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山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过往的人类历史中,法律与道德之争不仅涉及法学、社会伦理等方面,也是一个分支庞杂的哲学问题。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法制进程不断完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有了更多的直接对立与关联,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对立与统一。为此,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探讨使二者更好的切合,以为现在社会生活服务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伦理;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3.13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界、社会科学界甚至哲学界都在普遍关注并广泛讨论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社会秩序,更是一个国家将采取何种方式前进、将驶向何方的重大原则问题。我国正在法制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经济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分期上,崇尚发扬传统文化,树立高尚的道德观。不同层次上的政治理想与诉求,正拷问着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如何做出二者之间的平衡,也是我们必须要理性考虑并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1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一定程序,所指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的社会规范及其体系。法律的存在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众的利益。在我国,全国及各级人大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道德是来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代表社会行为准则的意识形态。其根源是社会的物质基础及相关的利益关系。道德是衡量人的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尺,在不同的衡量尺度下,又分为私德和公德。私德约束自身的道德,公德约束人在公共场所的道德。
2 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现代社会正在走向法治社会,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人们对法律的重视与敬畏,看似正使得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高,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正在加剧。但二者实际上仍然共存共生,不可或缺的。社会的伦理道德是提升社会凝聚力,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与生活秩序的准绳,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的准则,我们追求的民主、法治、公平公开、保障人权等法律权利,都来源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而社会道德所要求的理想社会,也是法律努力的方向;同样的,法律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强制要求公民遵循社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准则,也是对道德的有力保障。
法律与道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体现,本文首先从宏观及微观方面进行阐释。
宏观上,我国的政治生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即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民主的一部分。而民主这一论述来源于一种基本的道德范畴:人类生来自由,人类之间是平等的;民主、自由、平等,这是现代社会普遍的社会共识,也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和指引;同时,法律以强制方式,将民主的含义、内容,形成成文的体系,要求社会遵守。法律使得道德含义上的民主更加规范、合理,借助法律的权威性,民主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以保证对民主的践踏能受到制裁。
民主贯彻自由、平等的道德内涵,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体现了社会道德的内涵,同时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从微观上,法律和道德从不同层面上,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人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帮助人权状况的改善。
通常我们所说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我国学者夏勇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首先,人类社会是道德社会,人类高于动物的一个标志性区别就是:动物依照本心生存,而人类拥有道德意识,能根据当前的客观条件及群体意识,做出自身的行为判断并执行,人类知道一定条件下“应该怎样”,而不是“我要怎样”。其次,人类做出“应该怎样”的判断,是有明确的现实依据的,内在有严密的逻辑。因此,人权是有其道德上的合理性的,而如何让这种合理性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其保障方式之一就是法律。无论是过去的宗族族规、社会风俗,还是某种社会共识,都不能媲美法律的强大作用。法律将人权制度化,以国家的政治体系以及法律强制力保证人权得到保护。法制健全的国家,其人权状况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其现状也往往较好。
3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互相联系、辩证统一的。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对立。
3.1 从统一性说,首先,法律与道德同时体现于人们日常行为
人们通过自身的意识及逻辑做出判断和选择,并通过执行自身的意志,即个人行为进行表达。由于人类是社会动物,拥有社会道德,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具有道德及法律的双重意义的。
道德与法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影响。道德通过褒扬正确的行为,批评错误的行为,影响法律的条文制定,促使其宣扬正义,惩治恶行,并进行修改或立废;法律则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维护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和社会生活的平稳有序进行,弘扬正确的社会道德,抨击错误的社会道德。在内涵上,法律与道德也存在融合及交叉。法律的条文中反映了道德的内核,是道德的理性表达;法律的某些基本要求也得到了道德的支持和舆论倾向。二者共同反映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作用上,二者共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在制定相关条文的时候,会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
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占据相当大的分量,法治社會是当今社会的发展方向之一。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坚持依法治国而非以人治国;同时,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的符合现代社会的道德观,避免陷入“法律万能”的误区。
3.2 从对立性说,法律与道德存在诸多不同
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通过立法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获得了程序正义性。也这意味着,一旦某种条款立法成为法律,则即使这种法律违背社会道德及多数人的权利,它仍然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例如我国封建社会,曾存在女子十六岁不嫁则需额外缴罚金的规定,主观上女子并不存在错误,而国家为了保证生育率,无视女子自身的生育权及自由,强制性规定女子尽早出嫁。这种制度成为法律之后,一旦不从,则会遭到府衙的惩罚。通俗讲,就是“恶法也是法”,法律对人的行为作出约束。法律通常条理清晰,约束性条件繁多,避免模糊及歧义描述,具有权威性。
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更多的是一种内心的认同感,通过舆论及人们自身的意志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绝对的强制力。同时,道德存在于人们内心,其考量涉及方方面面,但每个方面怎样判断,又没有标准的规则供人参考,使得道德评价通常在不同的人眼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例如故意杀人案,在法律上更多的强调的是嫌疑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无论嫌疑人存在何种过往,杀人动机如何,只要做出了杀人的行为,则会涉嫌杀人罪,触犯刑法。但在道德层面,若嫌疑人存在悲惨过往、自我防卫、被害人有巨大道德缺陷等因素,则十分容易引起道德上的同情,“情有可原”,甚至有村民联合作证,请求法律赦免的情况出现。
具体说来,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如何保证自身的实施。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实施的,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并严格遵守法律;若违反法律则会受到严惩。若法律遭到破坏,则国家必须予以恢复或修订。而道德没有国家强制力,倚靠舆论及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而存在。
(2)约束范围不同。相对于主观上的失误,法律更偏向于对行为的约束,促使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在行为上不出现违法行为。而道德不仅约束行为,还对人们内心有一定的要求,道德除了要保证满足事件结果的公平正义,还要在行为动机上拥有良好的出发点。
(3)惩罚措施不同。法律对违反自身条款的行为,会予以法律意义上的惩戒,违法要承担后果,由国家强制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没有弹性可言。而道德仅仅是行为上的理念引导,社会会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但对个人而言,并没有物质上、客观上的实质伤害,拥有一定的弹性。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代表国家的整体意志,法律条款是清晰明确、成体系化体现在书面上。而道德代表社会的整体意志,是以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表现的,没有成文的规定。
综上,法律与道德是互相关联又存在对立性的。人们的日常行为可能同时牵涉到道德和法律,因此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必须注意区分。法律虽然代表了一部分的道德诉求,但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去评判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通过对社会生活实行较为稳定的、普适性的行为限制,从而将社会风气保持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以上,整体维持较好的运转。因此,我们的日常行为也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中坚持法律的权威性,保护法律及道德的标准不被践踏。“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将潜在地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
4 法律与道德的协调
法律与道德是可以共通的,二者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可以通过协调促使其共通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4.1 在立法时进行适度考量法律的道德内涵
国家应该充分肯定道德在社会风气的引导、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所拥有的巨大作用,在立法时考虑社会道德规范,并通过立法将之进行条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如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等道德考量,通过立法约束社会的经济来往、反对贪污腐败,成为既是道德又是法律上的评判标准。法律的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而是当它被执行时,为社会有序进行而发挥的作用。当法律的执行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则道德评判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需要支出的是,法律应当是与道德一致的,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在法律层面上违背规则的,在道德层面也是违规的。
4.2 在实践中兼顾法律与道德
在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常常存在冲突,因此,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个性化判决,使得法律在条款内获得一定的自由度,以适应社会道德。但法官做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法律,我国要建设法治社会,也必须以法律为基本评判标准。当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时,必须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保护法律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适度考虑社会道德评判的影响,引导正确的价值观。例如,我国1997年颁布嫖宿幼女罪(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独立于强奸罪(强奸多名妇女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2007-2008年期间,贵州发生了性质恶劣的嫖宿幼女案,法院判決适用嫖宿幼女罪定性,引起了社会关于嫖宿幼女罪废立的大讨论,最终该法条被废除。对我国社会而言,法律若在此时沉默,对我国少年儿童的保护则沦为一纸空话,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削弱了法律的正义性。因此,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在法律和道德中间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
[2]齐瑞.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前沿,2005,(7).
[3]唐建兵.浅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法律杂谈,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