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晓玉
【摘要】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才资源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制胜点。关注人才资源的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作为经济法上的一种新兴权利,劳动力权的确认、保护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本文论述了劳动力权的内涵、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与联系、对劳动力权的保护这几个方面。在厘清劳动力权的涵义的基础上,谈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只有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法制上保护劳动力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同时社会安宁、稳定。
【关键词】财产权 劳动力 劳动力权 劳动权 保护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导致人才资源的地位不断凸显。从人力资源到人才资源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认识劳动力权,确认、保护劳动力权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劳动力权的内涵。
要理解劳动力权,首先要理解劳动力这个基本概念。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作为劳动力权的客体,劳动力取狭义的解释。马克思定义的劳动力,是指“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人的劳动能力,并不仅仅是个体的劳动力,相对人类发展的全过程说,同时又是群体的劳动力。劳动能力从形态上来说分为两种,一是自然形态上的劳动能力;一是法律形态上的劳动能力。作为自然状态的劳动能力,是天賦人权。
劳动力权是经济法上新设的一种新兴的权利,是一种内物权,它不同于人们对投入企业的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权利(民法所称的物权、外物权)。因为:1、人的劳动力也是一种自然力,只不过有别于其他自然力,是一种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特殊自然力;2、人的劳动力也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加以支配的物,不仅可以为自己支配,还可以出卖给他人而受他人支配;3、人的劳动力是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而且,这种物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发生物质变换的根本要素,因此,人的劳动力可以构成物权客体,成为劳动力权的权利基础。劳动力权是劳动者分享企业利润,增值自身劳动力的重要权利,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好劳动力权,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企业才能可持续良好地发展。劳动力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劳动力权在经济法权利框架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关系经济法其他权利的发展。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辨析。
想要全面深刻地理解劳动力权,就必须细致认真地研究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生存权。而劳动力权则是一种发展权。劳动权得到确认是因为当时工人阶级工作条件以及工作待遇太差,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到达无法生存的地步。工人阶级通过工人运动武装斗争争取而来的劳动权,提高了工人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进而改善了工人的生活,是一种生存权。并且我国的劳动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具有双重性。而劳动力权得到确认不仅使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可以凭借其劳动来分享企业利润,最大限度利用了人力资源,使劳动者和企业、国家均得到持续到良好发展,是一种发展权。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而劳动力权则包括所用权和剩余权,剩余权又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提成权、剩余激励权。第三,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权的主体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主要是指工人,而劳动力权的主体范围比劳动权的主体范围要大,不仅包括一般意义的劳动者,更有企业里的高管职工等。
2、劳动力权和劳动权的联系。劳动力权与劳动权虽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截然不同,存在有许多的不同之处。而劳动力权与劳动权除了存在巨大差别以外,两者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劳动力权与劳动权共同为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驾护航,分别从不同层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权是生存权,劳动力权是发展权,两者均是劳动者生存发展所必须拥有的权利,缺一不可。
三、如何保护劳动力权。
西方国家已有对劳动力权的法律规定,对劳动力权的保护有多样的实践形式。我国对劳动力权研究仍不够深入,也没有在法律层面清晰地确认下来。劳动力权,即劳动能力权,由陈乃新教授在其著作《劳动能力权导论》中首次正式提出。劳动力权,是一种内物权,不用于民法意义上的外物权,它的起源形态是劳动力所有权,而其法律外化为劳动所用权。劳动力权,是指人的劳动能力为己所用时,能如外物权一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仅可以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获取工资收入,亦可以凭借劳动力分享企业利润。劳动力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无法分割的,劳动力权的保护核心是劳动力所用权。
对劳动力权进行确认、保护,当人的劳动能力为己所用时,能得到法律保障。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现阶段,完善我国相关的微观经济法规,突出对劳动力权的保护。我国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是由零散的微观经济法规构成。现阶段,马上出台有关劳动力权的独立专门法规不可行,任何的法律法规均需一段较长的时间去筹备。而与劳动力权的微观经济法规的完善可以暂时对劳动力权进行保护。如在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经济法规,对劳动力权进行保护。
第二,将劳动力权在宪法规范中确定下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上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劳动力权在宪法上的确认,即将劳动力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下来了。则劳动力权作为宪法性的权利,不容他人轻易侵犯,有利于对劳动力权的保护。
第三,逐步筹备劳动力权专门法规的立法活动,使公众对劳动力权知悉,有利于劳动力权的保护。劳动权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劳动力权作为经济法上的一项新兴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暂时是空白,人们对其的认识更是少之又少。任何一项权利必须为人所知,才有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在筹备劳动力权专门法规的同时,注重对公众的普法活动。必要时候,多次进行公众参与的立法意见活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陈乃新,《劳动能力权导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