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消防灭火设施的讨论

2017-04-08 16:31
山西建筑 2017年4期
关键词:消防用水灭火器消火栓

赵 永 晖

(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11)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消防灭火设施的讨论

赵 永 晖

(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11)

结合实践经验,从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室外消火栓、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道设计等方面,分析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旨在提高公路隧道消防设计的水平。

公路,隧道,消防用水量,室外消火栓,灭火器

JTG D70/2—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隧规》)于2014年5月29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该规范的颁布对公路隧道消防灭火设施设计起到指导性作用,但笔者在实际工程设计、审核中发现规范尚存在较多的困惑和争议。现将部分问题整理,与各位设计同仁共同探讨。

1 消防用水量

《隧规》第10.2.6条,在隧道消防用水量表格中仅罗列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规定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中隧道内用水量。

根据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3.6.1条“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所以隧道消防用水量应包括隧道内和隧道外消防用水量。有的设计人员按照《隧规》的规定,理解为消防用水量只要等于隧道内用水量就满足要求,消防水池仅考虑储存火灾延续时间隧道内用水储量,在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合用管道仅按隧道内用水量计算,从而造成消防水池容积不足和消防管道管径过小,在消防灭火救援中埋下了重大隐患。

笔者建议:补充完善隧道外消火栓用水量。

2 火灾延续时间

《隧规》第10.2.6条规定“Len≥3 000 m,火灾延续最小时间4 h。”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46—2015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规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 h”。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规定“Ⅰ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于3.00 h”。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729—2012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Ⅰ级消防安全等级隧道火灾延续时间3.00 h”。通过查阅国内现行规范、规程、地方标准中城市交通隧道和公路隧道,最高防火等级隧道的最小延续时间均为3 h。延续时间过长,造成消防水池容积过大,特别在山岭公路山体上设置高位消防水池,将会增加消防水池施工难度。以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隧道内外用水量取值为例:长度超过3 000 m的特长隧道,隧道外消防用水量30 L/s,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20 L/s,火灾延续时间4 h的消防水池容积(30+20)×3 600×4/1 000=720 m3,要在山上修建这么大的水池建设成本高、施工难度大。

建议改为:Len≥3 000 m,火灾延续最小时间3 h。

3 室外消火栓

《隧规》第10.2.9条规定在洞口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隧道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隧道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确定,《隧规》未对隧道外消火栓用水量作规定,就无法对其数量进行计算。水泵接合器数量则应根据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确定。

建议改为: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数量应分别根据隧道外和隧道内用水量计算确定。

4 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

《隧规》第10.2.4.1条规定“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泡沫罐容积宜为30 L。”

泡沫罐容积与装置处压力有关,按水成膜泡沫液浓度为3%计算,当压力等于0.8 MPa时,连续喷射20 min所需泡沫液已经超过30 L。为保障装置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即最大压力接近1.0 MPa,满足20 min连续喷射时间,考虑部分安全系数,泡沫液量取40 L为宜。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 J08—2033—2008道路隧道设计规范也规定泡沫液的储量不应小于40 L。我院在设计中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连续喷射时间不小于22 min,通常采用45 L泡沫罐。

建议改为:泡沫罐容积宜为40 L。

5 稳高压供水系统

《隧规》第10.2.7.1条规定“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

关于稳高压系统,业界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不同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它能满足火灾初期所要求的水量和压力。在已废止的老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都没有提及。该系统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 08—94—2007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中,规范有术语解释和详细的设置要求。

笔者认为《隧规》有必要对有争议的稳高压供水系统做出术语解释,并规定系统设置要求。

6 消防管道设计

《隧规》第10.2.8.2条规定“双洞隧道的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供水管网。”

《隧规》仅规定了“双洞”隧道,让人理解为单洞双向、单洞单向隧道可采用枝状管网。公路隧道火灾危险性高、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大,不论单洞或双洞隧道都应采用环状供水管网。

建议改为:隧道的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供水管网。

7 灭火器配置

《隧规》第10.2.2条规定“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5 kg且不应大于8 kg,每组灭火器具数宜为2~3具。”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2条规定“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2.4条规定“一、二类隧道,每个设置点不少于4具”。据此,笔者认为《隧规》规定每组灭火器具最高数量宜为3具不恰。而且按此规定,可理解为只要满足“每个灭火器箱内最多宜配置3具8 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箱设置间距50 m”就符合规范,那么无论什么建筑限界净宽隧道都满足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推荐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灭火器配置计算公式,根据隧道长度类型、隧道内灭火系统设置情况、灭火器保护面积和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进行灭火器种类和数量选择。

建议改为:每组灭火器具数不少于4具,并按灭火器配置计算公式配置灭火器数量。

8 结语

由于国内尚无公路隧道消防设计的国家标准、规范,笔者根据地方标准中对公路隧道灭火设施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对城市隧道灭火设施的规定,对《隧规》中灭火设施提出7点建议,希望业界同行能积极讨论,不当之处还请同行海涵。

[1]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3]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

[4] 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S].

[5] DB 43/729—2012,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S].

[6] DG/T J08—2033—2008,道路隧道设计规范[S].

[7] DGJ 08—94—2007,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S].

[8] DB11/T 1246—2015,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S].

On discussion of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design regulation of roads and tunnels

Zhao Yonghui

(YunnanTrafficPlanningandDesignInstitute,Kunming650011,China)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design regulation for roads and tunnels from the water volume in fire-fighting, prolonged time of fire accidents, outdoor hydrant, stable high-pressure water-supply system, and fire-fighting pipeline design, and points out the respectiv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so as to improve the fire-fighting design of roads and tunnels.

road, tunnel, fire-fighting water volume, outdoor hydrant, fire extinguisher

2016-11-24

赵永晖(1973- ),男,工程师

1009-6825(2017)04-0240-02

TU998.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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