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

2017-04-09 10:46:14褚媛媛
四川水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利益居民主体

褚媛媛 郭 鑫



信息时代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

褚媛媛 郭 鑫

(长春工业大学 130012)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如何实现有效和有序的城市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在城市现代化和信息化之下,过去的城市社区管理及治理逐渐与当前背景出现不适应的地方,信息时代的城市社区多元主体治理则更需要进行改革创新。针对信息时代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本文先具体阐述城市社区治理的相关概念,就其中涉及到的各主体及其不协调的原因,深入探讨如何实现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协调;体制改革

引言

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非常快,其中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们对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在城市社区发展就出现了不同的模式,如街居社区、新型物业社区等社区模式,因此社区治理上也存在一些不同[1]。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当中,多元主体之间也随之出现许多不协调的地方,从而使得社区治理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以下就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协调机制改革创新展开了探讨。

1. 城市社区治理概述

1.1 城市社区

所谓城市社区主要是指,人们聚居在城市当中的某一范围内,通过直接或间接互动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并通过共同的文化观念维持团结的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共同体[2]。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街居制”社区、“单位制”社区和现代商品房社区,这三种形式的社区出现时间早晚的不同,在社区治理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社区,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小范围的治理,以实现整个城市的和谐发展。

1.2 城市社区治理

在城市社区治理当中,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其中包括社区居民、居委会、政府等,这些主体相互之间就共同的问题、利益进行讨论和处理。因此,社区治理的方式是通过协调、谈判等的方式进行的,并且各主体为社区问题或利益的处理也共同作出措施以及实践活动[3]。与过去的社区管理相比,城市社区治理突出的特点是其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和实现治理的过程和机制,而过去的社区管理主体仅仅是政府,并且使用的是行政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

2.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的主体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了党和政府、居民、居委会等,在治理过程中各主体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首先,党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当中是主导力量。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城市社区治理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社区治理的经费等等,由此为社区治理提供良好的治理平台和基础。

其次,居民以及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当中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居民和居委会联系十分紧密,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维护居民的利益等,而居民则可向居委会反映问题、咨询等[4]。总而言之,居委会和居民在社区治理当中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是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主体。

在城市社区治理当中,非营利性组织是其中的主体之一,我国城市许多社区已经建立了这类组织。这类组织主要以参与者为主,参与者往往是社区的居民,组织以参与者的利益和需求开展活动,因此也在社区治理当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功能。

在众多主体的参与下,城市社区治理相对过去的社区管理体现出的优势比较突出。无论是在社区资源的配置、社区功能的完善,还是在社区和谐发展当中,各主体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当前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多样,在实际社区治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协调之处,为了进一步推进沉城市社区的治理与协调发展,以下先主要分析造成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不协调的原因。

3.1 主体利益不平衡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不协调的根本原因是多方利益未达到一定的平衡,即利益出现冲突。一方面,城市社区治理是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这种方式具有较好的治理效果[5]。但另一方面,由于主体众多,各主体的利益容易失去平衡,各利益主体体既有各自利益需求,又有共同的社区利益需求,一旦未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则会导致社区治理不协调。以当下“拆迁”为例,居民、政府等都有各自追求的目标和利益,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必然出现不协调的现象。

3.2 法制不健全

城市社区治理当中,居民、物业、居委会等主体之间存在有机联系,社区治理出现不协调问题,法制不健全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物业和业主(居民)之间,物业占据着资本、行政资源等,但是社区当中业主(居民)相对孤立且分散,再加上当前维护或保护业主(居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由此物业占据主动权和优势,当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业主(居民)的力量非常薄弱,则会使得整个社区治理出于不协调的状态。

除了以上两点原因之外,居委会职能发挥欠缺、来自社会的支持欠缺等也是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不协调的原因,此处就不一一赘述。而针对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不协调的问题,以下就如何进行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协调体制的改革创新提出了建议。

4.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建议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有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各主体的归属感,最终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为此,针对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具体建议如下:

4.1 以现代化信息化方式统筹各主体利益

当社区出现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各主体进行利益、资源等的分配时,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手段让各方主体参与其中,进行讨论尝试达成统一意见。例如,针对社区停车问题,各方主体可以以会议的方式、社区网络信息投票等的方式参与并提出建议,在此过程中各方主体可以伸张自己的权益,各方再进行换位思考以社区利益为主进行协调。

为了在冲突和矛盾发生之前,就实现良好的治理,相关主体可以先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就社区当中的事物、社区居民的问题等呈现在该平台上。而后各主体都可给出建议,选取最好的方式方法处理其中的问题,不断增强社区主体的主人翁意识,为社区的协调和谐发展做好铺垫。

4.2 政府及相关主体细化法规

针对城市社区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社区治理不协调的问题,政府及相关主体可细化法规,重视多元主体的城市社区矛盾。有必要还可在社区当中进行法律指导和宣传的服务,针对社区当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予以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要做到细化法律法规,则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居委会等可以先进行社区问题调查,从社区实情出发细化当前社区管理政策中模糊甚至是空白的部分。由此,从法律法规上为社区治理提供保障,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维护社区的正常和谐发展。

4.3 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

城市社区治理当中政府是主导力量,因此实现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协调体制改革创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此,政府转变职能可以从下放权利入手,充分让社区自行进行文化宣 传、社区整合等活动,让城市社区通过自我协调达成特色社区的建设,实现和谐社区的建设。当然,实施该方法的前提是政府已经做好了相应的考查及研究,由此进一步提出具体且针对性的下放的权利,由此实现政府服务职能的发挥。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主体多元如居民、政府、居委会等,这些主体都关系到社区治理是否协调,是否有显著效果。因此,面对社区治理不协调或利益冲突,不断进行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体制改革创新非常重要。

[1]高杉. 基于多元主体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J]. 人民论坛,2015,36:59-61.

[2]刘青. 多元主体视域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路径探析[J].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0:79-81.

[3]何平立. 冲突、困境、反思:社区治理基本主体与公民社会构建[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20-31.

[4]徐家良,武静. 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思路[J]. 上海城市管理,2015,03:42-47.

[5]方冠群,张红霞. 以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推进城市社会治理创新[J]. 现代物业(中旬刊),2014,01:69-71.

G322

B

1007-6344(2017)03-0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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