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朝民族立法中“因俗而治”的原则

2017-04-17 16:16王聪涵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风俗制度

王聪涵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清朝民族立法中“因俗而治”的原则。首先通过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和管理制度三个方面,阐释了清朝在民族立法中“因俗”的原则,然后通过分析大清律法引发的矛盾,分析了清朝在民族立法中“而治”的核心。最后得出了该政策的本质目的是稳定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秩序,维护治阶级利益的结论。

关键词:民族立法 因俗而治 风俗 教规 制度

自始皇一统七国以降,中国的向前演进一直伴随着多民族的不断融合。而清朝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封建王朝,统治者加强了对各民族的关注程度和管理力度。但同时,众多的少数民族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也早已形成了本民族的一套习惯体系。因此,清朝统治者在总体上采用了“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而这在清朝民族立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习惯入法

中国每个民族都有着各具特色的传统习俗,这些传统习俗规范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甚至有些会形成强制性的约束,而这些约定俗成的、强制性的习俗也就是“因俗而治”中的“俗”。

在清朝统治的疆域内,北有满、蒙,西有藏、维,南有苗、壮等少数民族。清政府虽然尝试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都划归在中央统一的法度之内,但收效甚微。比如,清政府曾经在苗疆地区强制地推行大清律,但引发了多次当地苗民的反抗,最终不得不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以滋扰累。”正是由此,清政府意识到在针对民族立法问题时强行改变当地习惯而推行大清律不利于统治,因此清朝统治者针对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法律。“如对蒙古族有《理藩院则例》,对青海的藏族有《钦定西藏章程》,对回族有《回疆则例》,对西南少数民族有《苗例》,对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有《台湾善后事宜》。”[1]

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地习惯法的整理汇编,因此能够与当地的历史及其传统风俗相适应。比如在《理藩院则例》中,对蒙古地区规定的处罚手段便保留了蒙古族原有的习惯。根据规定,牧民犯法,“从私开地亩到越界游牧,从会盟不到、仪制不合到偷窃、诱卖及人命重案”[2],无论民、政、刑, 处罚手段都以罚缴牲畜为主。因为在蒙古,牧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来源是马牛羊等牲口,所以罚缴牲畜比“笞杖徒流”要有效得多。此外,在诉讼程序及证据制度方面,也参考当地的习惯法作为蓝本,如蒙古和青海地区的少数民族重视“设誓”,因此《理藩院则例》规定:“对于一些证据不足而难决的疑案,允许当事人在所属佐领或管旗章京处‘设誓具结作为判决依据,允许诉讼中保持神明裁判色彩。”[3]

清朝的民族立法,使得这些传统习惯法在保留了民族特点的同时上升成为国家成文法,以其法治其俗,从某种角度上提高了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二、信仰法护

少数民族发展到清朝,不仅形成了自身的风俗习惯,还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本身及当地带有宗教色彩的相关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都有巨大的支配力量,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清朝,有明确宗教信仰,并形成相关教规的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清代蒙藏民族普遍信仰喇嘛教,新疆维吾尔族等民族不仅信仰伊斯兰教, 而且遵奉伊斯兰法。清政府遵循“修其教不易其俗”的原则,在不同地区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比如对喇嘛教,“一方面,极力笼络喇嘛教上层人士,对 他们踢以封号,给以册印;另一方面,在喇嘛教传播的广大地区和某些重要地方广建喇嘛寺庙,使其成为宠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以麻痹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场所。”再比如对伊斯兰教,“鉴于回疆伊斯兰法制影响的深远,清政府也确认或默认了伊斯兰法的适用。对维吾尔等民族的民间权威——阿訇们调处民间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行为也予以认可,不加干预。” [1]而对佛教,政教合一制度、佛教和佛法对政治、法律影响极大,所以新立法律规范也极力维护佛教,规定人们“要虔敬、皈依三宝”、“要学习佛法及文字,了解其义理”。

可见,以宗教教法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民族法文化与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清法文化,尽管在指导思想、实体法、法律体系性质和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但是清朝在“因俗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却较好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制度随俗

在清朝,除了风俗习惯和宗教教规,在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也形成了自己的传统,而清朝统治者在民族立法中对于这些制度的处理也遵循了因俗而治的原则。

在新疆地区,清朝统治者选择沿用伯克制度,同时也做出了一些改动,使之“仍其旧名,而宠以天朝之品秩。自三品以下,至七品不等”,同时授予回疆伯克印信,这样便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伯克的行政权力和社会地位。在蒙古地区,建立外藩蒙古诸札萨克旗,划定旗界,并规定“各旗札萨克在皇帝的诏令下和《则例》权限内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责,如定期进京朝觐,按时参加会盟,管理所辖领地,不得私自开垦,保证军需供应,维护地方治安,保护畜牧业生产,定期交纳税赋,审理刑事案件等等。”

清朝统治者在进行民族立法时,巧妙地运用了少数民族原有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上层的既得利益,同时减少了这些法律的推行时可能遇到的阻碍。

四、国法不俗

清朝统治者虽然在民族立法中注意遵循“因俗而治”的大原则,但是这种遵循也是有原则的,在一些情况下,清政府也会在边疆地区强制性的推行大清律法。例如,在苗疆地区,清朝统治者“渐化其俗”,逐渐汉化当地苗民,从而实现“天下一统”的目的。“雍正十二年,统治者根据四川省苗民的实际情况,颁布《条奏川省苗疆善后事宜》,对四川凉山一带仍‘授安承爵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而对川内其他地方则实行流官制度”,就是“渐化其俗”具体体现。再比如,当地苗民有储藏武器的习惯。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规定“苗倮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不仅如此,当地头目和文武官员均要连坐治罪。再比如清初入关之时,蒙古地区的犯罪率较高,为了改善这一局面,清政府决定使蒙古地区法律内地化。在综合原有法律的条件下,以《大清律例》作为补充,逐渐使边疆法律内地化。具体分为惩罚措施和量刑原则两个方面,调整蒙古地区的刑罚和适用范围,渐与中原地区趋于一致。例如《蒙古律书》、《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案,以及模仿内地设计的多层审理制度,都是蒙古法律内地化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在地方行政、法律、军事等方面的“俗”,一定是在维护统治者利益和专制皇权的“治”的前提下。

清朝是我国专制主义下多民族融合发展的顶峰时期,而民族和睦与稳定又是固国安邦的根本。清政府的初衷是维护专制统治,所以制定任何民族政策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权地位,维护专制统治。“因俗而治”政策会使少数民族基本保持“原生态”,利于当地少数民族接受外来的统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地发展。同时,清朝统治者也需要维护中央集权的绝对权威,因此,大清律法又少不了对相关法案或管理制度进行一定的约束,这才形成了如此“恩威并施”的民族政策。清朝民族政策的核心是“边疆内地一体化”和“因俗而治”相辅相成,这种政策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有目共睹,所以,我国正在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清朝的民族政策有暗合之处。但实际上,我国强调民族平等,其本质目的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与清朝维护专制统治有着根本上的区别。[4]

清政府主张“中外一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对边疆的治理态度十分积极,以达到“屏藩”、“拱卫”的目的;同时,“因俗而治”的大原则让清朝形成了“一国多制”的治理形式。总结来说,清朝的“因俗而治”就是在国家统一原则的大前提下,承认各民族的传统风俗、信仰教规、管理制度等原生习惯体系,从而维护统治稳定。

参考文献

[1]李云霞.清朝的民族立法特色[J].滿族研究,2006,(第2期).

[2]杨选第.从《理藩院则例》析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特点[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0,(第2期).

[3]赵云田,成崇德.略论清代前期的“因俗而治”[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3,(第2期).

[4]管新春.清朝苗疆地区法律规制的特征分析[J].兰台世界(下旬),2014,(第6期).

猜你喜欢
风俗制度
太平风俗美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风俗与文化
不同国家母亲节风俗
《红楼风俗谭》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国内外清明节风俗大不同
跟踪导练(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