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竹叶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浅析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戴竹叶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知识产权普遍具有时间性,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除依法续展之外,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有财富。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主要区别。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性,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治理成果公开,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繁荣,以平衡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得的知识成果之间的利益。知识产权时间性的规定即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就是一种利益调节器。
(一)起点的时间性特征
知识产权时间性的起点并不是智力成果产生的那一时刻,而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或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商标的设计完成不标志商标权的产生,而需经当事人申请以及商标局的审查才可能产生;一项技术发明的问世,也不导致专利权的随即产生,而需要当事人申请及专利机关审查。
(二)终点的时间性特征
法律并不赋予知识产权与其客体相同的“寿命”,而是通过法律规定而限制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期限,鼓励知识创造,推动社会进步。比如,一项技术发明可能会几十年上百年的运用于生产生活,但一般法律只规定20年的保护期限;一本名著可能作为传世佳作被人们世代流传,但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以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为保护期限。
(三)规定的差异性较大
一方面,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识权之间,规定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点国家规定了较长的保护期,有的国家则较短,有的国家规定了有限的保护期,有的国家规定无限的保护期等。
戴竹叶(1977.10-),女,汉族,湖南娄底人,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