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其太+王志聪
2017年2月22日,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日内瓦世贸组织总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随着卢旺达、阿曼、乍得和约旦等4个世贸成员向世贸组织递交了《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定》)的批准文件,至此批准《协定》的成员达112个,超过世贸组织164个成员的三分之二,《协定》正式生效,它的实施对全球贸易领域和世界经济具有及其重要意义。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协定》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首次参与并达成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这必将成为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要助推器。那么,中国政府和关联部门该如何解读并用好《协定》,推动中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改善中国产品竞争力和改善吸引外资环境,提高中国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产品出口便捷的通关环境,促进中国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的背景及历程
《协定》是世贸组织成立后正式达成的首份全球性贸易促进协议,也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但贸易便利化谈判可谓命途多舛,几经挫折。
世贸组织成立后,有关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议题更加受到重视。199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于新加坡举行的首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包括贸易便利化在内的20个问题被涉及,后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列入工作日程。2001年12月,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多哈部长宣言》,共确定了19项谈判议题,贸易便利化议题被正式列入新一轮贸易谈判的议程。从“问题”到“议题”,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标志着贸易便利化这件大事终于上了世贸组织的“台面”,贸易自由化进程与贸易便利化进程有可能得到均衡发展。
《协定》谈判历经多年,经历也一波三折。2003年9月,世贸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各方对贸易便利化议题分歧十分明显。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多哈工作计划,并在附件“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的基础上启动谈判。虽然2004年8月各成员终于就贸易便利化的谈判模式达成一致,但之后由于各自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分歧严重,多哈回合长时间处于走走停停的状态,有关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也受到影响。2004年10月,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然而,直至2009年底谈判才形成《协定》第一稿综合性文本草案。
由于整个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且一度停滞,贸易便利化谈判直到2013年12月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上才获得历史性突破。会上达成共识,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成功签署了包括农业、棉花、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在内的“巴厘一揽子协定”,实现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多边谈判的“零突破”,标志着贸易便利化谈判的结束。
《协定》就是其中之一,也是WTO成立以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各方同意尽力建立“单一窗口”以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并决定尽快成立筹备委员会,就协定文本展开法律审查。按照相关条款规定,2014年7月31日是《协定》生效程序的第一个截止日期,各成员需要在该日期前,根据共识通过其议定书,将协定正式纳入到世贸规则体系中。但由于印度、古巴等国的反对,原因是印度不希望WTO认为其援助本国农户的食品收购制度违反协定,致使议定书未能按计划如期通过,因此也就未能按期履行承诺,协定实施陷入困境。2014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各成员经过艰难谈判,最终通过了有关落实《协定》的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开始依据各自程序对该议定书给予核准,以使该协定正式纳入到世贸规则体系中。
虽然世贸组织通过了《协定》,但并不等于该协定就可以即刻生效。按照世贸组织的“规矩”,只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走完内部批准程序后,该《协定》才能够正式生效。
2017年2月22日,世贸组织收到了卢旺达、阿曼、乍得和约旦的批准书,使批准《协定》世贸组织成员总数达到112个,超过世贸组织164个成员的三分之二,这也意味着《协定》越过了法定门槛,将正式生效并对已批准协定的成员正式实施。
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定》共分为3个部分,共计条款24项。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信息公布、咨询点设立、法律法规评论及生效前公布、预裁定、上诉或审查程序等内容,还有进出口规费、风险管理等货物放行与结关措施以及与进出口和过境相关的单证和手续方面的纪律,同时对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收费、担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是有关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的内容,主要涉及实施时限和实施能力两个方面。《协定》将条款实施分为A、B、C三类,分别给予不同的实施时限要求及能力建设援助。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可自行确定各项条款的类别归属。A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自协定生效时起立即实施的条款(或最不发达成员在协定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B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在协定生效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后实施的条款。C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既需在协定生效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又需在接受援助支持并具备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是有关机构安排的内容,包括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设立等,以促进国内协调及协定条款的实施。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协定》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定》主要內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
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
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
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9.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
在满足所有管理要求下,每一成员应允许进境货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10.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及过境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各成员不得强制使用报关代理;每一成员应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如拟进境货物因未满足卫生或技术法规被一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允许进口商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复出口,除正常折旧未发生任何变化,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退税。
11.过境自由。
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对过境征收费用,但运费、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除外;各成员不得对过境采取任何自愿限制;每一成员应给予从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此类产品不需过境应享受的待遇;鼓励各成员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过境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最多为保证确定货物及符合过境要求;货物被送入过境程序,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在该成员领土内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各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过境单证和数据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该海关应立即结束过境操作;担保仅限于为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为后续货物对担保予以展期,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可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过境协调机构,可向该机构提出咨询和建议。
12.海关合作。
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并对违法实施严厉措施,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为管理守法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中开展合作;每一成员对进口或出口申报信息的请求要严格保密,考虑答复信息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
13.机构安排。
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对所有成员开放,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给予成员就有关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的機会,并与贸易便利化领域中的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每一成员应建立一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国内协调和协定条款的实施。
(二)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成员应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实施《协定》条款的程度和时限应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能力相关联。仅要求最不发达成员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一致的承诺。
具体条款共分三类:第一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第二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第三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协定》的生效和实施意味着在国际贸易程序将更趋简化和协调,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势将推动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
1、落实《协定》将使全球贸易成本减少约14.3%。
据世贸组织估算,有效实施《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至15.5%;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到2030年将令全球出口额外增加2.7%,并为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提供超过半个百分点的贡献,从而为国际发展议程提供关键的额外资源。
2、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受益良多。
繁复的手续、跨境不兼容的系统、漫长的等待时间等都会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每年都因此造成数以十亿计美元的浪费,商品价格居高不下。《协定》规定要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支持,发展中经济体因此将成为该协定生效后的重要受益者。据估计,发展中经济体的贸易成本比發达经济体平均高出1.8倍。在全球48个最不发达经济体中,预计相当一部分将可以看到其传统出口产品对现有市场的出口增长率达到13%至36%。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举例说,2010年在卢旺达边境入关的货车需要等待“惊人的”11天,2014年只需要34个小时,这得益于自动的“单一窗口”系统。贸易便利化举措对卢旺达来说经济效果尤其明显:2014年共约2.7万辆卡车运载进口货物进入卢旺达,每天每辆卡车的运营成本为225美元,仅从等待时间而言,进口商和消费者每年就可省600万美元。
世贸组织预计,《协定》一旦实施,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的出口商品数量将分别增加20%和35%,同时海外市场规模将分别扩大1/3和60%,这将有助于减少这些经济体在面对外部经济动荡时的脆弱性。
四、中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实施的推动作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贸易便利化工作,通过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自身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外贸及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为多哈回合进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积极促成了《协定》的达成,维护了以多边贸易体系为主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格局和基本框架。2014年6月30日,中国就已经按照巴厘一揽子协定的承诺,通报了《协定》实施计划,提交中国A类措施,具体包括: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实现通过单一窗口;加强海关合作;货物暂进口与入境及出口加工。根据承诺和实施计划,一旦协定生效以上措施均将立即执行,为协定的尽早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2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加速推进分类通关、通关无纸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分类管理等改革。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尽快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并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2015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全面推进贸易便利化的改革,由“推进试点”向“全面推进”开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融资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和出口退税试点范围。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既对稳定我国外贸发展,稳增长、保就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又为我国加入并顺利实施《协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9月4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关于《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这标志着中国已经完成了接受该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实行了简化“一线”进出口通关手续,允许企业“先进区,再申报”,大大减少了企业的通关时间。此外,自贸区内还实行了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统一备案清单、内销选择性征税、集中汇总纳税、保税物流联网监管、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等创新便利化举措,为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贸易便利化协定》值得检验检疫关注的内容
贸易便利化就是要实现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统一,《协定》将对全部164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所有边境管理机构具有约束力,不仅限于海关部门,也有许多值得检验检疫部门关注的条款。
1、直接涉及检验检疫边境措施的部分
《协定》第五条“加强公正性、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其他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在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管制和检查方面对成员国提出的新义务。
条文规定如果成员国发出加强此类货物管制或检查水平的通报或指引,拟采取的措施必须针对风险,在相关入境关口统一实施此类措施,在情况不再适用时及时取消程序,并且及时发布终止措施的公告;如果发生货物被扣押的情况,必须通知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如果第一次检测结果负面,应请求可以进行复检,并充分考虑接受复检结果作为放行依据;应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信息。
第十条“进出口和过境相关手续”第8款“拒收货物”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提出新要求。对于因未能符合卫生、植物检疫法规,或技术法规要求而被拒收的进口货物,成员国应当允许进口商重新托运或退还货物,或者发运给出口商指定方。但如果进口商在合理时间内没有采取行动,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过境自由”的第8款规定对于过境货物不应实施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
2、关于通关程序方面的便利化措施
第七条“货物的放行和清关”。第1款“到达前处理”要求,在操作程序中,成员国应当允许货单等进口文件(包括采用电子格式的文件)及其他手续在进口货物抵达前办理妥当,以便货物抵达后可加快放行。第4款“风险管理”规定,应使海关和其他边境机构关注高风险货物,并加快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第6款“建立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成员应定期和持续测量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第7款是“授权经济主体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即针对海关或国检分类监管中的高等级企业(如诚信企业或一类企业等)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对这类授权经济主体应当在手续和程序上给予额外的贸易便利化待遇。成为授权经济主体的标准可以考虑一下因素:依据海关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符合记录;必要的内控体系记录;财务状况;供应链安全。这些标准的设置不应在相同条件的主体间形成滥用或歧视,或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
3、对于授权经济主体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8款“边境机构的协调”包括了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的边境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和协调,成员国之间也应当开展边境机构的合作和协调。
第十条“进出口和过境相关手续”。第2款“接受副本”规定了应当尽量接受纸质的或电子的副本文件;当一个部门已经持有原件时,其他部门应当接受该部门提供的副本。进口国不应要求提供出口时提交的各种文件正本和副本。第4款“单一窗口”。第5款“装运前检验”規定,不应实施与海关分类和估值有关的装运前检验。第6款“使用报关代理”规定,不应强制要求使用报关代理。
六、《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中国贸易的重大影响
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中国成为世贸组织中第16个接受《协定》的成员,排位靠前,这也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体相符。现阶段中国还不是贸易强国,接受《协定》对自身不仅意味着会有机遇可抓,也意味着需要应对更多新的挑战。
中国之所以接受《协定》,很大程度上是与现阶段的内在诉求高度耦合。一是贸易便利化与中国打造贸易强国的诉求高度耦合。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离不开发展方式的转变,也更离不开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有关口岸管理部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经济、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同时进出口企业也需要适应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所带来的营商环境。《协定》要求成员公布进出口程序信息,就意味着企业能够直接从互联网快速获取进口国海关程序要求。二是贸易便利化与中国当前“稳外贸”任务高度耦合。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环境还不甚理想,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水平可以说是“稳外贸”的当务之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促进外贸具体措施就有要大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动全国一体化通关,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这些述措施除了是为了“稳外贸”外,在很大程度上也考虑到了与《协定》要求相靠拢的需要。三是贸易便利化与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方向高度耦合。中国公布的“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中,就把“贸易畅通”作为“一带一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2014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货物贸易额达到了1.12万亿美元,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26%。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重点包括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改善边境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单一窗口”建设,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能力等等,这些无疑是与《协定》最为合拍的领域。四是贸易便利化与中国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向高度耦合。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因口岸环节的约束影响到了跨境电商在灵活性与及时性上发挥优势,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推进跨境电商环节上“便利”,并将这种“便利”转化为企业的“红利”,符合推进《协定》的初衷。五是贸易便利化与在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高度耦合。目前,对外开放当务之急是要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如果政府部门依然是重监管、轻服务,不仅不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而且也很难通过《协定》这一关。六是贸易便利化与在自由贸易园区进行制度创新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高度耦合。中国在已建立的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了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海关对进入园区的货物实行先入关、再报关的做法,以符合贸易便利化的大方向。目前,中国已与2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4项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许多内容符合《协定》要求。例如,2015年6月1日达成的中韩自贸协定,包括了海关程序、检疫负面清单、原产地规则等涉及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内容。又如,中澳自贸协定,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诉求则体现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自然人移动、电子商务等内容上。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不仅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而且也在国际市场上享受到了更多贸易自由化红利,由此成就了当今中国的贸易大国地位。随着《协定》渐行渐近,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也将加快。中国积极谋求贸易便利化红利“自给”的同时,也会与其他国家之间争取更多机会针对贸易便利化红利进行“互换”,最终促使中国尽快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
(作者单位:连云港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