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探讨

2017-04-11 06:27刘汉卿
关键词:职务犯罪办案嫌疑人

刘汉卿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2)

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探讨

刘汉卿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2)

如何效益化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当前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与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以侦监、公诉部门的视角对侦查工作予以引导,对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案件范围、时间节点、程序运行、具体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构建符合司法实践情况和需要的提前介入机制,从而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监督与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前介入

一、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

(一)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是迅速破案、追诉犯罪的必然要求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隐秘性,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据少之又少,因而在案件侦查中,其对言辞证据相当依赖。言辞证据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导致办案过程中依据言辞证据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有时难以达到审查逮捕或起诉的标准。如何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是自侦部门面临的重大难题。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以侦监、公诉的视角对侦查工作予以引导,明确侦查方向并按照逮捕标准和出庭公诉的要求,对自侦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性。

(二)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是履行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侦监、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刑事证据监督上,其担负着非法证据排除、依法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因此侦监、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加强监督与制约,就抓住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的着力点,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构想

(一)“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

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能否发挥其应有效果的关键是要明确侦监、公诉部门的工作范畴,即二者在提前介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引导不是领导,是建议不是命令,是讨论不是对抗。要做好建议人的角色,其主要任务是正确把握案件定性及取证方向。比如,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对自侦部门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建议,督促自侦部门及时收集容易毁损灭失、隐匿转移的证据;对发现的非法证据提出依法排除或者重新收集的意见,对瑕疵证据提出完善补正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起诉的上海市某部门领导受贿案,在侦查阶段,检察长主持案件讨论会,听取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办案人的意见,统一认识,落实引导。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庭审举证策略,有利支持了公诉部门指控犯罪。

(二)“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案件一般是重大、复杂案件,从而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损耗换取较大的司法效益。由于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侦查手段的滞后性与证据收集的有限性等原因,使得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都可以被认定是重大、复杂案件。因此,不能单纯地以涉案金额和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级别等简单的标准来认定是否是重大、复杂案件,而应从证据、事实、法律等层面来综合界定。如果证据存在分歧、瑕疵等问题,足以影响事实认定,导致自侦部门内部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在难以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侦监、公诉部门才可以被邀请提前介入。

(三)“提前介入”的期间与时间节点

1.“提前介入”的期间。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期间可以是侦查线索正式立案之后至作出是否逮捕决定之前。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期间可以是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后至侦查终结之前。之所以将二者介入时间起点确定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一方面,自侦线索能否通过初查最终成案的关键是案情的高度保密,这就要求知晓案情的人员越少越好。另一方面,自侦线索经过初查后能否成案具有未知性,如果经初查后难以达到立案标准,那么便不会进入后续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假如在初查阶段自侦部门就提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很有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之所以将侦监部门提前介入的终点时间限定在决定是否逮捕之前,因为侦监部门决定逮捕之后,意味着批准逮捕程序阶段的结束。之所以将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终点时间限定在侦查终结之时,因为侦查终结意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结束,此时公诉部门再提前介入就毫无意义。

2.“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时间节点,笔者建议将其限定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之后的三日以内。前文已经论述了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是重大、复杂案件,其大多数符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条件。司法实践中,这类自侦案件在立案后自侦部门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很少会直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报请逮捕。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是七日,上一级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决定是否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是七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加在一起最长为十七日,侦监部门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有效引导侦查工作,使得证据达到逮捕的标准?笔者认为,逮捕相比起诉而言,其对证据标准的要求较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工作,可以有侧重点的引导自侦部门调取证据,提高侦查效率,使得案件的证据在较短的期限内达到逮捕的标准。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工作的时间节点,笔者建议将其限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之后的三日以内。因为自侦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后至决定逮捕之前的阶段,提前介入的主体是侦监部门,如果此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很可能产生捕诉分工和衔接问题。同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侦工作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其对证据的标准的要求比逮捕的标准高,如果能够在刑事拘留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再结合审查逮捕结果,综合判定是否需要提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侦工作,从而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查效率。

(四)“提前介入”的程序运行

1.启动程序。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有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单向启动,即自侦部门主动邀请;另一种是双向启动,即在单向启动基础上增加侦监、公诉部门主动介入的职权。笔者认为,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侦工作应实行第一种方式,即自侦部门主动提出,经过审批后由侦监、公诉部门派员参加提前介入。之所以选择单向启动方式,因为贪污贿赂案件前期初查要求严格保密,一旦泄密,极有可能导致侦查失败,这就使得侦监、公诉部门在前期线索初查阶段很难知悉案件具体情况,也就不能判定案情是否重大、复杂,也就难以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因此,“提前介入”程序的启动只能由自侦部门提起。

2.审批程序。首先,由自侦部门承办人以书面形式向侦监、公诉部门提出提前介入的申请。其次,经自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依层级审批。再次,报分管侦监、公诉部门的副检察长签字同意。最后,书面函请侦监、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侦监、公诉部门收到自侦部门要求后,一般应当同意提前介入。鉴于自侦、侦监和公诉部门一般由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很可能就是否提前介入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这种情形下,笔者建议应当提请检察长决定。

3.终止程序。司法实践中,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退出的问题很少有人关注。为了保证提前介入程序的完整性,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规定结束提前介入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自侦部门在不需要介入时应书面告知侦监、公诉部门。如果自侦部门没有明确告知提前介入何时结束,应当默认为侦查终结即为提前介入的终止。

(五)“提前介入”的具体方式

当前,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具体方式各地都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沟通交流是协调合作的关键,只有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可以建立案情定期通报制度,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定期开展案件讨论会、证据听证会、交流座谈会,以达到充分交流案情的目的,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重庆市检察院以汇报案情的方式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争议,这种方式简单易行,成为当前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2.建立现场引导机制。通过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的方式了解案情固然简单易行,但只是部分案情和证据在侦监、公诉部门面前展现,不利于在内心形成全面正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建立现场引导机制,即允许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调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引导办案取证、勘验、检验等,让其能够综合全案证据和办案过程提出意见。但是需注意两点,一是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不可以参与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侦查活动中,避免因侦查主体不符合程序法规定,导致证据瑕疵非法。二是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参与现场取证,给予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自身不能直接参与实施取证工作,其只有建议权。

3.构建书面引导制度。侦监、公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提供法庭所需要材料通知书》《补充侦查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来引导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上述法律文书由侦监或公诉部门独自制作,或者由两个部门共同制作。由于侦监、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机制中仅仅是建议人的角色,因此其制定的法律文书只具有建议性,不具有强制性,自侦部门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

(六)“提前介入”的配套制度

在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协作问题,由于各部门对案件侦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的认识各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摩擦与冲突,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侦查效率。

1.建立“提前介入”考核、奖惩机制。“提前介入”机制能否发挥最大效能,关键要看侦监、公诉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机制是加强协作配合的有效方式。具体来说,制定引导侦查的考核细则,诉讼结束后,自侦部门对侦监、公诉部门的引导工作予以评价,如对双方的协调度进行评分。侦监、公诉部门应参考自侦部门的评价,对应当引导而不予引导或者引导工作效果不好的办案人员予以批评纠正,同时对取得良好效果的办案人员进行奖励,并将其方式方法总结成经验予以推广,从而提高引导侦查工作水平。

2.完善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分工配合制度。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引导侦查工作中捕诉分工和衔接的问题。这就需要明确“捕诉两部门”在提前介入工作中各自的任务。笔者认为,一是要明确界定 “提前介入”的期间范围。前文已经论述。二是明确“提前介入”工作内容的重点。侦监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引导,从而使案件达到逮捕标准。公诉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在引导取证、补充证据和提高证据质量上提出意见,从而使案件达到起诉标准。

3.健全“提前介入”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过程中,一方面,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有可能出现越权干涉案件侦查、泄露案件信息等问题,导致侦查失败。另一方面,自侦部门承办人有可能出现侦查违法等行为。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检察院内部纪检部门应视情节予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从而约束自侦、侦监、公诉部门承办人在“提前介入”中的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监、公诉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

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能否发挥最大效能,关键是要明确侦监、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司法实践中, “公诉部门存在最终是否提起公诉由本部门来决定,所以侦查阶段如何取证应完全遵从公诉的介入指引”的片面认识。同时,自侦部门认为侦监、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不具可操作性,对待侦监、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态度消极甚至不予配合,长此以往,侦监、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就很少关注,甚至排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是构建提前介入机制的初衷,这就需要侦监、公诉部门要明确自身是建议人和审查人的角色,处于辅助地位,其对自侦部门是“引导”而非“指挥”,自侦部门对其的引导应“重视”而非“盲从”。

(二)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相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侦监、公诉部门应自侦部门提出邀请而选派提前介入的办案人员,在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或者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后,一般情况下还会继续承办该案件。这是因为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案情了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也会存在以此来替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问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被提前介入所替代,就背离了提前介入机制构建的初衷,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后,如何防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程序相混同,造成侦监或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件先入为主和审查虚化?笔者认为,应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回避制度,即另行指派承办人负责该案件审查,避免因承办人提前介入而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导致审查难以发现问题和流于形式。

(三)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的引导侦查能力建设问题

当前,“提前介入”中少数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的引导侦查能力尚不符合自侦工作的要求,提出的一些建议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提高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引导侦查能力势在必行。一是侦监、公诉部门可以选派办理自侦案件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门负责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工作,从而提高引导的针对性;二是侦监、公诉部门定期选派办案人员到自侦部门挂职锻炼,增加其对自侦工作的直接认识,提高引导工作的可行性、合理性。

DiscussionontheMechanismofInvestigationandProsecutionDepartment'sInterventionintotheInvestigationWorkofDutyCrimeinAdvance

LIU Han-qing

(Baodi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Tianjin300102,China)

How to effectively carry 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has become a major task that the self-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must pay attention to and deal with urgently.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department's intervention into the investigation work of duty crime in advance must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wo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departments, and make reasonable arrangements for the main tasks, case scope, time node, procedure operation, and specific methods of early intervention, and construct and early intervention mechanism in line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needs,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handling the cases of duty crime,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iminal suspects.

public prosecution;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work; intervention in advance

2017-10-10

刘汉卿(1987-),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DF83

A

1672-1500(2017)04-0080-04

李江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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