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明
摘 要:辽代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朝代之一,其政权机构不仅有着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朝代的特点,还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本文分析和论述了研究辽代政权机构的方法,并指出了关于辽代北南面官的框架与实际作用问题,关于辽代政权中央官中的各个部门的研究仍然薄弱,关于北南面地方官的研究还有待于系统深入等对辽代政权机构研究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辽史;辽代政权机构史;治国方针;史料分析
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11-03
在历史学研究中,政权机构史历来受到关注。至今,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政权机构史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有较深的研究,成果颇丰。尽管有的朝代和民族政权的政权机构史还有一些内容在争议之中,但轮廓性的研究已经形成。辽代政权机构史的研究起步较早,国内和国外学者都倾注了大量精力,20世纪以来,有分量的成果不断出现。但与中国古代各个朝代政权机构史的研究相比,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当然,这与辽代史料误陋严重有着直接的关系。史料的陋简束缚着研究者前进的步伐,知难而退者不乏其人。但辽代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朝代之一,其政权机构不仅有着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朝代的特点,还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那么,根据目前学界的研究状况,今后应当如何把握在政权机构方面的选题,无疑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任何一个政权都有其治国理政的方针,研究辽代政权机构史也应当把辽代的治国方针作为思考的基本点。
辽代的统治民族契丹族,兴起于北方草原,拓土燕云,国祚二百余年,为稳固境内多民族、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的政局,制定了“因俗而治”的治国方针,并按照这个方针来制定政权机构建设的具体架构和行使职能的总原则。这是研究辽代政权机构史难以回避也不能回避的关键学术点。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些成果曾经对这个治国方针有片面的或不准确的认识,甚至将“因俗而治”与“一国两制”相提并论,这是研究成果出现偏差或难以深入的重要结点。在《辽史》中,对“因俗而治”的具体解释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应当注意,这个解释是基于“因俗”而来的。“俗”,即风俗,亦可理解为生活与生产习俗和习惯。“制”,一般理解是指“制度”、“规制”。这里所说的“国制”与“汉制”,为契丹本族制度和以唐制为主的中原封建制度。不过,“因俗而治”只是在大的方面的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表明要机械地将一个统一的政权之下的政权机构及其职能进行分割,更不是在一个统一的政权之下任由汉人治汉,或是契丹人仅仅治契丹。事实上,辽代的政治统治,始终没有脱离中国古代传统的集权制。相比之下,其集权的力度还很强。北面朝官中的契丹北、南枢密院握有军政大权,契丹北枢密院更以掌握军政核心权力而居于中央各个机构之首。正因如此,在整个辽代,铨选契丹北院枢密使这个职官基本定格在契丹人的范围内,外族人只有韩德让一人,还是被赐予“耶律”姓的汉人。契丹统治者还通过四时捺钵议决重大的军政事务,控制南面官系统,即使是主管官拥有宰相权力的中书省,也在契丹北、南枢密院的控制之下。所以,辽朝的“因俗而治”,在一定意义上是在集权于契丹贵族集团的宗旨下,“因俗”处理境内民族关系的治国方针。当然,这也是基本符合辽代历史实际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部辽代历史,基本上就是一部各个民族交融的民族关系发展史。
系统、全面地掌握和分析史料是史学研究能够得出科学结论的基础,研究契丹史和辽史,不仅要对史料上下贯通,更要字斟句酌,不放過一丝微小的线索。对史料中一个字的疏漏或误解,就有可能得出不符合历史客观事实的结论。当然,研究辽代历史的史料在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属于数量较少的,即使将出土的石刻文、宋人使辽录等各类史料加在一起也难与其他朝代相比,而且,一部《辽史》,错误又较多。契丹文字的解读可以对契丹史和辽史有重要的推动,但解读的难度依然很大,进展较慢。在长期的研究中,辽代的史料几乎被学界网罗殆尽,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成果颇斐。利用现有史料能够深入的契丹史、辽史的内容基本被学界踏遍。现在,可以系统、全面深入研究的内容必须要调整思路和角度,需要在仔细研读史料的基础上不断地选择新的突破点。而突破点的选择,则应当从以往研究的不足方面、值得商榷的方面、尚未有明显进展的方面多角度拓展研究空间。
应当加强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科学审视,打破“权威说”、“定论说”。学术权威与权威性的结论固然有,也有不可推翻的科学的结论,但未必所有的“权威性”结论都是科学的,或永远都是正确的。我们现在对所有成果评判的基点,多是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这样无疑会或多或少影响到成果的创新性,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束缚对创新成果的科学评判。创新性的成果,应当是研究前人所未研究的问题,或是以新的史料或新的观点否定以往的某些欠科学性的结论。在研究领域,创新的基础在于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细致了解,从中发现其不足以及可以继续研讨和深入的问题,既不能轻易否定,也不能只信不疑。社会科学研究是具有时段性特征的学科领域,其成果的相对性很强,其探索的目标,既有未知性,也具有已知性。对这两个方面,都应不断地探索,才能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历史客观实际。历史学所针对的研究目标,已知性一般都很强,但已知的未必都是符合历史客观实际的。所有文献和史料都是已知的,需要辨析;所有研究成果也是已知的,需要甄别,发现不足,纠正谬误,使之在启迪后来的研究中更具可靠性。所以,学界普遍认可的权威性成果,标志着某一个问题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起点,除了其已经解决的问题外,更为珍贵的是为今后的研究在选择方向上、研究方法和手段上以及理论总结和思考上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尽管这样的成果也会在学术研究的发展中被后人有所突破,但其在学术史中的地位却是难以动摇的。
有了勇于创新的思想准备,要想推进辽代政权机构的研究,就应当调整选题角度和研究思路,运用能够拓展思路的研究方法。近年来,也有一些专著和论文较多地涉及到辽代政权机构的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来看,一般性的选题较多,触碰难点、对以往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讨论的文章较少。在此,仅针对几个问题提出一点建设性意见供学界讨论。
关于辽代北南面官的框架与实际作用问题。这在辽代政权机构历史的研究中是一个被普遍关心的课题。中外研究界几乎都承认辽代政权有北、南两个统治系统。较多学者认为,辽代南面官系统为“虚设”。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北面朝官系统中的契丹南枢密院就是管理与汉人有关事务的最高部门。上述不同认识,至今还在争议之中。应当指出,对于辽代北南面官地位和具体职能的研究,尤其是“朝官”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对辽代政权机构的整体认识。在中国古代,无论是中原封建政权,还是由契丹族等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集权统治的特点都十分浓厚,辽朝也不例外。南面官系统是否“虚设”,关键要看其各级机构是否在辽代各类事务中发挥管理作用。而将契丹南枢密院视为主管南面事务的部門,也应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考察。更要注意辽代“北面官又分南北”的重要特点。至今,一些研究已经指出了南面官系统的中书省、大理寺、翰林院等部门在有辽一代都在发挥作用,领有具体事务。京、州、县级官员也都有较为明确的职能。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这方面的内容仍然大有文章可做。
关于辽代政权中央官中的各个部门的研究仍然薄弱。至今的研究成果,多对主要机构及其主管官做系统研究,但对这些机构中的下设机构深入还较少。诸如:契丹北、南枢密院中的中丞司;北、南大王院中的都统军司、都部署司和详稳司等。而对北面官系统的“北面御帐官”下属诸机构、“北面著帐官”下属诸机构、“北面皇族帐官”下属诸机构、“北面諸帐官”下属诸机构、“北面宫官”下属诸机构的研究,还十分薄弱。与上述相对应,南面官系统中的三师府、三公府、汉人枢密院、中书省下的中书舍人院等许多部门的研究,几乎都处于空白阶段。当然,对于以上内容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困难,资料零散,缺漏严重等重要条件严重不足束缚着研究者的手脚,但如果方法对头,逐步深入也会渐渐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关于北南面地方官的研究还有待于系统深入。北面部族官系统直接涉及对契丹本族管理体系的认识。大部族和小部族以及各个游牧部族的设官极其复杂。既有契丹本族特点,又有契丹族吸收唐制、五代诸政权制度甚至宋制的特点。需要阅读、参考、辨析的史料甚多,仅仅依靠《辽史》、石刻等基本史料是难以深入的。应当将资料面拓展到新旧《唐书》、新旧《五代史》、《长编》、《宋史》等多种史料。还要将具体某一个职官的来源与契丹本族职官、唐朝职官、宋朝职官等进行比较。这样,或可找到推进研究的出路。而南面地方官的整个体系,基本为唐制的框架,但辽代契丹统治者也根据需要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五京是辽代特殊的管理体制,州官中的头下州、军州也别具特色,与唐宋制有别。而其他州、县官的设置,虽然与唐制有关,但州、县中各级各类官员的权力、地位、职能等还需具体辨析。
除上述外,辽代的各个招讨使司、军队系统的管理机构和职官、监察官等也都有较多的空白点应当深入。
总之,要使辽代政权机构史的研究赶上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进度和水平,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辽史学界以学术进取为目标,团结一致,酿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应当组织近三十年来在契丹史、辽史研究方面有创建的学者共议今后的学术研究点,造就一支年轻化、专业化、执着进取的学术团队。在这个队伍中,老专家年龄大但学术思维活跃,能够在重大学术问题上提出把关性意见;年轻学者要有扎实的学术功底、良好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应当让契丹史、辽史的研究在中国学者的努力下,解决更多的难题,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责任编辑 孙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