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2017-04-11 08:58胡斌勇周海峰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互联网+金融

胡斌勇,周海峰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经济犯罪侦查专栏】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胡斌勇,周海峰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正加速进入到一个向互联网模式转型运营的阶段,并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然而,风险与机遇并存,由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现实中存在着诸多监管问题和违法犯罪风险。我们试从当前“互联网+”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出发,结合相关刑事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探析“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形势特点及防控对策。

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对策

随着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逐步开放了线上服务,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民众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的业务迅速崛起。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之间的交叉日益紧密和频繁,并由此诞生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无论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①有学者认为,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金融互联网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以互联网科技为工具,实施金融模式的再造;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渠道、平台、数据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创设新的类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融合或者概念叠加。但有学者认为,无论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其实本质都是一致的。对于“互联网+金融”,学界仍存在着概念上的争议。,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新业态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覆盖面广、成本低、信息交换效率高等诸多特点,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虽然创新与风险并非存在自然的内在联结以及应然的逻辑关系,但由于“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活动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各类道德和法律风险,还存在互联网作为虚拟空间的技术性风险,及业务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潜在未知风险,多种因素叠加致使当前背景下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和违法犯罪风险比以往更为严峻。基于以上认识、理解与考虑,有必要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与犯罪放置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思考。其思考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评价“互联网+”背景下的各种新类型金融犯罪问题,遏制假借金融创新名义的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的概念背景和主要特征

(一)概念背景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李克强总理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7月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首个规范性正式文件。

(二)基本含义

根据《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相关解释,“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可以说,“互联网+”将互联网作为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核心特征提取出来,并与工业、商业、金融业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三)主要特征

一是跨界融合。“+”指的是跨界变革和重塑融合,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和群体创新智能。二是创新驱动。以互联网思维改变当前粗放式的资源驱动型发展,实现创新发展的目的。三是重塑结构。通过互联网和虚拟技术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产业不合理因素,重塑经济和社会结构。四是开放生态。优化制约创新的各个环节,让公众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去发挥创造性,以此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繁荣。

二、“互联网+”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发展概况

(一)传统金融行业

1.银行、保险、证券业加速互联网化发展。一是传统银行业进入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加速阶段。2015年以来,中国传统银行业为有效应对来自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挑战,开始进入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加速发展阶段,典型如直销银行模式①直销银行模式是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银行运作模式。银行不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业务,不发放实体银行卡,民众主要通过电脑、电子邮件、手机、电话等远程渠道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由于没有网点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直销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投融资产品及更低的手续费率。。虽然整体水平仍停留在存款、贷款、投资、交易产品的互联网搬迁上,很大程度上仍然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但该模式是未来传统银行业降低资金成本、加强跨界整合、增加客户黏性的重要创新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保险双向渗透趋势加强。互联网保险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我国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16亿元,是同期的2.6倍,占行业总保费的4.7%,这一收入已逼近2014年互联网保险全年保费水平,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此外,行业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相继挂牌成立,种类上逐步从寿险产品跨越到了财险产品。三是互联网证券呈现多元化发展。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搭建自我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定向增发计划,投资建设互联网金融业务框架系统;通过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跨界业务融合,形成具有新兴市场吸引力的引流功能。

2.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资产证券化创新发展。一是互联网基金产品不断完善创新,重点在产品上加强创新。从基金业的互联网化程度看,多数机构已经开通互联网直销模式,并进行了移动互联网的APP软件布局,因此现阶段互联网基金的发展重点主要集中在产品创新上。如2015年11月,嘉实基金与腾讯合作创建“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基金”,该基金是基于腾讯自选股5000多万用户的海量行为数据构建投资模型。二是互联网信托开始加快资产多元化布局。目前来看,互联网信托主要有三种类型:信托直销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开设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中融信托;信托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开展第三方销售合作,如陆金所;在债权转让机制下的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如梧桐理财等。从具体信托品种看,互联网信托的基础资产正从过去的房地产、股权、证券,扩充到了新三板等拟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2年重启以来已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年4月,央行下发《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标志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实行注册制管理,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大幅提高后续项目的发行效率。截至2015年11月,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年发行总量已达约3239亿元,存量规模约3367亿元,是2014年市场规模的1.15倍。

3.互联网货币在区块链技术应用驱动下发展迅速。作为互联网货币的重要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①区块链(blockchain)的定义是使用分布式集体运作的方法,实现一套不可篡改、必然可信的数据库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主要让系统中参与运作的任意多个节点,通过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一串数据集合,每个数据集合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的全部信息交流数据,并且生成数据指纹,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下一个数据库块。已经引起了传统金融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9月,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在内的13家全球性银行加入了一个由金融技术公司R3主导的组织,表明银行之间对于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而我国也有公司试水区块链实验室,并计划设立区块链投资基金。

(二)新兴金融行业

1.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持续快速。经历多年猛进式生长后,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势头依然不减。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04亿元,同比增长288.57%,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到4394.61亿元,同比增长324%。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资产端在原有传统信贷资产的基础上,已开始向融资租赁、票据、车贷、供应链金融、类资产证券化、消费分期业务甚至股票配资等多元金融业务拓展。P2P网络借贷行业本身也正从狭义的P2P(个人对个人)逐渐向P2B(个人对企业)拓展,部分企业已经进入F2F(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领域。

2.众筹行业快速发展,股权众筹迅速扩大。根据网贷之家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第三季度以来,中国众筹市场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爆发式增长态势。截至2015年,全国运营众筹平台总数高达238家,同比增长99.3%,众筹市场成功筹资114.23亿元,相比于2014年底的21.5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倍。此外,虽然非股权类众筹在融资额上的占比依然最高,但股权类众筹的占比正在迅速扩大,已经占到众筹融资总额的35.7%。从平台数量上看,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218家,其中股权众筹平台最多(106家),商品众筹平台62家,混合众筹46家,公益众筹仅有4家。

3.互联网消费金融正逐渐起步。据统计,2015年我国本外币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为18.96万亿元,扣除相关房地产和汽车消费后,其中互联网消费贷款规模虽然仅有223.5亿元,但环比增速高达130.8%,发展空间巨大。此外,2014年和2015年是电商消费金融快速发展时期,仅两年时间电商系消费金融产品就已经显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京东白条”2015年交易额同比增加600%,消费金融用户同比增加700%。上线仅半年的“蚂蚁花呗”在2015年“双十一”开场半小时内成交量即已超过45亿元。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正在逐步改变过去纯融资的经营模式,多家平台公司推出消费类贷款项目,主要集中于大学生分期消费、教育类贷款等领域,如拍拍贷、积木盒子、宜人贷等。

(三)金融基础设施

1.第三方存管模式不断创新。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产存管的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2013年下半年开始,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全面开展P2P客户资金存管的服务,典型代表有汇付天下、富友支付、易宝支付等3家企业。截至2015年9月,汇付天下拥有P2P存管客户约800家,富友支付约有600家,易宝支付约有500家。同时,随着P2P平台成交量的逐年放大,部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银行直销账户及通道进行P2P平台资金托管试点。

2.大数据管理风控手段持续完善。在大数据风控上较为典型的是蚂蚁金服下属的蚂蚁微贷,作为针对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卖家的定制化贷款产品,蚂蚁微贷的原理是基于淘宝天猫的电商卖家大多使用支付宝这一事实,通过数据分析刻画出卖家的经营行为,并结合其在电商行业体系内的其他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对商家的精准授信。此外,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通过大数据管理评估客户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根据用户登录的IP地址与手机号、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做交叉验证。

3.征信体系建设进入市场化发展新阶段。个人征信方面,2015年1月央行下发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筹备工作,标志着央行正式开放个人征信业务。企业征信方面,一些征信公司开始切入P2P网络借贷市场。如作为国内第一家在线征信平台,上海维氏盾企业征信公司于2015年先后推出“易起查”和“征查峰”两款产品,主要通过线下辅助征信的方式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已于2015年7月和9月建立了“支付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这些系统对于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对称性和解决单个机构面临的“信息孤岛”局面有重要帮助。

4.非标金融资产①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更早的存在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扩充,例如银监会8号文规定,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类信贷资产统称为非标资产。交易平台逐步兴起。互联网非标金融资产平台比较类似于P2P网络借贷中的通道模式,即平台方拥有网络流量和客户投资资金,所有资产均来自于第三方,平台本身不介入资产的开发,仅对合作方进行筛选,由合作方或其他公司作兑付,一般是刚性兑付。比较典型的是新浪微财富,其全部产品均来自外部机构,如基金、P2P产品、货币基金、黄金产品等。从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看,纯民间借贷的资产占比在逐渐降低,非标金融资产类的交易占比在提升,未来主流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将逐步发展成为基于互联网运营技术的多元化、综合性非标金融资产管理和交易平台。

三、“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犯罪是指在“互联网+”这一特殊背景时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跨界融合后,所滋生的各类金融犯罪新形态。通俗地讲,“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犯罪既包含传统金融领域涌现出的新的犯罪表现形式,也包含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相伴生的各类新型金融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要与通常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区分开来。后者仅指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而前者的外延要远大于后者,除前者外还包括传统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互联网通信技术及平台作为犯罪工具、手段、渠道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如利用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侵犯传统金融系统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一)突破时空限制实施犯罪

由于互联网具有跨越空间的特性,所以犯罪分子往往针对互联网的交易特点,通过窃取金融及公民个人信息,以网上远程作案的方式实施犯罪。在公安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网络信用卡诈骗案中,不法分子从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网站上购买公民信息,嗣后利用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远程绑定银行账户不需提供银行卡密码(仅需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向银行卡内转入1至1.5元随机验证金额,待客户24小时内正确回复即可通过认证)、同名账户可同时绑定的漏洞,将受害人资金盗划至该平台进行充值,再以提取充值金额为由,将赃款划入与受害人同名的虚假账户内实现赃款转移。整个犯罪行为均通过互联网终端实施,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网站运营地、受害人所在地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地均处不同地域。犯罪嫌疑人突破时空限制,不仅成功实施犯罪,且造成多地多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二)犯罪手法新颖,作案手段隐蔽

在“互联网+”背景下,无论是传统金融业务,还是互联网金融都离不开线上操作。部分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应用技术手段,利用网上金融平台漏洞甚至模拟相关金融系统界面实施诈骗等方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互联网金融票据诈骗案中,不法分子为骗取受害人持有的电子承兑汇票,通过预先植入模拟电子银行界面的FLASH动画程序,让受害人误以为其账户已收取相关贴现资金,而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不法分子控制的涉案公司。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发现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一方面利用非实名注册的论坛或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隐匿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多层代理甚至使用国外网站、架设境外服务器等隐匿IP地址,或借助公共场所WIFI登录相关金融系统,以此逃避IP追踪。

(三)犯罪活动辐射面广,危害扩大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利用了互联网的覆盖面广、信息交互速度快的特点,突破了传统金融犯罪区域化特征、蔓延速度相对缓慢、社会影响可防可控等限制,在全国多省市甚至在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如近年来爆发出的多起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于P2P平台设立于互联网,资金募集不受地域限制、集资速度更为迅速,潜在投资群体比传统非法集资案件更为广泛、庞大,集资总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也更加严重。如近年来爆发的“e租宝”、“申彤大大”等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人上万人,比起往年线下非法集资案件呈几何倍数上升。

(四)犯罪成本低廉,赃款追缴困难

以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为例,不法分子建设P2P网站等网络应用平台,前期仅需投入数万元购买模板搭建技术平台和租用服务器,后期也仅需少量技术人员和业务推广员维持运营,这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屡屡得手。而且,不法分子在成功实施犯罪后会利用高效、便捷的网上银行转账,将赃款迅速转移分散,或用于个人投资、对外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一旦涉案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平台倒闭等问题,公安机关很难追回相应赃款。

四、“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防控工作存在的瓶颈问题

(一)法律防控体系尚不完备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迅猛发展,但防控新型金融犯罪的法律制度却突显出滞后性。以互联网金融为例,风险防控措施的天然短缺,加上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金融进行调控时凸显出不同程度的适用性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而目前对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未自成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文件政出多门、层级效力较低,主要是部门规章或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且各法律文件之间协调性较差,导致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力、执行难度大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基础立法不完善且法律文件内容规定不详,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运作、管理的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密集性,且随大数据、云计算的迅速兴起,已有的法律法规在规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时颇显不足。

(二)监管防控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现场检查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务规模大、形式复杂、资金流动快且方向难以确定等特点给现场检查的实施带来了巨大挑战。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监管政策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监管分工,但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沿用以往“一家机构、一块牌照、一个监管部门”的思路进行现场监管显然效果不佳。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当下并未纳入非现场监管范畴中,数据信息量巨大且内容繁杂,加上技术上的脱节,都为非现场监管的实施造成了相当的阻碍。以P2P网络借贷为例,P2P公司在发布借款标的、宣传投资项目、筹集资金、资金流转运作的过程中,均无监管部门介入,在项目标的真实性、客户资金独立性、资金流向合法性缺乏审查手段。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明确了准入备案要求,但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准入、资金门槛作限制,也没有配套的机制、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犯罪线索发现与处置力度还不到位

一是缺乏运转有序的侦查协作模式。目前,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集群战役模式,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侦查集中于控制危害后果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方面,但对嫌疑人利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过程产生的物流、资金流等关联轨迹信息的掌握、分析力度不够,难以从“一案一线索”切入来突破整个犯罪网络,通过集群战役模式对该类犯罪开展有效打击。而且系统内部尚未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当前对该类犯罪的侦查协作多停留于案件的个案协作和线下文件的流转层面,尚未建成部门之间的长效协作机制及全局层面的网络信息技术平台,难以对犯罪线索处置过程进行跟踪、支撑和反馈。二是缺乏高效协调的联动防范机制。较之传统金融犯罪而言,“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不仅具有隐蔽性强、手段更新快、防范难度大等特点,且由于联动防范机制和犯罪预警信息的缺失,致使采用相同手法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多次发生,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五、“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防控对策和建议

(一)从国家法律层面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活动作为新生事物,在创新的同时也隐藏着法律风险,法律的介入程度左右着其发展命运。建议梳理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诸如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领域活动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修正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从行政监管层面看,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违反金融管理制度,侵犯互联网监管秩序,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等多种社会关系,甚至存在职务犯罪,因此应建立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活动。由公安、税务、银行、工商、通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机构,不定期对辖区内互联网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和风险评估,摸清其经营者真实身份及经营规模,真正落实好整治工作,形成“一起抓、共同管”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准确认定性质,适时组织打击,避免刑事打击过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从行业自律层面看,推动各类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涌现的新的金融业态,建议加快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形成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协会管理标准,鼓励地方或行业性金融协会进行自律创新机制建设。一是积极推动金融自律组织扩大规模,加强自我约束力,树立起足够的外部信心;二是督促各金融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觉规范经营,加强责任意识,同时鼓励自律组织之间互相学习和监督,加强交流合作,增强组织影响力;三是推动金融行业的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的跨界交流,促进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专业化教育。

(四)从打击犯罪角度看,强化区域间警务合作和风险预警力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体现出来的涉案人员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犯罪主体专业化、手段智能化、反侦查意识强、衍生犯罪多等特点,建议公安经侦部门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做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网络信息查证和犯罪嫌疑人员追踪等工作,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及时的信息传输及时串并案侦查,为侦查犯罪缩短时间,不同区域、警种的警力相互配合快速锁定犯罪分子所在地并迅速组织抓捕。此外,建议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相关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前端处置力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1]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法律出版社,2015.

[2]欧阳海燕.互联网金融报告2016[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

[3]王芳.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对策[J].时代金融,2016,(1).

[4]罗小玲.互联网金融犯罪与防控对策研究[J].法制论坛,2016,(3).

[5]董哲,刘坤.互联网经济犯罪侦防应对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6).

[6]刘坤.“互联网+”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5).

[7]王铼,姜先良,宋宇.互联网金融犯罪和刑法干预机理分析[J].司法实务,2016,(5).

Study on Defense Mechanism and Control Strategy of Financial Offense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Hu Binyong, Zhou Haifeng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nd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meet the investment needs of small borrowers and borrowing needs of small investors, Internet+ Lending Market, based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ve emerged. The market seems to not only provide a mor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channels for both lenders and borrowers, but also be an important complement to traditional lending market. Recently,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arket has developed and innovated very fast. However, as the development of lending market in countries, the market risk from system level, platform level and the participants is appearing gradually. Apart from that, due to various reasons such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redit system, risk of lending market in China focuses more on the platform level. More and more collapsed platform, cash difficulties indicate the development of lending market distortions occurred. Therefore, how to do a reasonable regulation to correct the problem of lending market becomes a problem concerned by regulators, practitioners and researchers. However, for an emerging market, it is necessary to control risk, but also protect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internet lending marke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ternet; Financial Offense; Defense Mechanism and Control Strategy

D631.2

A

1008-5750(2017)02-0005-(09)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7.02.001

2016-12-18 责任编辑:孙树峰

胡斌勇,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周海峰,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一支队支队长。

猜你喜欢
犯罪互联网+金融
Televisions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环境犯罪的崛起
P2P金融解读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