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觅
[摘 要]如何使社区共管模式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务之急。本文试图探讨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中引入“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使政府管理者、保护区专业管理机构以及社区居民能真正从保护区的经营中获利。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可持续发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1
[中图分类号]X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21世纪以来,经过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人们逐步认识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除了保护区管理机构外,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区内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协助。《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如何实现社区共管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成为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1 “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的提出
有限合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引入有限责任这一概念之后的制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所有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中产生的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受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根据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和特征,结合社区共管的实践需求,笔者设计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模型图”,如图1所示。
在“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中,“有限合伙人1”为政府管理机构或保护区管理机构,“有限合伙人2”至“有限合伙人X”为参与社区管理的社区居民自然人、代表该社区的村委会等。如果需要额外融资,也可以吸纳社会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而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村委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代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选出一家保护区经营管理机构或团队,并由其针对该自然保护区的特点设立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最后,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 “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的特点
在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中,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保护区管理机构、社区居民、村委会及社会资本等)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过这样的设置,既能通过有限合伙人扩大融资渠道,从而避免了政府的单一性投入,又能积极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社区共管过程中的诸多弊端。具体而言,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有如下特点。
2.1 治理结构最优化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作为保护区专业管理机构全面经营管理整个保护区,有限合伙人不用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但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监督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作。保护区管理机构、社区居民找到可信赖的经营專才实现保护区良性发展和创造保护区运营回报,而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专才通过提供保护区服务获得固定加超额回报。因此,有限合伙使各方紧密结合,建立起互相信赖的机制,这样的治理结构为保护区管理机构、社区居民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浑然天成的平台。
2.2 利益分配最灵活
有限合伙企业的模式使保护区管理机构、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村委会、社区居民和社会资本可以就合伙企业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通常而言,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管理费,另一部分是收益分成。
管理费是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按照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其在合伙企业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在确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的既往业绩、合伙企业规模、计算合伙企业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合伙企业管理费、给予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普通合伙人业绩奖励的标准等。收益分成是指,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合伙企业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各方可以约定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积极、有效、有利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上可见,正是因为有灵活利益分配机制的保障,对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团队而言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3 “社区共管有限合伙企业”模型的法律要点
3.1 合伙人的资格问题
3.1.1 社区管理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社区管理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社区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1.2 村委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村委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2 合伙人的出资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作价,而不是必须进行评估。
3.3 对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的约束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为了维持其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为了更好地实现有限合伙人对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专业保护区管理公司监督,通常用“表决机制”“内部顾问委员会机制”和“除名机制”的方式来控制。
3.3.1 表决机制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合伙企业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即《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所述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普通决议事项,需要一人一票且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但是,该表决办法可以通过初始《合伙协议》例外约定。比如: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对于普通决议事项,需要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且需要社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方可通过,赋予社区管理机构一票否决权。
3.3.2 設置内部投资顾问委员会
由于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根据我国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实践,通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设置内部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代表共同组成,内部投资顾问委员会的作用是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某些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有些情况下是认可),比如对拟投资项目的评价、估值、利益冲突问题及违约补救,委员不会参与到项目投资和处置等具体事务上。通过内部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3.3.3 内部投资顾问委员会除名机制
专业管理团队的经营水平直接决定了保护区的经营成绩,在其不能按照预期计划完成目标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因此,全体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并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年度考核,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不能尽职免责或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将其除名,并重新招募新的专业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由此可见,通过“表决机制”“内部顾问委员会机制”和“除名机制”的方式,作为社区居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合法地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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