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停止侵权适用问题研究

2017-04-18 01:06吴雯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专利侵权中停止侵权适用问题研究

吴雯仪

摘 要 专利侵权领域的救济手段,目前最常用的是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然而,这并不是保护专利的最初目的,专利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人们专利发明,从而提高科技水平。在我国,判令停止侵权很长一段时间被当然化。然而,判令停止侵权的执行效果不能很好地保证专利权益的落实,甚至出现弊端。如“武松打虎”案,被判令停止侵权后,被告多年来辛苦打造的成果付之东流,让被告事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费时费力,一直怠于形式权利的原告的起诉,让传统的公平观念受到不小的冲击,甚至出现“专利挟持”等现象,阻碍社会创新的发展。 本文选取了2015年4月-2016年4月份100份判决文书进行调研,针对停止侵权适用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适用

作者简介:吴雯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21

2016年的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创新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在我国快猛增长,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救济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文以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民事诉讼侵权安静为研究样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了以專利侵权纠纷为案由的那件735件,抽取中间较为代表性的判决文书100件进行实证分析,其中判决停止侵权83件,驳回诉讼请求17件。数据覆盖了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云南省、湖南省、贵州省等省市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型法院的一审判决文书。

手工收集整理数据:通过通篇阅读每一份判决文书,提取所需要信息,整理后形成表格。 一、依据100份判决文书分析,从中窥探专利侵权中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现状

(一)重复诉讼之虑

在735份判决文书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相当部分的专利侵权属于重复侵权诉讼。这里说的重复侵权诉讼,并不是法理上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下的重复诉讼。举例:2016年广州强生信达公司(下简称“强生公司”)诉宁波世际波斯有限公司(下简称“波斯公司”)侵害外观涉及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强生公司就2011年曾提出的“自动伸缩卷管”专利进行再次诉讼,起诉被告公司在原法院已经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后,仍于判决后继续销售该侵权产品,导致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波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该案中,原告公司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以保证专利权利不被侵害。可以想象,在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的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但是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制止侵权的发生,而在法院明确判令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仍无法有效地制止侵权的继续发生。

(二)专利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源于市场,也存活于市场中。 在专利侵权案例中,有的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后,并没有许诺生效销售产品,也没有自己讲专利生产后投放市场,惠及社会,而是通过诉讼手段,不断地起诉使用类似或者相同专利的企业、个人,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按照销售获利情况赔偿损失。竞争是最共同的、最普遍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方式,优胜劣汰、市场检验,满足大众要求的才能够在更迭的历史中保持新鲜的活力。美国法律对待专利钱滥用行为,依据抗辩性理论“不洁之手”在专利领域的延伸,即使滥用行为未对被控侵权人造成任何损害,它也使专利权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以及衡平法救济。 专利人利用专利权益,利用正当的竞争对于社会、个人利益的维护都很重要,这些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的界限,让停止侵权这种强有力的救济方式演变成了打击市场竞争对手的手段,导致不正当竞争。一是导致市场不公平现象频出,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二是影响民事司法诉讼秩序,多次重复、反复起诉,滥用诉讼资源,造成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催生批量诉讼

以本次判决调研为例,催生一批“批量”专利诉讼案件。2015年4月-2016年4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养元智汇”)先后19次起诉不同的被告专利诉讼案件。笔者再扩大判决文书查询,2015年4月-2017年4月间,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共有88起类似诉讼,诉讼标的一致。最后,法院88份判决中,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这种批量诉讼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但是从实际判决后的效果来看,收效甚微。一是案件审执压力持续增大,批量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案结却执行难到位。二是被诉当事人履行能力低,诚信意识缺失。三是当事人到庭率低,缺席判决居多。没有真正保护原告知识产权不被侵害的目的,也没有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正常。四是原告耗费大量时间、人力、财力到处诉讼,不为则权利得不到保护,为则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进退两难。

二、司法解释前不停止侵权适用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判令不停止侵权的案例(数据来源100份调研判决文书)

案例一: 民生工程案例。汪荣勋、荣勋公司诉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长乐市新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2008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原告汪荣勋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发明专利权”。2012年7月16日,原告汪荣勋与原告福州荣勋公司在福建省内实施该专利。2014年9月9日,长乐市罗联溪综合整治一起工程招标公告。随后,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中,被告长乐市新增型建材有限公司也参与该工程施工。原告经实地调查发现,被告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上述中标工程施工中使用原告专利权的生态砌块挡墙和透水留土墙体技术。明确告知其施工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置之不理,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事实,以被告施工的长乐市罗联溪综合整治一期工程系民生工程,判令拆除将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专利权作出必要限制,但是被告应就实施专利行为向原告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100000元。

案例二:公共医疗机构案例。深圳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基波公司、交大第一附属医院、西北妇童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纠纷二审案件。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租赁使用了郑州基波公司的“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则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了基波公司生产的“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深圳盛信公司起诉三被告侵害了其发明专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基波公司生产的“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侵犯了原告深圳盛信公司的发明专利,基波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损失。对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西北妇女儿童医院为公共医疗机构,且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被告基波公司,判令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不符合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法院判令不停止侵权的同时,并没有要求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二)不停止侵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适用法条困惑。一是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以适用,在2016年4月《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前,凡是以公共利益为由判令不停止侵权的案件都没有合适的、明确的法条适用。二是适用善意侵权或公共利益存在疑问。案例二中,两家医院都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购入或者租赁侵权产品,根据《专利侵权法》第70条的规定,来源合法的侵权产品,使用者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这种情形,很難界定它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虽然是医院为使用主体,不特定地病人使用了该侵权产品。从善意使用这个角度去判令不停止侵权,似乎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共利益的界定困惑。案例一,以公共利益为由,不判令停止侵权。案例一该透水留土墙工程已经建成,拆除浪费社会资源;案例二是侵权产品供不特定的病人使用,这些是否能构成公共利益有待商榷。无论是透水留土墙的承建方,还是购入或者租赁侵权医疗设备的医院都是盈利机构,不能完全因为其产品实惠的是小部分人(公路使用人、医疗设备使用人)就判断这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集体利益,更不是小部分人的集体利益。

三、适用停止侵权的存在问题

(一)执行不到位

如前100份判决文书调研来看,100件起诉专利侵权的案件,判令停止侵权78件中,有35个原告申请销毁库存或销毁生产模具等,其中判令销毁的有32件。且不论停止侵权瑕疵执行现象严重,瑕疵执行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根本原因之一。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申请案件的过程中,调查工作做得不彻底,难以执结,为了完成每年的结案任务,不依照程序规范要求办案,从而损害了执行申请人一方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度制度不健全。我国执行的程序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法院执行工作行政体制不健全,法院之间执行工作没有形成互通机制,造成同一个案件标的被多个法院先后申请执行,反复被查封等情况时时发生,应当提升法院管理制度科学化。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上级法院在业务上对下级法院只是指导关系,不能管理、监督下级机关。社会诚信系统建设缺失,造成违法成本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成本低,由此演变成法院执行难的现状,造成今后严重的社会问题。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下,也是侵权泛滥的原因。

(二)阻碍社会创新技术的出现

停止侵权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限制的救济方式。截止至2016年底,我国国内专利受理量高达263万件。 在这个专利爆炸的时代,专利受理和授权数量剧增,及其容易出现专利丛林现象。尤其近年以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革命的深入,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软件开发、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每个技术分支都有十几万件的专利申请量。这些一项项的专利申请,及其容易形成一个专利丛林。牵一发动全身,形成一个密集的网络。以轰轰烈烈的三星、苹果手机案件为例,三星起诉苹果侵犯其某4G通讯技术,苹果公司起诉其侵犯了苹果公司六项专利。技术巨头的专利技术碰撞、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科技发展的限制,是两股新力量的竞技,不但牵涉的是两个手机公司的市场占有和技术应用,也一定程度阻碍了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专利是一把双刃剑。两大手机巨头的较量,结果无需在写出,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得知,当今科技公司的战争的硝烟,早早地在专利领域打起来了。受技术壁垒、市场活力、技术革新速度以及政策影响,集成电路、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下一代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设备及数字视听产品制造,下一代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专利申请数量相对较少。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一味的停止侵权,并不能成就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要义,相反可能成为垄断者和机会主义者手中的工具。

2016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4906件,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4405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941件。小米、步步高、努比亚等等的大家熟知的手机品牌都启动了专利战略。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这些现象都显示我国还处于专利收购布局阶段,中国将继美国后成为有一个专利权利主张利润空间极大的又一专利国。随着专利侵权案件的多样化发展,一味的判令停止侵权,已经不能保证案件双方当事人得到公平的结果。

四、建议与完善

(一)增加利益平衡原则的细化法条

法官在判决作出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裁量。适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影响,有时候还可能时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分析方法,衡量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的利弊得失,以使社会资源不被滥用。

(二)法院与工商联合执法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联合执行

法院负责监督,由工商进行执行销毁。侵权案件屡诉不止的原因除了注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知识产权与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协调配合,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维护平台,防止侵权案件持续上升。

注释:

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2.

[美]Jay Dratler,Jr著.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72.

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841号判决书.

http://sipo.gov.cn/tjxx/jianbao/year2015/a/a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28日).

http://mt.sohu.com/20170120/n4792377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