保障社会福利的一项措施,逐步深入推进。2002年至今,丹麦陆续颁布了多项数据开放政策,内容涉及到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管理、法律保障、数据安全等多个领域(具体政策见表3)。

2.1 政府数据开放必要性

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政府数据的封闭和分散储存存在许多弊端。许多政府数据在社会运转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大量冗余的、有误的或者不完整的数据将对丹麦的社会发展造成阻碍。数据储存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造成了数据格式、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信息鸿沟,影响了政府的运作效率。同时,将同一份数据储存在多处,增加了储存和管理成本。

再者,处在信息时代,公众、商业实体以至于政府各部门自身对政府数据的需求都有了上升。但对于数据使用者而言,高额的数据获取费用、获取数据所需要的复杂行政手续让有需求的个人、组织以及政府部门自身不能高效快速的获取相关数据。这也阻碍了企业机构更好地发掘公共部门基本数据的商业价值。

最后,大数据时代要求政府数据开放,以建设更强健、更安全的数字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丹麦整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时代,丹麦致力于建设基于数字化和网络的数字丹麦。一系列数字服务和用户自我服务都需要相应的数据作为支撑。繁杂的数据获取行政手续阻碍了数字丹麦的建设进程,而实时、准确、有效的政府数据开放将使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更加完善,并加速数字丹麦的建设进程。

2.2 政府数据开放类型及范围

丹麦政府的数据开放从基本数据开始,逐步扩展到关键公共数据。

2.2.1 基本数据的开放

基本数据是指公共部门记录的关于丹麦和丹麦公民的基础信息。这些核心信息在政府的日常事务中被反复使用,被视作是丹麦的电子原材料。在《基本数据项目》[30]及《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34]中,数字化机构提出将以下基本数据免费开放:包括丹麦海拔模型、丹麦行政及地理边界在内的地理数据、地貌数据、气候数据、水资源数据;包括道路结构、地籍图、地图、水道、建筑与住房注册地址、不动产在内的地址数据;包括关于政府、个人和私人企业的商务注册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结构信息、公司股份所有者数据、企业的财政状况、工资薪酬数据在内的商业数据;包括收入信息在内的个人数据;包括废弃物、地下基础设施、能源、GPS、电力生产和消耗、天然气和供暖、电缆在内的公共事业数据。当前统一的基础数据开放平台还在建设当中,预计从2017年开始陆续开放。

2.2.2 关键数据的开放

关键数据是指包括政府开支在内的一系列政府数据。关键数据将集中在数据目录中供用户获取、使用。數据目录是一个不断扩展的公共数据列表。在数据目录中,人们可以找到关于所有类型的公共数据源信息并可以自行添加任何相关的公共数据信息。数据目录免费提供给任何人使用,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将公共数据源链接添加入此平台。

为了保证数据高质有效,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持续存储、维护和更新数据的责任。所以在数据开放的初期,由于没有了依托于数据的盈利性活动,政府必然要承受亏空,但从长远看,开放数据将会带来包括税收增长在内的经济利益。

2.3 政府数据开放目标

在《基本数据项目》[30]中,数字化机构提出四点最重要的基本数据开放目标:

(1)基本数据尽可能正确、完全、实时;

(2)所有的公共政府部门使用统一的公共基本数据;

(3)除敏感性个人信息外,所有基本信息免费对企业和公众开放;

(4)基础数据必须有效传递,满足用户需求。

在前期的数据开放相关政策中,政府活动主要集中在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数据开放质量、加快跨机构数据协调统一、建设统一数据获取平台等方面。这些举措围绕建设高质高效数据集进行,属于基础性的工作。随着近年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丹麦政府对数据开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公众对数据价值认识不充分,政府部门对自身所拥有的数据价值不重视,是丹麦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单纯将数据面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这些数据将得到有效的利用。提升公众数据使用的意识,使其充分了解数据价值才能使数据得到更充分的使用。如何有效获取数据、怎样合法使用数据都是丹麦现阶段需要向市民普及的概念。丹麦政府计划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引导和辅助公众获取和使用政府数据。

数据安全与保密问题也在《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34]中被提出。该战略指出政府职员有义务有根据地搜集、储存、使用敏感的个人数据和机密数据,控制存取敏感数据的权限,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ISO27001信息安全标准[34]。另外,丹麦政府今后将从IT技术层面上增强对敏感数据的保护。

以上两个举措分别从数据的有效使用和数据的保护两个方面对开放数据工作进行了下一步的规划。在数据免费向公众提供的基础上,确保敏感数据和机密数据不泄露,以保护数据相关对象的权益,并鼓励公众主动获取数据、再利用数据。

2.4 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特点

2.4.1 范围广泛,步骤明晰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广泛全面,步骤清晰明确。从基本数据到关键数据,从确保数据免费开放到确保数据有效利用,丹麦政府的数据开放策略是层层递进的。相关政策强调数据开放的阶段性,规划安排十分具体,约每半年到一年就有一个阶段性小目标,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开放某一领域的数据或提高某一领域数据质量。

2.4.2 政策有连贯性

政策颁布和实施具有连贯性。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主要责任单位皆为数字化机构。在数字化机构的核心领导和方向把控下,联合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组织进行数据开放的建设。这种单一机构的领导使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连贯性。如《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就是对《2011-2015年数字政府战略》的延续和发展。

2.4.3 强调数据的高质、共享

政策强调数据的高质量,强调跨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性。丹麦政府在多个政策中强调要提高开放数据的质量,清除数据冗余,减少隐藏数据的存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减少有误数据。为了提高数据质量,政策强调各行政部门之间要充分地进行数据共享,保证各机构之间的数据在格式、标准和内容上的一致性,并要求建立跨部门的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

2.4.4 挖掘数据附加价值

政策强调挖掘数据的附加价值。丹麦政府开放政府数据,很大程度上是从提升政府服务质量,拉动社会经济增长,建设福利社会的角度出发的。通过数据的挖掘,为社会提供比数据本身价值更高的服务。特别是近年,随着数据开放政策的推进,政策更加强调要通过数据开放,实现国家创新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较之丹麦,在数据开放的水平上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数据开放平台的开发建设以及跨机构交流合作上,丹麦都有着丰富的成功经验。而我国在进行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缺乏实践经验。通过向丹麦的学习,我国可以尽快找到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有效方法。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经验进行理智的取舍和借鉴。

2.5 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效益

2.5.1 直接经济效益

数据开放给丹麦社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以开放丹麦地址数据为例,根据《丹麦地址数据价值评估》[37],从2005年到2009年丹麦从开放地址数据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达6.2亿欧元,而开放这些数据的成本总计仅两百万欧元,开放数据的战略间接促进了丹麦的经济增长。除使用数据获得的效益外,通过开放数据,政府还可以节省买卖数据及协商相关事宜的活动经费成本,相关支出也大幅度减少。

2.5.2 社会效益

(1)为了建设服务型社会,完善福利社会制度,丹麦政府通过一系列数字化措施来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政府数据的开放使公众免费获取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为公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公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将会更加通畅,因为公众不再需要为获取数据与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反复的交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通过对政府数据进行再利用、再开发,可以为社会提供创新性的数字服务,这也是提高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数据开放解放了政府一部分处在数据相关职位上的劳动力,丹麦政府将其投入到其他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当中去,为福利制度输送了更多的人力资源。

(2)基础数据的免费开放将会拉动创新发展。具体来说,免费的数据资源可以刺激企业加强对数据的利用和对其潜在价值的发掘。数据再利用可刺激新产品甚至新行业的兴起和发展,创新性服务可以带动社会的进步。

(3)數据开放拉动就业。在基于数据的新服务行业兴起的同时,也会出现新的就业岗位。不同于体力劳动,数据相关工作将对从业者知识水平,受教育情况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丹麦这个发达国家而言,这样的工作岗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4)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开放数据使市场透明化,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由于各类数据向全社会开放,某些企业对信息、数据的垄断现象将会降低,原本承受不了高额数据购买费用的中小型企业将同样有能力从事一些基于数据的商业活动。同时,基于对数据的了解,个人可以理性的评价商业组织提供的数据服务质量。

(5)社会的民主性将进一步提高。丹麦本来就是民主性极高的国家,所以丹麦政府在进行数据开放时,并没有将这一点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不过政府数据,特别是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核心数据的开放毋庸置疑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性,提高了社会的民主程度。

2.5.3 数据更新速度提升,数据质量提高

不同政府数据整合,冗余数据减少,会使丹麦政府数据整体的体量减小。数据整合和统一也使管理和更新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减少。由此,数据的更新将会更加快捷方便;数据开放也将使错误数据逐渐被淘汰。使用数据的用户越多,数据使用越频繁,错误数据被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比之下政府数据封闭式储存和利用,通过政府部门自查自纠的效率明显较低。

3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

3.1 关于获取公共政府行政机构文件的法案

1985年12 月,《关于获取公共政府行政机构文件的法案》[35]颁布,于1987年正式生效。这份法案以法律形式赋予丹麦公民获取、查阅政府数据资料的权利,与此同时也规范了个人获取公共文件的行为。其中,法案第二节指出个人可申请查看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政府文件;第三节对禁止开放的文件类型进行了范围限定;第四节对政府处理公共文件获取申请的流程进行了规范。不过这部法案只规定了公众可获取、查阅文件而非再利用文件。一方面,本法案通过开放行政机构数据,从法律层面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另一方面,社会和个人再利用政府数据的行为仍然是无法可依的。但总体来说,这部法案可以看做是丹麦推进政府数据开放进程的开端。

3.2 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

《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38]在2000年执行,自2000年至2013年经过多次修正。本法案主要涉及对个人数据的传播利用时,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如,其中第8节(3)规定了政府只能在规定情况下使用个人犯罪数据;第11节(1)对政府获取和使用个人身份号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13节(1)对政府处理市民来电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16节(1)对政府将个人债务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进行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总体而言,本法案对不同种类的个人数据的获取、保存、传播、使用规范进行了规定。

由于机构职能的特殊性,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个人相关的数据。在进行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对个人数据若处理不当,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等负面影响。该法案将政府部门作为制约对象之一,对政府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3.3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

2005年6月《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39]颁布,并在2008年及2014年先后颁布了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建设再利用公共部门文件和数据的统一规则。法案第2节规定了公共部门信息的合法使用范围;第3章对获取再利用文件及数据的合法程序进行了规范;第7节指出政府文件和数据集必须使用现存可用的语言和格式(包括电子格式)以保证可读性;第8节对再利用信息的收费问题进行了规定。这部法案并没有将公布文件与数据作为公共部门的一项义务,而是规定在政府文件或数据已公布的情况下,公共部门必须保证数据开放的手段是非歧视性、无限制性的。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再利用问题做出了宏观上的把控,将政府数据开放的使用范围、获取程序、格式、费用等问题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规定。

3.4 版权法2010合并本

丹麦于1995年编订《版权法》,并经过多次修正完成了《版权法2010合并本》[40]。在该法第9节中规定,法案、政策性指令、法律决定以及类似的官方文件不适用于该版权法,即在数据开放过程中,丹麦政府文件性质的数据资料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3.5 政府数据开放法律的特点

丹麦政府通过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获取、利用以及隐私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使政府、企业、个人在使用数据时有法可依。到2018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41] 将正式施行,丹麦将此条例纳入《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之中。由此可见,对于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丹麦持有较高的重视度,并正在逐步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在《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中,丹麦明确提出要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今后丹麦有关开放数据的法律体系将会更加完善。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数据开放仍处于起步阶段。丹麦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体系可以对我国的立法起到参考作用,可以根据我国国情,有所取舍地进行借鉴。

4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共享政策法规保障启示

4.1 推动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

我国政府开展数据开放与共享工作,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但这些法规不足以支撑数据开放在实际应用中在法律方面的诉求。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数据是否触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很难把握。所以,推动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可以借鉴丹麦的《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相关内容,其规定了在个人数据的传播利用时对个人的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首先,如果政府、企业、个人活动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搜集,那么其活动目的和过程必须合理、合法、目的明确;其次,应该要识别不准确的、有误导性的个人信息,并对该类信息进行及时纠正和更新。这样不会造成信息的误传误用,对于使用者而言,提高了其使用数据的质量,对于数据来源者而言,也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尊重;再次,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信息的搜集和使用必须得到信息来源者或相关部门的授权。在没有信息来源者的明确授权下,个人信息不能用于盈利性活动;政府应保证信息来源者对其个人信息如何使用及使用在何處的知情权,并保证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不再被使用;最后,应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设立相关政府机构,监督、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保障该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指导。

4.2 政府数据分阶段免费开放

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起步较早,早在2002年就提出开放政府所持的地理数据。从2002年至今,政府对数据开放工作的执行力度逐步加大。从各年核心工作可以清晰看出丹麦政府政策的导向性。从地理数据到各类基本数据,再到比较敏感的关键领域数据,丹麦政府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基本向用户提供的都是免费且可下载的数据,并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数据甚至不需要经过网站注册等手续就可获得。

我国现在还没有详细的政府数据开放规划。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的前提下,设定阶段性目标,分步进行政府数据开放可以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政府数据可以逐步无偿开放,并且向社会提供最简便的一站式获取方式。在开放数据的顺序上,也可以如同丹麦政府,先从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地理数据等开始,逐步深入开放其他领域相关信息。

4.2.1 跨机构管理部门统筹开放民生数据

借鉴丹麦基本数据项目,我国可制定符合国情的基本民生数据开放战略,选择一些机密性不高,但开放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数据进行开放。如基础地理数据、水资源数据、地址数据、不动产数据、气候数据等都可以逐步放开。通过获取和使用这类数据,个人生活将更加便利化;企业和经济组织则可对其进行再利用,以创造价值。

丹麦在开放政府数据工作早期没有设立专门的跨机构组织来协调管理不同政府部门提供的不同种类的数据。同时,也没有严格的、统一的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在2016年的战略规划中,数字化机构明确提出了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流通不畅问题。由这个经验可以看出,在数字化初期推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数据格式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正处于数据开放的初始阶段,在工作前期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跨机构、无障碍获取,对我国而言不需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是切实可行的。在此类数据逐步开放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可设立跨机构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项数据的开发利用,监督和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并将数据经由统一的平台开放。具体来说,该部门的责任有:一是统筹协调不同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的行为,保证共享的数据在格式上的一致性;二是监督管理数据的准确性,有偏差和有错误的数据应尽可能通过过滤机制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三是确保各机构开放的数据低冗余和一致性。不同机构拥有的数据可能存在重合的部分,对于重合的数据,该部门要有所比较、取舍;对于内容上有出入的数据,应该考辨真伪,去伪存真。

4.2.2 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

丹麦于2015年在《开放关键领域的数据库承诺书》中,提出要开放政府经费开支数据。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也是数据开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正在进行廉政建设,对于政府工作上的文件和数据的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有效提高权威部门公共服务质量。这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新型政府。不过,在开放关键领域数据时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内容的数据,应该排除在数据开放的范围之外。所以在数据开放时,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对于哪些关键领域数据能开放的问题需要界定清楚;另外,我国没有开放信息数据的传统,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可能会遇到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如何有效协调各方矛盾也是今后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4.3 提高数据使用者的专业素质

在《2016-2020年数字化战略》中,丹麦不仅提出了针对数据提供者的相关规划,还针对数据的获取利用者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利用开放数据时,如果掌握了梳理、分析数据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发掘数据隐藏价值。所以对于使用者而言,掌握一定的知识、技术也是更好利用开放数据的必须条件。政府在开放数据的同时,可以对有需求的数据获取者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指导。另外,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进行基本知识的科普,使开放数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也是可取的。

4.4 开放数据拉动经济增长

由于《促进公共数据免费开放获取协议》的施行以及地理数据的开放,丹麦社会创造了数量可观的直接与间接的财富。在此后的多项政策中,丹麦政府数次提出要开放政府数据,以此来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开放政府数据为社会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政府数据带动创新发展,社会进步是顺势之举。并且,在丹麦的成功经验的指引之下,我国依靠政府数据拉动经济发展的进程将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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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黄雨婷,女,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本科生;黄如花,女,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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