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7-04-06 03:4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3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民法律

夏 雨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大数据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夏 雨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时代的热点和难点,如何平衡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与信息安全的矛盾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健全,网络隐私权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补充,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亟须改进。

大数据;网络隐私;立法;改进

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①然而,大数据带来无比便利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仅就个人信息而言,犹如曝光在灯光下,他人可轻易地窥探、收集、泄漏和利用。据《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 (2017年一季度)》显示,高达96.6%的Android应用和高达69.3%的iOS应用会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②正是互联网独有的特点,信息传播的便捷、低成本和信息的财产价值凸现等原因,导致网络侵权案件逐渐增多,给当事人权益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严重障碍。因此,为适应大数据时代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客观要求,我国应完善相关的立法。

一、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明确地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不同,它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网络中的延伸和衍生物。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文件中,《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突出了网络运营者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弥补了我国对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的空白。

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之不足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

第一,隐私权的具体含义并不明确。我国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隐私权这一基本的人格权利,但是隐私权的含义并没有明确和具体。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使得一些本来不属于隐私权内容的部分成为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第二,归责原则不明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才可适用该归责原则,而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并不适用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况。这显然并不利于广大网民的维权,减轻了网站服务提供者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最终有碍网络的健康发展。

第三,宪法未明确隐私权的地位。我国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障人民之间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权加以保护,更不用说对网络隐私权的确权。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能直接援引,需要借助民法等其他法律才能实现,最终的效果也是不尽人意的。

第四,对网络隐私权的跨国保护鲜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空白,但是这部法律仅仅对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时才可适用,而在涉及到我国与境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数据传输方面并没有进行规定,造成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等合作时的障碍。

三、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方面的不足,提出以下的改进建议:

第一,明确隐私权的含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隐私权的含义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界定,我国应将公民隐私权区分为核心隐私权、重要隐私权和一般隐私权三类,根据隐私对网络用户的重要性的不同,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软件开发者等人获取网络用户信息和承担责任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制裁手段。

第二,确定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为了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和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大数据时代,广大网民事实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把举证责任加给他们,无疑会增加他们的负担,给予侵权人脱逃的便利,所以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加到侵权人身上,就会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和责任,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的势头和保护受害人依法维权。

第三,完善隐私权立法。首先,在《宪法》中明确承认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次,在《宪法》指引下,完善相关的立法及制度,使之体系化,形成以宪法保护为核心,以民法保护为重点,以其他法律规定为辅助的保护模式;最后,有必要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体系化和专门化,将一部分可以上升为隐私的个人信息通过隐私权法进行保护。

第四,大力开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我国应积极关注国际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和趋向,并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和措施,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细则应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向国际标准靠拢,防止在进行跨国数据交流中丧失主动权和引发不必要的冲突,给我国网络利益造成麻烦,争取在以后的国际合作中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

当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和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各行业、个人的协作,还要依靠网络技术的提高。

第一,各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具有规范性和指引性的行业规范,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等行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各种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严格规范行业内部的自律行为。此外,鼓励和认可第三方研究机构定期发布一些分析报告,建立网络信用档案,制作隐私安全白名单和黑名单。

第二,提高民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公民个人应设法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不轻易在网络上暴露自己的隐私,使用加密软件传输信息和资料,拒绝访问那些没有隐私声明的网站;遵守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尊重他人的隐私,不随意公开他人的隐私;提高自己的主人翁意识,监督各网站、行业的行为,一旦发现他们有侵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检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大力发展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关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成败。也就是说,网络技术越发达,隐私权益受侵犯就越容易。互联网技术就像蜘蛛编制的网,它将公民生活的全部网在其下,无处遁逃。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网民的隐私权益,我国应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实现网络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各行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通力合作,我国应践行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平衡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道德修养,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大力发展和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并适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域外先进经验。如是,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益,才能为我国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注释】

① http://www. cnnic. net. 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

②http://tech.cnr.cn/techgd/20170719/t20170719_523858497.shtml

夏雨 (1990-),女,汉,山东临沂,湘潭大学研究生,法学理论。

猜你喜欢
隐私权公民法律
论公民美育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让人死亡的法律
十二公民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