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法治研究

2017-04-13 20:25□燕
山西农经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补偿

□燕 艳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法治研究

□燕 艳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

建设“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党中央提出的宏观的治国方略。在新时代背景下,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本文立足于我省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以农业生态补偿为视角在农民环保权益意识以及维权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并从农民、政府、社会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美丽中国;农业生态补偿;农民环保权益

1 农业生态补偿与农民环保权益的机理分析

1.1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理论背景

环境权具体是指公民有权在未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生活及合理且充分的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权利,是实施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环境权具体包括公众对本区域环境状况的知情权、社会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权、公民对环境侵害的保护请求权以及公众的环境参与权。[1]2017年6月5日是今年的环境保护日,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一环。

1.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国家从宏观层面,加强对“三农”支持力度的顶层制度安排,能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效的理论设计。西方发达国家较早遭遇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难题,学术界理论成果颇丰。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环保理论和实践研究,在农业补偿整理规划、补偿标准制订、补偿措施监管、具体实施操作以及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等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比之下,我国对生态补偿的研究目前还处于零散、片段和探索阶段。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山西省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大难度,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较困难;作为农业大省,建设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农民的环保权益又极为重要。因此,在生态补偿视角下,研究农民环保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这需要学习借鉴自然科学调查数据和社会科学研究理论,同时需要进行实践调研获取感性认识和第一手资料。针对山西省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需求、生态补偿机制与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展开调查,找出目前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差距,以期厘清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中现存问题、从生态补偿存在困境、原因分析、给出对策等方面,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全方位地系统建设与研究,以期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农民环境权、健康权、经济权、发展权等,实现“机制与权益双赢”,并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而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发挥一定参考价值。

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困境

2.1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

2.1.1 农民环保意识现状。环境权益不是特指某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包含公、私权利、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等在内的内容丰富、体系健全的权利集合。要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就是要通过包括法律方式在内的各种手段,切实保障农民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利的实现,并在环保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法律的维护及救助,实现环境权益的各项权能,以此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2]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农民的环保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电视媒体宣传以及政府环保部门的不定期宣传、培训等方式获得的,环保部门在农民环境权益维护、咨询和解答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当本村出现大的环境污染时,大多数农民是希望村委会出面与污染者交涉解决的。此外,由于环保意识不强,很多农民都会将农作物的生产状况、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因素与环境污染现状直接联系起来。大部分的受害者认为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生产、生活的因难往往难以搜集证据、难以直接举证。这一原因直接导致了广大农民在环保权益维权中放弃救济请求。

2.1.2 农民环保维权现状。农民的环保维权主要有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法律途径主要是农民个人在环保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三中对环保权益维权的维权均有规定。非法律途径的维权主要有:和解、调解以及上访等方式。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极强,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会直接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政府盲目追求GDP效应以及监管的缺位使得农民在环保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农民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的处境往往较为消极被动。纵观我国目前的两种维权途径,一方面由于农民的知识素养、法治意识普遍不高,加之诉讼具有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使得现实中农民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环保权益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广大农民在与污染者的抗争中处于消极劣势,在阻止城市污染物向农村转移和扩散中处于消极劣势,这就使得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略和侵害。因此现实中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往往直接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过上访的方式来实现维权的目的成为广大农民在遭受环境侵权以后的直接选择。

2.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困境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改革开放40年以来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成绩是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的方式来实现的。经济在超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如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一系列的污染。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家经历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保护环境成为当下我国实现“五位一体”战略格局的首要问题。在资源利用有限性的前提下,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短期的矛盾。但是从长期来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而非相互矛盾。一方面,环境保护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彼此依托、互相推动。绿色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就是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成本因素,故而,环境保护成为了降低经济发展成本、提高经济产能的有效途径之一。经济发展速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依赖于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存储的丰富程度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能力,因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为经济的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

3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完善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政府环保部门应以多方位、全覆盖的力度,采取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民切实感受到环境污染的现实危害性,意识到污染会直接威胁到自身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状况,使其不断提高绿色生态的环保意识。[3]此外,还要尽快清除农民思想上存在的障碍,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公开的方式向农民公开本区域内环境状况并积极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机理及环保法律知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的社交平台向农民传授环保信息。在保障农民充分表达和维护环境权益诉求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参与环保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

3.2 加强政府管理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

政府在环境治理以及农民环境维权中扮演者主导作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积极作为,敢于代表农民与污染企业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的环保权。此外,还应该加大对环保部门的问责机制,对处理农民环保维权问题中的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此外,还应该加强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环保维权法律支持,如为环保侵权集团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支持各种民间的环保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向农民提供更多、更有益的法律帮助。

3.3 完善环保权益的立法

我国采取“一元两级多层级”的立法模式。因此,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以及农民环境维权的基本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将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相关领域的保护加以直接立法,将贴切农民生产生活的农药化肥污染、工业废水污染、农业垃圾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列入本辖区人大立法工作的日程。另一方面,考虑到山西省各区域的不同实际以及立法成本高、周期长的不足,加大地方政府关于农民环保权益政策法规等文件的出台不失为一种替代性的好对策。

结束语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非可持续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因其固有的不可持续性弊端已经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严重的不和谐,这种不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导致了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发展。这种非可持续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主要弊端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经济的增长等与社会发展划等号,过度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忽视生态环保的独立价值,单向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保功能,另一方面,忽略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以资源的过渡消耗为代价来实现经济的超高速发展。[4]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功在当代,利在干秋,惠及子孙万代。现在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我们这一代人在无意识地破坏和污染,如果我们不加紧采取有效地措施尽快治理,任其继续遭受更严重地破坏和污染,那么,无需太长的时间,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将会逐渐消失,最终灭绝,这是必然。所以,每一个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其实就是在保护着我们生存的家园,保护我们自身及子孙后代。当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的时候,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就会大大增强,未来更加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河水和蓝天白云、绿水青山将不再遥远,必将为全人类营造出自然优美和谐舒适的幸福生活空间。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兰竹虹.我国农民环境维权的现状、困境及对策思考[J].农村经济,2008(6):87.

[3]刘志杰.关于农村环保问题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45.

[4]杨思涛.美丽中国的伟大愿景与生态现代化[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7(1):110.

1004-7026(2017)15-0013-02

D922.4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5.010

山西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山西省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研究》,编号(zxsk2-1402)。

燕艳(1980-),女,山西洪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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