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魁荣,高丽琼,邵 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基于微信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与打防策略探究
张魁荣,高丽琼,邵 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近年来,微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普及,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微信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基于微信的犯罪行为。基于微信的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将微信作为犯罪条件的某种媒介或者直接作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统称。一方面,基于微信的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坚持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基于微信的犯罪也给当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机关要努力掌握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环境,形成完善的侦查取证模式。
基于微信犯罪;特点和类型;打防策略
随着信息科学与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已经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促使了手机上网成为当今时尚的生活方式,应运而生的手机平台也绑定了大量的应用小软件(如微信、QQ、微博、陌陌、飞信等)。其中继微博以后,微信这类可以把手机变成“对讲机”的新型聊天交友通信软件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应用,已经成为人们通信的新宠。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研发出的一种能够利用网络来较快地发送文字、语音、图片及视频,实现多人对讲的聊天通讯工具软件,同时也具有微博以及QQ的有关功能。用户能够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利用微信与好友进行形式上更为多样的联系沟通。微信工具软件是完全免费的,使用所有的功能均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在使用微信时通过联接网络而产生的网络流量费用由网络运营商收取。至2013年11月,微信的注册用户数量超过了6亿,微信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聊天通讯工具。2016年1月22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微信正在快速赶超MSN和WhatsApp,其月活跃用户数正快速逼近10亿。微信的国内市场已经接近饱和,中国一线城市约95%的人口是微信用户。微信不再单纯是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技术手段,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正如保罗·莱文森的“补偿性媒介”理论所指出,人们选择的任何一种后继媒介,都是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过去某一类媒介或媒介的某一种先天不足功能的补救和补偿。在提供更多社交便利的同时,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和事件也频频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微信对当前公安工作的影响和合理有效利用微信这一平台打击违法犯罪,也成为当前警务工作者亟待研究的课题。
微信作为一种流行的交友聊天工具,具有“摇一摇”、“漂流瓶”和“查找附近的人”等多种新型即时通讯功能,且只需使用手机号或QQ号进行非实名注册即可,在手机网络覆盖处就可随时随地与陌生人聊天。其交友方式包括四种:(1)“摇一摇”,可以实现通过摇一摇手机搜索到同一时间也在摇手机的其他微信用户;(2)“漂流瓶”,支持扔漂流瓶匿名交友;(3)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导入好友;(4)搜索“附近的人”,根据用户的地理位置找到附近同样开启这项功能的人,使用户轻松找到身边正在使用微信的其他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微信具有操作简单、支持多人群聊、便于查找添加好友、可以时时对讲以及其功能具备较强的兼容性等特点。
(一)全新的沟通模式
传统的沟通方式中最为典型的两种是打电话和邮寄信件,但是两者都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网络的出现对人类的通讯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终端盛行。截至2016年3月底,中国智能手机用户数约为7亿,亦即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7亿。手机网民规模已经超越传统PC网民规模,这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使之更加自由、灵活和开放。微信作为广受欢迎的中国聊天应用工具,月活跃用户数已达7.61亿,较2015年同期同比上涨39%,微信日均发送200亿条。微信与移动终端结合,具有了“4A”元素的特点,即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点)、Anyone(任何人)、Anything(任何事),从而进一步打破了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微信特色的语音对讲和文字输入功能借助于无线网络发展、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使得微信受到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欢迎,微信的语音对讲有效解决了信息传递时间长、费用高的问题,同时语音传递解放了双手打字,同时相对于电话也凸显出随意性,符合当今年轻人的性格特点,受到了广大年轻人的追捧,这种全新的沟通模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往习惯,这也对微信自身发展和沟通形式的变革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依托最新的技术
随着Android操作系统技术的成熟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以新技术为依托的微信开始了全面的发展,也进一步进入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微信这种新的App社交软件一直紧跟时代的步伐,随着WiFi技术和4G技术的发展和在现实中的应用,微信不断改善自身软件,更新了自己的版本,使视频通话、短视频等耗费大量流量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微信也加入了小游戏、购物等生活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了用户的体验,使用户更加便捷地实现了沟通和娱乐。微信从最初的交友平台发展到今天的智能化、多样化社交类软件,从当初的仅仅苹果手机服务软件发展到今天覆盖所有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
(三)强大的互动平台
微信有别于传统的受众传播媒体,实时互动是其最大的特点,实现了大众化自我传播。当今年轻人是伴随着信息化成长的一代,网络是他们身上显著的标签,交流方式也有着其自身独有的特点。相比于传统的书信、面对面交流,他们更加倾向通过网络展示自己,通过网络加强自己和世界的联系,而微信中的朋友圈恰好满足了他们的这种个性化需求。微信是以人为中心的自媒体,用户对感兴趣的信息进行转发和跟随,每一个用户都是一个信息传播(源)节点,从而形成裂变式的传播,表现出明显的扁平化趋势。微信好友是从QQ好友与手机通讯录发展而来的,微信群组由好友邀请建立,是典型的“熟人”模式。同时,微信结合公众号、朋友圈分享信息等手段建立了“半熟人”关系。这种基于熟人建立的关系,和基于邀请制建立的“圈子”有利于增加群体之间的信息交互和信任度,有效增强了用户之间的关联强度。这样的传播机制有利于用户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下进行交流。微信的朋友圈就是一个“自媒体”,能展示个人生活学习的图片、视频等,相关好友能通过朋友圈浏览并评论转发,这种互动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微信的另一个互动功能就是能够把熟人圈和陌生人圈便捷地联系起来,手机号、QQ、邮箱等都能与微信绑定,“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也为陌生人之间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
(四)便捷的生活服务
微信作为交往工具,在交往方面有着自己的新特点,在方便人们生活方面也有着突出的表现。微信成为一个“钱包”和“卡包”,对于改变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微信的钱包功能主要在购物、支付等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微信钱包将手机充值、打车出行、生活缴费、转账购物等集于一身,这些功能让人们深刻感受到科技时代带给人们的便捷。同时这些功能的出现也使得微信这个即时通讯软件更加丰富多彩,也使得微信的使用受众更加多元化,微信开始受到商业用户的普遍重视。微信的卡包功能可以支持公众号、应用程序、线下店铺等获得的优惠券、会员卡、机票、电影票等放入卡包保存和管理,到店消费时向商家出示卡券便可使用的一种新功能,这种功能也是科技给人们生活服务带来的一种革命。
(五)多样的娱乐媒介
自从微信增添了游戏中心功能以后,个性的娱乐媒介、多种类型的游戏使得微信用户数量又一次得到提升,这也是微信自身再一次的变革。微信红包与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互动,这个极具开创性的发明让微信红包成为了年夜饭的主角。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年末除夕当日腾讯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2.8亿次,相当于全部中国人都在收发红包,春晚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20亿次,相当于每个中国人摇动红包约10次。微信中的娱乐功能也更加多样化,同时微信也不断进行自身的变革,使其满足着不同群体多样化的娱乐需求。微信的使用背后透射出新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深刻影响,年轻人成为这场技术潮流的热情拥护者,因为它给年轻人带来新鲜感的同时,也使他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技术的成功造就了商业上的成就,二者的相互推动进一步深化了技术应用的前景。我们所使用的微信,无疑被视为是这个技术浪潮中的卓越代表。从某种意义上说,微信增进了人们之间的粘合力,或者说是一种凝聚力。微信向日常生活领域的强劲渗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尤其是对于年轻人交往的影响,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交流方式的变革,更是对他们生活方式的一种巨大变革。
根据法律和理论界对相关犯罪的分类,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于微信的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将微信作为制造犯罪条件的某种媒介或者直接作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统称。从实际情况来看,此类犯罪多表现为侵财类犯罪,也存在少数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基于微信的犯罪是在当前网络信息高度发展的条件下新出现的犯罪类型,所以其特点会与传统的犯罪有所区别,并且其方式日趋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目前基于微信的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诈骗犯罪
诈骗是目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基于微信犯罪最多的作案形式。从实际情况来分析,此类犯罪具体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手段:(1)借用别人的手机而实施传统类型的诈骗。(2)窃取他人微信号实施诈骗。该手段与盗窃他人QQ号码进行诈骗相类似,犯罪嫌疑人通常先窃取其他用户的微信号,然后冒充他人向其亲属或好友发消息来诈骗钱财。(3)以做生意或代购商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先声明能够代购打折、价格非常便宜,以此为诱饵来迷惑被害人,待被害人付了代购的钱款后,犯罪嫌疑人常以“货物已经被海关查获,需要缴纳补足所差的关税”等类似的理由要求被害人追加所谓的“关税”,但当被害人把所要求的钱款付清后,代购的商品却一直也收不到,代购人员也从此销声匿迹。(4)利用扫二维码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会以某种商品为诱饵,并声明能够促销优惠、返利或较为便宜等,然后向被害人发送商品的二维码,这其实是一些木马病毒程序。待受害人安装后,木马程序就会盗取被害人储存在手机中的所有账号、密码或其他有关个人的隐私资料等。(5)身份伪装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伪装成“白富美”或“高富帅”采用套近乎的方式,待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生病急需用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为由诈骗钱财;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储存有被害人个人的真实头像和姓名的有关信息,再把自己的微信头像和姓名换成所盗取的被害人头像和姓名,如此假冒他人的名义去骗取钱财,基于对头像和姓名的信任,被害人亲友往往会上当受骗。(6)点赞诈骗。目前这种诈骗方法较为普遍,其一是犯罪嫌疑人预先声称收集够一定数量的“赞”便能够赢取优惠或获得某种礼品,等被害人收集满了所需个数的“赞”来换取优惠券或领取礼品时,才发现自己领到手的奖励“缩水”了;另一种是犯罪团伙在发布“点赞得奖”信息时就预留了“后门”,即其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并不会透露所谓“商家”的具体地址,仅留下联系方式,而要求参与者领取奖励时必须先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发送到某个微信平台,等到所需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时,这种“皮包商家”便会消失地无影无踪,其目的就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继而再谋取其他的非法利益。(7)通过发布虚假微信公众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微信公众号应用中发布类似“交通违章查询”等公众账号,以迷惑、欺骗公众,使之认为这就是相关部门发布的正规官方微信账号,继而实施各种诈骗行为。
(二)盗窃犯罪
将微信作为制造犯罪条件的某种媒介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主要在预备阶段通过微信这一平台来寻找、确定侵害目标等准备、制造条件的情形。这种方式是基于微信的犯罪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是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的重点。基于微信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是通过微信搜索周围同时使用微信的用户,以物色其作案的对象。之后再利用微信与其套近乎,以了解侵害对象各方面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信息,继而创造条件来实施犯罪行为。这类情形的具体作案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往往是犯罪嫌疑人以“好友”的身份趁机实施盗窃。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互相加为好友后,便以各种理由要求碰面,而后往往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其财物。
(三)招嫖卖淫
犯罪团伙利用微信实施有组织的招嫖、卖淫活动。近年来,这种犯罪方式越演越烈,而且通过微信平台实施有组织的招嫖卖淫的团伙犯罪正在逐渐形成。某些人通过微信散发十分“露骨”的卖淫广告,同时还利用搜索“附近的人”以及手机“摇一摇”等功能公然骚扰在周边生活的公众。男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去招嫖,而收到广告信息上门的“嫖客”就由女性犯罪嫌疑人来接待,其过程十分隐蔽。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且侦查工作也较为复杂,最终查清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少的困境。
(四)强奸犯罪
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寻附近也正在登录微信的女性用户,然后就积极地请求加其为好友。其后就会要求见面、请客吃饭或者声称到某个地方拿东西或开个房间休息,然后以交朋友为借口实施强奸犯罪。
(五)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至少为两人,且其中有一名女性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通常由女性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在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其余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在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威胁抢走其财物,或者自称是女性的家人再以花钱“私了”就不报警为理由进行敲诈勒索财物。
(六)贿赂犯罪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直接将微信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特定的贿赂犯罪行为。当前有些行贿人、受贿人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就会想方设法地避免现实的财物交易,于是利用微信来送予、接受虚拟的“红包”,并且每次数额不大但分多次进行,这样就降低了实施犯罪活动的风险,给司法机关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通过以上具体的对基于微信的犯罪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大多数案件的犯罪过程都存在某些规律性。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利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寻找、筛选以及物色在周围生活或活动的用户,并进而虚构自己的家庭条件、学习经历或者工作情况等,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约出去见面,最后等待时机实施犯罪活动。基于微信的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以青年人居多
随着移动通信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各种身份、年龄、职业的人群都有可能实施基于微信的犯罪,但其中青年人的比例相当大。微信作为一款具有即时传送多媒体信息、GPS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用户并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软件,备受当下众多时尚人群的青睐,被广大中青年人普遍所接受和使用。这是缘于使用微信的人群基本上是热衷于上网的青年人,其通常对网络情有独钟并且具有偏好追求新鲜事物的特有心态。根据国内外对网络有关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占到80%,平均年龄仅23岁。利用微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思维灵活,利用微信贩卖枪支弹药、假烟、假币等违禁物品或是从事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活动。在基于微信的犯罪中,某些犯罪嫌疑人首先以提供特殊服务或“一夜情”交友等为理由,吸引那些追求新鲜事物和刺激的用户上钩,之后就会以要交纳手续费为由进而骗取钱财,或者与对方见面后趁其不注意时实施盗窃行为,甚至演变为抢劫等恶性案件。
(二)被侵害对象多为陌生人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微信的“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可以迅速找到陌生人并与其交流,然而“陌生人”这种虚拟身份的不确定性,也就使得微信的“陌生人”可信度较低。目前从各类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件来看,被侵害对象已经从最初单纯的年轻女性发展到多类人群,基于微信犯罪中的受害人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不少人涉世不深、轻信盲从,甚至把微信当作追求“一夜情”、“性开放”的工具,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被侵害对象大多会“单刀赴会”。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通过微信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三)以单独作案为主,犯罪手段较隐蔽
基于微信的犯罪主要以单独作案为主,但是共同犯罪也有所体现。从以往发生的基于微信犯罪的案件来看,微信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作案为主,但近年来以微信为手段的共同犯罪也屡屡出现,如利用微信实施的“酒托”等犯罪团伙诈骗案件逐步凸显。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的“摇一摇”、“漂流瓶”和“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随机寻找被害人,一旦有人回复,便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与传统的微博相比,在微信上只有互相加为好友,才能看到对方的信息,信息的传播更为低调、隐蔽,不易被其他人所知。
(四)以侵财类为主,犯罪形式多样化
微信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也存在部分强奸、绑架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作案时间和地点以夜间和宾馆或洗浴场所为主。犯罪嫌疑人多数会选择在夜间作案,地点多选择在宾馆房间和洗浴场所的包间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这些区域空间为犯罪嫌疑人更方便地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而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增多,吸毒贩毒、通过“微店”贩卖枪支、假烟、假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层出不穷。随着“微信红包”的走红,“微信红包”也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不法分子制造一种虚假“钓鱼红包”或是将“AA红包”伪装成为“微信红包”实施诈骗行为。
(五)作案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社会危害性大
基于微信的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且成功率极高。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利用了微信群体中好友或相识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隐蔽在网络背后,使被害人见不到作案人的真实面目,一时不能辨真伪,极易上当受骗。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微信犯罪门槛低、成本低、成功率较高,微信普及率的上升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免费下载和使用的便捷性使得基于微信的犯罪也更加便捷。犯罪嫌疑人只要在微信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邀请出来见面,就可以伺机实施犯罪行为,再加上被害人缺少防范意识,因此,基于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基于微信的犯罪成本也较低,只要有一部手机即可实施犯罪行为。在微信上犯罪嫌疑人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由于手机微信没有“身份验证”功能,从被害人所提供的微信资料中也无法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后更不容易被发现,犯罪的风险较小。此外,基于微信的犯罪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世界各地造成危害,甚至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六)犯罪引发的社会裂变性大
微信交友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交往双方难以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和个人品德等内容,犯罪嫌疑人很容易把自己伪装成军官、公务员或企业家等成功人士迷惑被害人,从而将正常人的交友行为演变为骗财骗色的闹剧。此外,网上友情经过发展也常常演变为网下恋情,特别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的地下恋情被网络曝光或现实戳破后,很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进一步的犯罪行为,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的难度大
基于微信的犯罪由于发生在网络上,具有时间、地点不确定的特点,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往往没有见过面,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一般较有限,这给公安机关侦破该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上一般采用非实名注册多个账号,也不会留下任何真实信息,聊天记录难以与犯罪嫌疑人一一对应固定,加之网络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网络运营商也不会保存而被其他信息所覆盖。该类案件一般需要用其他证据(如被害人的控诉、被告人的口供笔录等)来佐证,部分犯罪情节往往得不到证据的支撑。另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被骗财骗色后,因羞于启齿等原因,未能选择及时报案,这也大大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打击与防范的难度。
基于微信的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殊性,并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发展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微信的便捷性和即时性吸引了大量用户,然而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平台从事犯罪活动增加了网络社交的风险,威胁着网络社交活动的安全性,因此,有必要就微信犯罪提出相应的打击与防范对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提升立法与执法监管的力度
目前法律中尚没有针对微信等网络通讯服务安全的专门条款,只是规定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网络平台运营商对此类信息有删除的义务。就当前网络世界中大量存在有害信息的情况来看,网络平台运营商并没有完全担负起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立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立法的战略构建,及时推出引导性法律,提高企业对防控违法犯罪的重视,从源头上减少案件的发生。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关于基于微信犯罪的相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法律形式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和类型界定,规范网络运营商向相关司法机关报送相关电子证据的制度。基于微信的犯罪本身借助于虚拟的网络设备进行犯罪活动,微信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往往就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和关键证据,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微信犯罪的电子数据的认定做出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因此,亟待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和规范。
根据微信软件的特点,建立政企多部门的管控机制,各部门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运营商应在微信管理层面建立微信社交平台科学运营监管机制,有效监督和引导用户的社交行为,发现“垃圾信息”、“可疑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进行查证。微信服务提供商应对不法分子的微信账号建立“黑名单”库,终身禁止基于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账号,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些工作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进行积累和总结。同时,公安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大对微信用户的管理和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控和执法,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的信息,严肃进行处理。
(二)加大对基于微信犯罪的打击查处强度
西方古典经济学中存在一种“经济人”假设理论,认为作为人类具备完全的理性,完全能够做出促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优、最大化的决定。即假设人的思考及行为均是明确的理性的,意欲得到的经济利益便仅仅为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其认为实施犯罪的成本远远小于犯罪的收益,可以从犯罪中获得比风险大得多的收益。基于微信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要防范犯罪嫌疑人实施基于微信的犯罪,首先应当从其犯罪主体入手。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基于微信的犯罪,震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意欲不轨者。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发现犯罪行为都有一个过程,基于微信的犯罪更是如此。从发现犯罪到侦查破案同样存在着一个过程,上述两个过程的时间间隔就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时间间隔越短就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效率越高,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一方面来讲,尽快发现基于微信的犯罪并且尽快侦查破案的关键就在于有效的社会控制。
微信工具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也可以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大对利用微信平台实施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该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在接报相关案件后,公安机关要全面细致地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尽可能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力争提取到痕迹物证,开展同类型案件的串并及分析研判。同时要围绕路面监控,深度挖掘资源,力争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活动轨迹、潜伏区域,从中寻找线索、抓获嫌犯,并根据微信犯罪情况与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此类案件为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其调查取证、网络侦查手段运用、嫌疑人活动轨迹的研判等,都需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高,以此来拓宽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和侦查对策。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借助何种信息平台实施犯罪活动,一定会留下痕迹和破绽,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积累,升华为可借鉴的侦查破案模式,从而提高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三)及时发布各类违法犯罪信息
打击犯罪仅仅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打击犯罪从而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一种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目的。所以,只是打击基于微信的犯罪是不够的,否则只能达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必须在打击的同时注重加强预防。
1.犯罪预警信息。现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已陆续注册并开通了“公安微博”和“公安微信”用户账号和平台,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针对高发性侵财类的相关犯罪方法发布预警和提示信息,提醒社会公众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不要过度公开自己的状态及相关的个人信息。对微信平台的新增好友谨慎对待,不要轻易接受陌生好友的见面邀请,以便时刻提醒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悬赏通告信息。利用微信平台,公安机关可以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发布悬赏通告或通缉令,对刑事案件中的失踪人员、尸源以及涉案物品等发布悬赏通告或征集案件线索。2016年3月21日20时47分,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紧急通知”,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缉辖区内一名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并利用公安政务微信平台发布了通缉令,从而实现了警方的快速成功破案。
3.深挖涉案线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通过熟练掌握微信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的网络知识,公安机关可以将微信为侦查工作所用。微信软件本身包含有注册者的海量个人虚拟身份信息,例如个人昵称、手机号码、用户签名、朋友圈、关联微博和QQ号等。公安机关可以将明显带有暗示性、诱惑性网名的微信账户列为嫌疑对象进行重点关注,通过网上经营寻找案源与突破口,并将此类重点关注账户的手机登录信息以及延伸出的QQ登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进行研判,最终确认嫌疑人身份和活动规律,进而及时固定嫌疑人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等有关证据,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四)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公安侦查机关作为基于微信犯罪的打击与防范的主体,应从自身来加强打击与防范的能力。
1.严格监管相关场所,减少基于微信犯罪发生的空间。要加大对出租房以及各类旅馆的监管力度,通过采取严格规范出租屋租赁和酒店、旅馆住宿实名登记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空间。另外,逐渐加强对宾馆、出租屋以及KTV包厢的检查监管力度,从这些流动高危人员中查出有此类犯罪前科的人员,以期形成对基于微信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震慑那些潜在的嫌疑分子。
2.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升侦查员的分析研判与打击能力。在当前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各种新科技的出现与发展在方便公众生活、工作的同时,亦被犯罪嫌疑人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所使用,并且几乎所有的新型犯罪均表现出高智能化的特点。与微信相似的即时聊天通讯软件,在智能手机应用平台上还有“陌陌”、“米聊”等很多小软件,未来一段时间通过利用这些通讯交友工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可能会愈来愈多,犯罪的手段方法也会越来越复杂。作为担负打击与预防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结合社会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分析研判预警功能,强化对新型犯罪的调查研究,对社会上出现的违法犯罪新动向及时进行串并、剖析及研判。另外,侦查人员还需要认真学习、剖析微信等聊天通讯工具的数据结构以及工作原理等,再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保全方法,以形成科学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
(五)宣传造势提高群众的防范水平
要加强对基于微信犯罪的防范,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安机关要强化宣传,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新媒体时代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QQ群、公安微博、公众微信账号平台、网站论坛等新旧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典型案例的活动,深层次地剖析基于微信犯罪的惯用伎俩,提高网民自我防范意识,呼吁广大网民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告知警方。加大与政府其他部门、文化团体、公益机构的合作,通过新闻、本地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群等媒体通报警情,加强宣传,提醒广大网友要提高警惕,对于网上熟人之间涉及钱财方面的事项要多加注意,同时与对方电话联系加以确认,强化网民和群众自身的网上安全防范意识。要发挥治安、社区民警在治安防范宣传方面的作用,深入人群密集地、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内进行预警防范宣传,也可结合其他普法宣传工作同步进行,尤其是要加强对大学生及场所行业业主的宣传,增强重点群体的安全防范意识。此外,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短信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此类犯罪作案手段,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不要为图一时的刺激而“引火烧身”,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更不要随便透露自己的信息。只有提高微信用户的素质与法律意识,此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失去生存的土壤。
当前,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微博、微信、微米等新应用层出不穷,这些通讯工具功能新颖,很容易被年轻人所接受,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公安机关要加强防范和打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也要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共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和蔓延。通信管理部门要针对网络通信行业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法规、行业自律等途径,明确企业的安全责任。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应在产品的研发推广阶段,充分考虑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漏洞,增加好友识别、信息过滤等功能,提醒网民增强防范意识。对于在手机平台上运行的软件要推广应用实名制,将手机号码与虚拟身份捆绑起来,增强产品的安全功能,也有助于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对此类软件用户较多的各类高校、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宣传,提醒群众特别是年轻女性提高防范意识,在网络交友过程中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与陌生网友的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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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the Crime Based on We-Chat and Criminal Defense Countermeasures
Zhang Kuirong, Gao Liqiong, Shao Wei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Recently, with fast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We-Chat is an essential communication tool in our daily life, which integrates into our daily life. As one of cyber crimes, We-Chat crime is easy to hide and dif cult to detect, involves many people, and takes large sums of money. As a new type of instant communication software, We-Chat has the features of simple operation, supporting for group chat, adding friends easily, and real-time intercom functions. In recent years, We-Chat has gained popularity largely, the social life in various f elds have emerged in its shadow. However, providing convenience in We-Chat to people’s life, there are many crise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involved in crime related We-Chat. We-Chat brings people together, but it also provides easy access for criminals. Some law breakers use We-Chat to commit fraud, which have caused signif cant damage to the property. The criminal suspects take it as a new tool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raud, theft, robbery, rape and blackmail. The suspects and the victims are all younger. For the suspects, the targets are easy to f nd in cyber space, the cost is low, and it is easy to f nd time, locations and to commit the crimes, and easy to conceal.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and supervision, and accelerate the information-based construction to cope with these crimes. With the reduction of traditional audio chat, short messages and QQ, We-Chat has an impact on the detective work, leading to the change of detection idea. It could server the actual combat in investigation work. The investigators can make use of it in mobile phone judgment, phone numbers searching, images comparison, location, and camouf age investigation.
Crime Related We-Chat; Characteristics and Case Type;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D631.2
A
1008-5750(2017)01-0079-(11)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7.01.010
2016-11-18 责任编辑:孙树峰
张魁荣(1966—),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巡逻教研室中级教官;高丽琼(1972—),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治安管理教研室讲师;邵伟(1973—),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巡逻教研室初级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