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某诉A县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登记管理案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14年末,张某购买了案外人张红军所有的房屋。2015年1月27日,A县房地产管理处为张某与案外人张红军的房屋买卖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另查明,因房屋原所有人张红军与他人存在民事争议,A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将争议房屋查封。2015年12月29日,A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争议房屋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被A县法院查封为由,作出撤销张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A县房地产管理处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A县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作出纠正违法登记行为应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A县上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本案是房屋登记机关行使主动纠错职权的典型案例。房屋登记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被查封期间,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行为不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隐瞒真实情况获取登记的案例,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行政争议,给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带来一定冲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权交易秩序的混乱。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登记出现错误的纠正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机关发现错误时主动更正;二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纠正。本案中,A县房地产管理处在发现其变更登记行政行为错误时,能够主动予以纠正,应予支持。法院的裁判是对房屋登记机关主动纠错行为的肯定,有利于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胡蕊hurui@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