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慈
(江苏警官学院 南京 210012)
公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教案设计
——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的参赛启示
黎慈
(江苏警官学院 南京 210012)
公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对象是未来的人民警察,其质量和效果对于培养具有法治思维和执法能力的警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领悟案例教学属性和规律的基础上,授课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教案设计时应当关注的问题是:精心择取教学案例是基础,巧妙设计案例教学问题是保障,悉心引导学生内化案例教学获取的执法知识与法治精神是目标。
公安行政法;教学技能大赛;教案设计
公安院校既肩负着培养未来人民警察的重任,也承担着培训在职民警的任务,其人才质量关乎执法的质量。公安部顺应时代的新要求,于2016年11月举办了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这既是对《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完善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有力推动。与首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相比,公安法律类科目作为大赛的竞赛内容尚属首次,相对于治安类、刑事侦查类、刑事技术类、警务技能类、经济犯罪侦查类、交通管理类、网络安全与执法类等七类竞赛内容而言,由于没有业已形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其教学方案的设计所面临的挑战着实让人棘手。在深刻领悟教学技能大赛的理念和精神,体会首届教学技能大赛获奖作品的精美构思后,笔者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为专题,构建起本次参赛的教学方案,赢得评委组专家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水平,也希冀能为未来公安法律类科目教学技能大赛的参赛同仁提供些许指引,笔者拟对本次参赛的教学方案设计经历予以梳理,以求教于公安院校从事行政法教学的各位同仁。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实施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而“一事不再罚”原则正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的重要执法原则。无论是通过百度网上搜索,还是运用公安执法案例库进行查找,有关公安机关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执法的案例都相当多。如何从众多的案例中择取经典,关系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也关系着教学技能大赛的参赛水平和参赛成绩。为此,笔者经过尝试与总结,认为教学案例的择取应当遵循以下三个主要标准:
(一)教学案例应属于公安执法中的典型案例。
《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实施方案》明确了本次技能大赛的要求:“大赛采用案例教学,……,具有典型性……。”典型性案例往往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案例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公安机关及其执法警察的高度关注;二是案例具有争议性,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即能轻而易举地推导出结论的案例不适宜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因为有争议性才有质疑的可能以及讨论的空间;三是案例具有代表性,通过对所选取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能够解决相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的共性问题,起到“举一反三”的效应。以笔者所选取的案例为例,来自于“余春林与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诉案”,并根据教学需要精心编辑而成,该案例刊载于“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案例检索系统”、安徽省政府法制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安徽省检察院网等各大重要网站的网页上,可见是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这就满足了“案例具有典型性”的要求;同时,该案例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着实让执法民警感到困惑: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求,“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本案中在法院判处当事人余春林刑罚前,已经由公安机关实施过罚款了,处以刑罚后公安机关能否再进行吊销驾驶证照的行政处罚?很显然,本次授课选取的案例受到广泛关注、具有争议性,同时在公安机关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具有鲜明的代表意义,该案件的正确办理可以作为解决类似案件的参考。
(二)教学案例应贴近公安执法的实践。
公安院校培养的学员是为公安实战服务的,在未来工作岗位上需要处理具体的执法问题,因此,所选取的教学案例紧贴公安执法实践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以笔者所选取的“余春林与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诉案”为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保障教学案例符合公安执法的实践:一方面是教学案例应当有助于消除执法困惑。具体而言,就是要注重选取执法实践中基层民警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颇感困惑的案例。如果基层民警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执法时毫无障碍,或者障碍极小,就没有必要再费时费力进行探讨。只有争议较大、困惑较大的执法案例,才能增强案例的吸引力,拓展学员的思路,增强学员的执法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教学案例应当有助于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保障案例在分析过程中能直观演示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本专题的案例教学注重通过案例的逐层分析,让学员能真正准确判断“一事”抑或“多事”,判定“能再否”抑或“不能再罚”,以保障学员在案例教学后能真正理解和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教学案例应适合授课专题的设计。
教学案例必须有助于教学专题的设计,否则案例的教学功能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笔者充分考虑到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这一授课专题所确定的任务:一是正确认定“一事”抑或“多事”;二是正确判断“能否再罚”。因此,在教学案例的选取过程中,笔者注重找寻教学案例的标准是,既涵盖“一事”抑或“多事”的认定,又关涉“能否再罚”的多种情形。以笔者所选取的“余春林与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诉案”为例,其中既有对余春林的违法行为是“一事”还是“两事”的认定,同时也有关于并罚、加处罚款、补充处罚等情形出现时,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考量。因此,该案例相对于单纯判断“一事”,或者单纯判断“能否再罚”的案例,更符合本次授课专题教学设计的实际需要。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当是通过案例的导入,引导学生进入某种执法情境,由教师预设问题,让学生在问题生成的困惑中找寻目标和方向,由此产生解决问题、消除困惑的强烈愿望;学生在积极思考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生活阅历得出相关结论;教师再进行点评,引导学生对错误结论进行纠偏,对正确结论加深印象。可见,这是一个“生疑——质疑——解疑”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所取得的成效如何,关键性因素在于问题设计的科学且有效。可以说,问题设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败。
(一)围绕教学目标设计问题。
课堂教学目标在整个教学设计中起着统领作用,案例教学的问题设计必定也应当围绕教学目标开展,才能以问题为导向对教学内容和学习材料进行有效组织和调整,对案例教学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开展,以及对教学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教学目标中蕴含着课堂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案例教学中也应当扣住重点、抓住难点进行问题设计。以本次课的教学专题“‘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为例,教学重点在于判定“能否再罚”,教学难点则在于认定“一事”还是“多事”。因此,选择超载执法的案例后,笔者针对上述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针对 “一事”还是“多事”的认定这一教学难点,笔者设计的问题为:再次罚款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接着,首先展示《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认定案例中的超载行为是“一个”(即“一事”)还是“数个”(即“多事”)。针对“能否再罚”的判定这一教学重点,笔者针对公安机关处理超载类违法行为的各种情形设计问题:罚款同时实施扣分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罚款同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罚款后加处罚款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处刑罚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通过上述问题的设计,让学生全面地把握公安机关在治理超载的执法中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依据现有法律设计问题。
公安行政法案例教学与其他非法律类科目案例教学的最大区别在于,需要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运用法律解决具体的执法问题。因此,案例教学过程中所探讨的问题,应当忠实于现有法律对执法行为的规定开展设计。以本次课探讨的教学专题“‘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为例,基于所选择的案例是治理超载的执法问题,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当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对超载执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基础。如在超载的处罚种类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因此,在探讨“能否再罚”这个问题上,我们就只能就法定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类型能否再次实施来设计问题,而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节外生枝地设计能否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等不属于治理超载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予以探讨。可见,法律规定是开展案例教学中进行问题设计的基础。
(三)遵循逻辑层次设计问题。
所谓“遵循逻辑设计问题”,就是教师在设计问题时应当遵循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执法本身的逻辑,设计出一系列环环相扣的问题,以便于学生形成本专题涉及的法律思维体系。比如,本次课是以超载执法的教学案例为切入口,探讨教学专题“‘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从学生对超载执法的认知与体验来看,首先想到的处罚应当是罚款,然后想到的是扣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种类,在案例设计过程中,就可以按照学生对超载处罚强度层次来设计问题,即依次探讨:能否再次进行罚款?能否在罚款的同时进行扣分?能否在罚款的同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能否在罚款后再次补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基层民警在执法中实施处罚时所遵循的层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在设计问题时,就应当首先考虑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然后再考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学习不单是知识由外到内的转移和传递,更是学习者主动建构自己知识经验的过程,即通过新的学习活动与原有知识经验的相互作用,来充实、丰富、改造自己的知识经验[1]。在案例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予以内化,是教学阶段非常有意义的环节。这是因为,只有实现知识的内化,才能让学生经过思维加工,实现对知识的重组,建构起能够灵活运用的知识体系,提高他们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
(一)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教学促进内化。
知识的内化,必须在学生有效参与教学的活动中得以实现。这是因为,“知识无法通过教学过程直接灌输给学习者,他们必须主动参与整个学习过程,根据自己先前的经验,与他人协商、会话、沟通,在交互质疑的过程中,建构知识的意义。”[2]案例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学生的参与和反馈,教学环节必定无法实现良性循环。因此,在案例呈现后,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进入案例情境中,对预设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在学生的思考阶段,教师的重要任务在于营造一个师生对话、生生对话的民主氛围,鼓励学生从自身的思维角度提出不同见解。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这一教学专题为例,笔者在案例导入后,让学生根据法理和生活常理判断,对于已经受过罚款处罚的超载类违法行为,在持续过程中是形成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其结果是,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得出了不同结论:一部分学生从实施超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所载货物是同一批货物这一角度思考,其结论是形成一个违法行为;另一部分学生则认为,既然已经被处罚,处罚显然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后如果继续违法,则又形成新的违法行为,这部分同学由此得出,案例中超载形成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两个。正是在两种不同意见的冲撞中,学生会对自己的思维角度和思维方法进行自觉纠偏,从而形成正确的认识。
(二)教师提示执法注意事项促进内化。
案例教学让学生在自由的思维空间翱翔,找寻支撑自己结论的素材,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其运用。但是,绝不是放任自流,而是需要教师随时的引导与点拨。尤其是正确执法观念的养成,更需要教师通过提示相关执法注意事项实现内化。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这一教学专题为例,笔者适时引入《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提示学生“应当责令”对于执法民警而言,是一种“义务与责任”,也是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要求,关系到整个处罚行为的效力问题,也是容易引发行政相对人产生争议,进而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防止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学生应该谨记规范化执法的要求,一是应当牢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应当培养固定证据的意识,如本案超载执法过程中,进行卸载前、卸载中、卸载后的三次拍照,实施全程录像,做好驳载记录且应当附在执法案卷中,这样做能有效防止行政争议的产生;或者在行政争诉案件发生后,也能履行好复议举证和诉讼举证的义务,以减少由于证据缺失导致败诉,有利于维护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三)教师布置课后阅读与思考促进内化。
课后思考是案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拓展学生的思维,进一步内化教学知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课后思考的形式有许多,普遍采用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布置课后思考题;二是布置课后阅读材料。为促进学生课后积极思考,应当增强课后思考题、课后阅读材料的吸引力和可思考性。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正确运用”这一教学专题为例,笔者兼采两种形式,其中,对于课后思考题,笔者延伸教学案例存在的空间,让学生思考除了公安机关对超载车辆有权进行处罚外,还有哪些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享有处罚权,以及如何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运用。同时,提示学生找寻治理货车超载的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权限,然后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思考各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可以做出何种处罚。这样设置课后思考题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消解学生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治理超载的部门不止公安机关,还有路政等其他部门的困惑;另一方面则是引导学生运用本次案例教学课所获取的信息,利用教师提供的线索查找资料并进一步思考,从而将案例教学获取的知识进一步内化于心,为今后执法中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公安法律类科目教学技能大赛尚属首次,当前暂无可供借鉴的既定模板,但我们可以围绕“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这一比赛宗旨,紧贴公安行政执法的实践,精心择取教学案例,巧妙设计案例关涉的法律问题,悉心引导学生内化案例中蕴含的执法知识与法治精神。
[1]张 华.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419.
[2]高 文,徐斌艳,吴 刚.建构主义教育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80-81.
On Lesson Design of Case Teaching in Public Security Adm inistrative Law
LICi
The objects of case teaching i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Law are the future police,whos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raining legal thinking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olice. Teachers should concern the following issues when designing case lesson plans:the foundation is to choose the teaching case carefully;the guarantee is to design problems ingeniously;the purpose is to guide students of case teaching in law enforcement knowledge and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carefully.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Law;Competition for Teaching Skills;Lesson Design
D035.15
:A
1674-5612(2017)02-0090-05
(责任编辑:吴良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江苏警官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公安法律类课目的教学模块设计与教学技能提升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2014B04);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7-02-01
黎 慈,(1975- ),女,湖南长沙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