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探究与借鉴

2017-04-13 17:57□姚
山西农经 2017年16期
关键词:税制税率纳税人

□姚 迪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探究与借鉴

□姚 迪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发展历史悠久,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OECD成员国国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历程探究宏观上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并立足于于我国实际国情,提出政策建议。

个人所得税;OECD;改革历程;借鉴

观望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 Revenue Statistics(1965~2007)显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达到了26.1%,近些年来也一直趋于稳定,2006年该数据降到了24.8%。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公布数据,我国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为8 617.27亿元,虽然在营改增后,个税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在 18个税种中位列第四位,但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9%,占GDP的比重仅为1.27%。因此,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 OECD成员国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1.1 在劳动所得税改革层面,呈整体税负下降趋势

1.1.1 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降低。根据<Taxing Wages2009>:<Tax Burden Trends 2000-2008>(税收负担趋势2000—2008)一章资料显示,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级次从2000年的5.3档下降到2008年的3.8档,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

1.1.2 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呈现出下降态势。2016年9月,OECD发布了<Tax Policy Reforms in the OECD>(2016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通过概括其34个成员国在2015年度中税收改革政策的变动,分析未来税收改革方向,为政府决策和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反映出税收负担下降的趋势。2015年,包括比利时在内有4个OECD国家实行调低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还有部分国家降低了其他档次的税率。

1.2 在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改革层面,呈征税上升趋势

这一变化产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贯穿于OECD国家的个税变革之中,对于个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制改革区别对待。2015年度中,瑞典、比利时、芬兰、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率。例如比利时对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资本利得税,而墨西哥则是通过对养老金做出特殊的规定进而减小资本所得的税基。

1.3 除此之外,近年来OECD国家还通过扩大税收抵免、增加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荷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来源于雇佣和住房的所得,其来往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购置房屋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个人收入保险支出等均可以专项扣除;对于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扣除费用后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所得,可以扣除股息和资本损失;此外,一定数额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在以上所得没有扣除完的情况下仍可扣除。

2 改革趋势剖析

2.1 稳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OECD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经济增长低速、市场投资不景气、人口老龄化、失业率高、政府债务高筑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存在。而税收政策一方面影响着财政收入,关系到公共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着经济增长幅度。因此后经济危机时代,各国也将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劳动就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大多OECD国家就出现了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来减小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提高税收效率。

2.2 促进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关注,除了其本身纳税群体庞大、税源来源稳定的特点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其有层次的税率级次还是其规定的免征额等,均能够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是每个OECD国家都在做的事。对资本所得征税,一方面能够阻止劳动所得向资本所得的迁移,稳定一国经济;另一方面,能够减少避税机会,充实税收。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启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先后五次调整相关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3.1 税负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使得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来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税率分类缴纳。而实际情况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种所得来源,分类缴纳后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比单一收入的纳税人较低。使得个人所得税看似公平,实则沦为针对工薪阶层的税种。且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容易产生许多“看不见的收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针对这种收入的政策,因此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故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3.2 缺乏对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纳税人支付相似的税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是一人工作,一个是两人工作,却因为累进税率的原因而导致前者承担的税收负担大于后者,这就出现了因为纳税单位的选择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3.3 缺乏对政策的响应

近年来,我国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来促进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但政策却没有很好的反映在税收制度上。眼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对于生产经营年所得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照个税征收的税率高达35%,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25%,十分不合理。

4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实体经济受到冲击较大、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严重,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劳动力需求较高但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宏观考量社会现状,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采用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模式、降低对劳动所得征税,增加对资本所得征税、区别长期资本所得与短期资本所得、细分扣除及抵免项目、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增强税制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

4.1 奠定“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基本基调

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与OECD国家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结合我国实际,要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循序渐进的统一税率级次及税率,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趋势,联动金融信贷、社保等部门建立纳税人数据库,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

4.2 实施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针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35%,与企业所得税的25%相比确实偏高。因此,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人才市场的吸引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实行将各种劳动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将税率设置在30%以下。一方面,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吸引海外人才流入,缓解国内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在资本所得层面,我国目前20%的税率并不算高。而参考OECD国家,针对资本所得征税的税率更是高达40%。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调整资本所得税率,同时还应区别对待短期资本所得和长期资本所得。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全额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可以减按百分比征收;对于持有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稳定股票市场、抑制纳税人对于投机性投资的炒作行为。

4.3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我国目前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忽略了对于家庭成员结构的考虑,在税收减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来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定会有家庭结构的变化,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十分必要,或者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纳税单位分为单身、户主、夫妻联合等,由纳税人根据自家情况选择按照不同的纳税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既能公平税负,同时又能助力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

4.4 强化税制弹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往往在计税标准、税率、扣除范围等方面多年不变,导致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不够,无法应对社会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因此可以通过固定课税制度的框架、根据物价指数等指标以及政策等修改税率、扣除范围以及税收抵免等。在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可以将政策融入到税收制度中去。例如,提高免征额,促使纳税人将这部分降低的税款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4.5 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税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来源广泛且形式多样,因此不便于征管,容易出现逃漏税现状,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因此在当下“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在未来,势必要建成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在这个信息系统中清晰的注明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时间、性质、适用的税率,并做到与金融、社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生活紧紧挂钩,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杜绝违法收入。此种方法还能够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有利条件。

[1]苗晶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借鉴——以荷兰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4(12).

[2]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3]宋倚君.收入分配改革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创新[D].山西财经大学,2014(02).

1004-7026(2017)16-0102-02

F812.4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6.069

姚迪(1996.12-),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本科生,税收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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