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磊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特点与策略
□陈雪磊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0)
当前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监管效果却不容乐观。本文分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特点,提出了从政府内外改善监管的策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特点;策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中明确,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1 品种类别的多样性
食用农产品种类繁多,有禾谷类、薯类、豆菽类、叶菜类、根茎类、花菜类、果菜类、菌类、瓜类、肉类等,而市场销售环节上述类别基本涵盖,监管部门需要监管的对象种类、数量很多。
2.2 生产流通的复杂性
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复杂性主要体在:一是生产主体规模小数量多,质量标准难以控制。二是流通渠道复杂,追溯体系难建立。
2.3 安全问题的易发性
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经过种养殖、运输、批发、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最终都会体现到终端,导致安全问题。
2.4 发现问题的滞后性
市场销售环节发现问题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农贸市场或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阶段,原因在于抽样检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从购样、送样、检测、出报告,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段内,所抽样品往往早已售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追查销毁。
2.5 处理问题的时效性
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都需要赶在问题食用农产品销售之前作出反应。而根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习惯,时间往往在清晨,且销售时间短。如果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问题食用农产品早就销售一空,根本无从追溯,也就无法对问题食用农产品作出有效处置。这对监管部门提出了很高的时效要求。
3.1 利用数据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横向部门间信息整合和协调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正开展大数据建设,统一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借此机会,应积极发挥食安委的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农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部门、卫生部门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
3.2 监督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者的主体监管责任是法定责任,法律要求其要做到依法审核入场经营者资质,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入场经营者主要进货渠道和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检测室,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对于未能提供来源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并及时公示检测信息。
3.3 引导消费者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
食用农产品品种类别多样,面广量大,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支撑“四个最严”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发动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监管的“人民战争”,应当是一条出路。第一,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检或快检结果等政府监管信息。通过公示,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倒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改善经营条件;第二,鼓励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对如实举报者依法给予相应奖励。畅通“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使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经营者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第三,加强宣传引导。监管部门应利用各种方式主动进行食品安全的宣传,尤其加深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主要违法情形的宣传,加强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鉴别能力。
3.4 发挥媒体舆论的正向监督和宣传作用
食品领域的一些新闻报道为了吸引眼球,常以耸人听闻、偷换概念等标题或语言,歪曲事实,攫取受众的注意力。舆论监督主要应向社会释放“正能量”,提供人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正确导向。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注重发布工作实绩;组织专家学者,通过媒体宣传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政府监管和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同时监督政府监管部门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让广大消费者满意。
1004-7026(2017)07-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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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