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裁判所法》,弹劾提讼委员应向宪法裁判所提出弹劾议决书之正本。出席审判的宪法裁判官应当在7名以上。弹劾提讼委员为法制司法委员长。弹劾审判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宪法裁判所法》第38条规定,从接受案件起,180天以内宣告最终决定。弹劾需要裁判官6人以上赞成方为通过。由法院审判來决定弹劾是否成立。同意时宣告该公职罢免决定、驳回时恢复权限与复归职务。endprint
方圆2017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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