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华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社会价值视角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孙桂华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文章从社会价值视角出发,煤炭企业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增进社会福利为社会做出贡献,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个多维度、多层次的范畴,其中包括了煤炭企业对消费者之责、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责、对社会慈善和公益的提升与促进之责。
煤炭企业;社会价值;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CSR理论)是20世纪以来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知识的一项重要研究,自该理论产生发展至今,其理论内涵、外延范围不断被研究、完善和扩大。到了20世纪90年代,CSR理论趋于得到认同和支持,并由此推动了该理论的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同类型、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包涵哪些内容一直是备受该领域研究者关注的课题。然而,无论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还是社会学出发,学者更多关注的都是基于煤炭行业“本位”论,从煤炭企业的自然属性即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研究煤炭行业的社会责任,本文拟从煤炭企业的社会价值视角来阐释其社会责任内涵。
管理学企业本质创新理论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其核心目的是为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也就是企业所具有的主观价值,企业经济价值的本质在于企业要为满足其内部相关者的利益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进行创造和生产。该观点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在他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一文中,提出了“企业唯利润”的企业责任观,他认为,企业对社会有且只有一种责任,即在游戏规则(公开的、自由的、没有诡计与欺诈的竞争)范围内,为增加利润而运用资源、开展活动。弗里德曼强调,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责任往往只是被用做幌子以实现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的其他目的,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的相应行为[1]。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创造利润,企业即使行使社会责任,其责任也只是经济责任,即提高生产效率,在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为其他人提供了利益。
受该理论的影响,在研究煤炭企业对社会履责的目的过程中,一些学者从煤炭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营利性出发认为,煤炭企业经营的唯一目标是实现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即实现包括股东和煤炭企业本身在内最大化利润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服务于利润的目的,企业有且只有一个基本目标,即经济目标。不能否认,传统的“企业本位”社会责任观所强调的煤炭企业的营利性仍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不再坚持煤炭企业的基本目标在于谋求企业利润,满足包括股东在内的内部相关者的利益需求,那么煤炭企业也将不能称之为企业,而应该改为公益团体,企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一)煤炭企业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纷繁的经营群体中的一种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同社会经济系统中其他组织一样,企业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企业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社会,是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则需在两重属性的统一作用下,不断取得活力,不断得到发展。
煤炭企业首先是社会经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拥有维持企业发展、保证企业运行的各种经营要素,例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政资源、技术水平、技能和手段等;煤炭企业运用以上经营资源和经营手段,通过资本有效的进行各项经济活动,这是煤炭企业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决定了煤炭企业必须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来组织生产,从而服务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目标。因此,在对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分析时,首先要审视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煤炭企业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二者并非不可调和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对传统的煤炭企业唯营利目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可以将其视为企业的营利性本质的相对性,实现煤炭企业的长期利润目标取决于其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强调煤炭企业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并不能否认和忽视煤炭企业的营利的本质属性,否则,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营利是煤炭企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是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前提和基础。煤炭企业践行对外部相关者、社会公众、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关系到煤炭企业自身,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能否良好运行,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权宜之计。
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指的是客体和主体之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主体的生存、发展依赖于客体的一种互相影响关系。概言之,价值即主体的外化和客体的内化两者的动态统一。美国学者狄尔和肯尼迪在《企业文化》一书中认为,价值观念是“组织的基本观念及信念,他们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
(一)煤炭企业的经营是一种以社会互动为本质的交换
狭义的说,企业经营就是指企业对产品(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它是企业内外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所发生的以利益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交往活动。因此,企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就是交换,它既包括企业内部的交换(如以原料和人力的投入换取新的产品),也包括企业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交换(如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煤炭企业经营正是以交换作为主要方式而展开的各项活动,也正源于此,交换绝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煤炭企业经营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活动方式,而是一种社会互动形式。在其社会本质意义上,它是不同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和相互间的责任与义务的承诺。由此,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煤炭企业经济价值的实现与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相辅相依的,企业不但要依赖其自然属性而对其内部相关者,如股东、员工等履行诸如满足其投资利益,保障职工福利、安全等责任,而且还要基于其社会属性对整个社会系统承担环境、捐助等必要的责任,煤炭企业在经营的客观过程中内嵌着对社会责任的践行。
企业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企业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交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它承担着将社会活动具体化、多样化、个性化的重要责任。煤炭企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煤炭企业植根于社会,属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细胞,细胞依附肌体而生存,严重脱离社会的煤炭企业没有生存的可能,与社会背道而驰的煤炭企业必然遭到取缔。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煤炭企业还应着眼于实现其社会价值,即履行其作为社会成员的诸如环境保护责任、生产安全责任、能源安全责任、社会捐助等,为企业的外部相关者(如消费者)和社会成员创造福利,满足社会一定程度的需求,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煤炭企业应通过增进社会福利实现其社会价值
企业价值体系应当包括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2]。国外CSR理论研究者普遍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是超越企业本身利益和法律要求的增加社会福利的行动[3]。煤炭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组成单位,具有服务社会、追逐营利两方面的功能,煤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不仅应包括满足营利的经济目标,而且应包括促进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煤炭企业应维持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者之间的平衡。煤炭企业的社会价值目标是为社会做出贡献,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内涵应涵盖但不限于:(1)煤炭企业满足社会整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程度;(2)煤炭企业满足外部相关者(如消费者)利益需求的程度;(3)煤炭企业对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程度;(4)煤炭企业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责任度的慈善承诺。
从外延上讲,煤炭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是个多维度、多层次的范畴,其存在的基础是企业的社会性。煤炭企业除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外,还需主动承担各项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目标。从社会价值角度出发,煤炭企业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责任:
(一)煤炭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之责
消费者是煤炭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接受对象,是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中的核心要素。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与外部相关者关系中最关键的一环。煤炭企业对消费者诉求的响应显著影响着消费者对煤炭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意向和品牌评价。宽泛的讲,全社会成员都是煤炭行业潜在的消费者,消费者对煤炭企业的责任期望既是全社会愿望的投递,更是煤炭企业实现社会价值的必然选择。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煤炭企业的天然使命。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认识到自身发展与履行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关系。煤炭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关注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和首要内容。
首先,煤炭企业应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煤炭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煤炭企业应根据国际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自己的质量管理方针,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使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并通过自主创新,改进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使产品的质量不断提升;第二,煤炭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对原材料源头到产品出厂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煤炭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品质洁净、数量充足的煤炭、煤油品、电力和煤炭化学品。
追求完美卓越的品质是煤炭企业履行消费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其次,煤炭企业应不断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使消费者效用达到最大化。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可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进而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煤炭企业应通过提升服务理念来提升服务质量。第一,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意愿,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消费者的价值为出发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开展个性化服务,做到精益求精;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建立互信共赢的合作机制。第二,充分整合资源,为消费者服务。收集消费者信息,建立消费者资源采集系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第三,加大监督力度。内部建立监督评价体系,外部通过社会力量监督服务质量,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提升服务理念。
最后,煤炭企业应充分保障消费者对煤炭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消费者有权自由的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服务的方式,消费者有权全面了解服务的价格、质量及售后,消费者更有权知悉纠纷的解决方式。总之,消费者的认可是煤炭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积极履行消费者社会责任也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煤炭企业对环境生态和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之责
19世纪提倡对环境负责地制造产品的伟大作家威廉·莫里斯在他的经典之作《乌有乡消息》一书中曾写到:我们的工厂绝不能生产肮脏的废物,给水造成污染,或用烟雾毒害空气[4]。环境资源是上帝赋予的免费的商品,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涉及到社会任何个体和组织,从本质上讲,企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责任是关系到人类社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企业对社会诸责任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中对煤炭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由于煤炭的供给条件宽松,煤炭资源和环境的无偿使用,高开采、高排放、低利用的传统开采模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环境的严重浪费,破坏了资源和环境的代际平等,而且还给了那些技术设备和工艺方法严重落后的高耗能企业生存空间,凸显了煤炭行业生存危机。环境生态的破坏和资源的过度浪费都促使着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整个企业系统担负起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公共物品”的概念恰当的诠释了煤炭企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应承担的保护责任。公共物品是一种全社会成员生来就有权共同享受的东西,它的效用成本为零,因此,人们可以无偿的利用它去创造新的经济价值[5]。而环境和资源显然就是最典型的公共物品,竭尽所能的保护环境和资源是任何企业、公民和组织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在总体战略中,煤炭企业应将对环境生态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项目决策的底线限制条件,无论在煤炭的开采和挖掘过程中,还是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都应保证环境污染的风险最低,无论如何不能越过底线对环境造成破坏,对资源造成浪费,即不超越生态系统更新的发展[6],使企业的发展与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持平衡。
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应改善传统、落后的工艺、技术手段和设备,积极应用和发展先进、高效、可靠、便于操作的高新技术和装备充分挖掘煤炭资源的“附加值”,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煤炭产品。煤炭企业还应实施洁净煤战略,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调整产品结构,强化洁净利用,以适应市场的要求。在大力推广应用成熟技术的同时,要积极开发与引进先进技术,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环境的良性发展。
此外,煤炭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从根源上改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才是煤炭企业对环境和资源保护之责的关键与核心,实行煤炭与煤炭资源替代品多元化战略才是未来能源改革的目标。
(三)煤炭企业对社会慈善、公益的提升与促进之责
慈善行为专家罗伯特·培顿认为慈善行为可定义为三种互相关联的活动:以公众为目标的自愿服务、自愿联合和自愿捐赠。慈善行为包括提高生活质量、保证将来更好的社区行为[7]。“慈善行为”一词更为严格的当代用法是“社会公益”或“企业捐赠”。在波士顿大学进行的一项研究报告中显示,超过80%以上的人更倾向于同慈善、公益记录良好的企业合作,更有超过70%以上的人承认如果企业没有对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承担应尽之责,他们则会拒绝购买或接受这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由此可见,公益捐赠有助于企业维系生存权,有利于企业实现长远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更有利于企业品牌商业价值的提升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煤炭企业由于其自然属性所限,必然要以营利获取经济价值作为最基本的经营目的,然而,从社会价值出发,煤炭企业参与社会慈善和捐助,履行提升和促进社会公益之责既符合企业长远的经济利益目标,也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更是煤炭企业满足社会期望的响应。一方面,煤炭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企业慈善基金会”这种公益慈善的新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助学、救灾、救困、救急、宗教等公益计划,通过对基金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来建立企业自身的公益慈善文化。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与资源,通过资助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的形式(如“公益创投”)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直接参与公益项目,共同推动项目的进行。这种公益形式不但摒弃了过去单纯的捐款捐物,企业参与度低无法发挥优势的弊端,而且通过建立合作项目平台,积极的提升了企业的商业价值和慈善形象。
总之,煤炭企业以实现社会价值为出发点,履行社会公益和慈善捐赠的责任对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
[1]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152.
[2]周炜.企业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3.
[3]艾村乌,菲欧.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347.
[4]威廉·莫里斯.乌有乡消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89.
[5]侯丽敏.道德与利润的平衡: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创造研究[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116.
[6]濮洪九.中国煤炭可持续开发利用及环境对策研究[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261.
[7]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94.
(责任编辑:C 校对:R)
F270
A
1004-2768(2017)07-0137-04
2017-04-18
2016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省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监管体系研究”(162400410431)
孙桂华(1978-),女,吉林白城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