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导致青少年的成长模式变轨,进而引发青少年犯罪,危害家庭与社会。以青少年福利原则为切入口,对家庭冷暴力产生原因及其危害进行梳理,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从内到外,逐一提出防治不良家庭因素对青少年影响的措施,以减轻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有助于从根源上控制青少年越轨的家庭诱因。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青少年犯罪;犯罪学
家庭作为学习的第一站和首要生活场所,其氛围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心理塑造具有重大影响。与传统的“热暴力”相比,在社会转型期突出的“冷暴力”对青少年的成长同样具危害性,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条虽然确认了家庭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也存在对家庭冷暴力概念阐述的不足之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概念界定的参差不齐。青少年如果从小就处于家庭冷暴力的压抑氛围下,潜移默化学会用恶意诋毁、讽刺挖苦、漠视、疏远这些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话,成家之后也很可能采取冷暴力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孩子,相比于同时期普通家庭的青少年来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二、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具有相关性
家庭原有功能的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和谐、家庭结构的破裂等都属于病态家庭的类型,而家庭冷暴力在多种家庭问题中最具典型性,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不论是夫妻双方发生的家庭冷暴力,或者是直接针对青少年的家庭冷暴力,都会对青少年心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目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冷暴力主要存在于城市的知识分子家庭中,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城乡结合和新的城市地区的夫妻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冷暴力,进一步扩大家庭冷暴力的范围。相比而言,传统的家庭热暴力呈现下降趋势,而以精神上压迫为特征的家庭冷暴力趋于加强,危害更大。
(二)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
生活中经历过或者正在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青少年与正常家庭中拥有温情的青少年相比较,更有可能出现各种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问题。在家中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向父母寻求帮助,对于父母的依恋就会减弱,亲情的纽带难以维系。青少年最初是通过行为越轨把内心积压的不满与愤怒发泄出来,但渐渐地一般的越轨行为已经无法满足其不平衡的心理,从而开始探索新的行为模式,从一般的违法行为模式逐演变为犯罪模式。
(三)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受家庭冷暴力伤害的青少年一般会产生两种极端的性格:一种是阴郁、内向、敏感、人际交往困难,另一种则是叛逆、难管教。第一种类型的青少年多是在幼童时期就已经开始遭受家庭冷暴力,该类型的青少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居多,很少参与有组织犯罪,但犯罪过后,通常会产生愧疚、罪恶感。而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性格上表现为叛逆,行事风格上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体现在青少年暴力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
三、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措施
(一)从家庭方面预防家庭冷暴力
家庭是防治青少年越轨的首个关卡,但家庭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有所弱化。因此,从家庭方面防治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首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联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预防家庭冷暴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应当摒弃“非打即骂”的糟粕教育方式,采取适当的方式,尊重孩子的人格,及时沟通。
(二)从学校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家庭暴力虽然在家庭内部发生,但青少年至少有1/3的时间在学校度过,与教师相处的时间也比较长。教师基于关心和呵护学生的职业素养,相较于普通人而言,使其能更敏锐发现和解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问题。一旦教师发现有学生遭受家庭冷暴力后,应当及时进行干涉和保护该学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家长交涉、疏导。教师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沟通能够起到压力缓冲与部分削减的作用,更有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
(三)从社会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儿童、青少年保护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福利机构来处理青少年事宜,从儿童青少年福利的视角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管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组织,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由该组织牵头,联合教育、司法部门就青少年方面的事项展开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青少年福利落到实处,各方共同努力防控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诱因。
四、结语
家庭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家庭冷暴力防控从源头采取措施最有效果,家庭关系和谐、父母关爱就能增强青少年的依恋,当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造成初步伤害后,学校与教师及时发现处理,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时提供帮助,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发挥效力,铸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立项指导项目“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99083X)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游佳文(1995.11-),女,福建建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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