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需关注的六个问题

2017-04-11 20:17刘剑
税收征纳 2017年8期
关键词:专用章普通发票开发票

刘剑

代开发票需关注的六个问题

刘剑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自然人和一些不具备自开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业务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较多,应引起纳税人的重视。本文以普通发票为例,谈谈代开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代开发票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1024号)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证明材料、基本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有以下3种情形,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是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发票的流程更精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流程进行了简化,公告已于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事项,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仍然按照10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在地税机关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代开流程如下: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纳税人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有关税费,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代开流程如下:在办税服务厅国税窗口,纳税人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到地税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相比较1024号文件,59号公告减少了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同时,将原有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申报单》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申报单》,合并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申报单》。

三、免税代开发票的情形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1024号文件明确,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四、代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代开发票的对象,主要是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或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等情形。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应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为了逃避税务监管,往往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发票。其一是为了隐瞒销售收入,防止超过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二是个体双定户防止超过核定的营业额被调高定额;其三是隐瞒销售收入躲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四是生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躲避缴纳消费税。上述常见的代开票的涉税风险不容忽视。

五、代开发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这里应尤其注意,不管是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还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都需要近规定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会影响付款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代开发票的发票专用章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公章等代替发票专用章。

根据1024号文件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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