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川
摘 要:中医药的发展受制于其独特的诊疗过程和传承方式,在现代医学话语背景下,越来越显示其内在的缺陷。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促进中医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并加强中医药的国际推广和国际合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法律促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63
中医药根植传统文化,凝练生活经验,自成体系,自我融通,绵延千载而流传至今。中医的治疗理念和诊疗方法凝聚着无数历代中医从业者的经验智慧,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而区别于西方医学的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民族医学独特性和西方医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正因为此,在西方医学主导话语权的时代,中医药面临失语状态,在传统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医药,在当今社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特别是在西方医学的冲击之下,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手段受到很多质疑,发展前景晦暗不明。为保护传统文化和发展中医药产业,使传统中医药和当代医学诊疗体系、科学手段相结合,提升中药制剂生产的规范化和中医诊疗流程的科学化,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中医药发展。
1 强化政府部门的法律职责
应当充分重视发掘和整理传统中医药,针对有价值的中药资源和中医诊疗手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医药是生活经验的结晶,很多中医药并没有进入典籍,而是通过家族传递和经验传承的方式流传下来的,在传统社会,这一流传方式具有可持续性,但在现代社会,职业选择的多样化导致家族传递面临断层,这一传承模式逐渐失去优势。但中医药的保护和传承不是个体职责,而是具有制度的正外部性,政府应当从保护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认真发掘和整理散布的中医药知识,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强化保护,避免传承过程中的断代。同时,政府应该采取包括资金投入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传统中医药的复兴,使濒临失传或推广不够的中医药在医疗体系中复活,在服务公众健康方面真正发挥作用。比如,针对有价值的中医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项目,给予代表性传承人必要的资金支持;除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政府也应该搭建平台,设立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场所,向大众普及和传播相关知识,帮助其在新闻媒体等平台上广泛宣传,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名中医工程”,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医,由政府予以奖励和扶持;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诊疗活动,通过诊疗活动扩大其现实影响;对有效推广传统中医药的传承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税费减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渠道,使其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有效对接,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共同研究中医药的医学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对传统中医药的研究,促进中医药的科学化;鼓励相关企业和代表性中医药传承人开展合作,促进中药生产的批量化和流程化,造福更多民众,并保护相关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对在中医药促进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制度激励,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中医药事业中来,推进中医药的产业化发展。
2 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医药的长远发展中,应当构建完备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传统中医药大多数以家族方式进行传承,过于注重保密性,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比较薄弱。如果以现代法律体系予以考量,很多保护方式还停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阶段。这种保护模式可以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但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也违背了医学发展的规律。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完善规则,强化对中医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专利等法律框架下探索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也要促进医学服务大众健康的职责,同时有利于医疗手段的持续更新和医学事业的长足发展。中医药不是一些简单的中药制品和诊疗手段,它更是一整套理论体系和经验法则,因此,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着眼于中医药的整体发展,从材料萃取到研制方法,从炮制流程到成品效验,从医方医术到诊疗手段,应当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理论看,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比较欠缺,不能服务于中医药发展的现实状况。从法律体系看,我们国家关于中医药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备,相比很多国家,重视程度不够。比如,泰国很早就颁布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并成立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制定了“草药保护计划”;巴拿马实施了《特别知识产权法》。这些法规法规有效促进了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经过修改之后,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与中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有效对接,所以,应当结合中医药的特点,使知识产权中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能够服务于中医药的发展。比如,在专利制度中,可以根据中医药炮制方法和诊疗手段的独特性,将中医药的理论融入到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医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使中医理论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需要整合中医药方面的理论人员、专家名医、法律学者等诸多领域人才,共同对这些问题展开理论攻关,使传统中医药与知识产权理论有机融合,与知识产权法律完美对接。
3 利用现代科技提升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
中医药的科学化一直饱受诟病,针对这一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瓶颈问题,应当根据制定中医药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战略,使中医药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接受现代科学方法的检验,提高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传统中医药之所以遭受质疑,主要原因是其诊疗手段和治疗方法依赖经验支撑,这些经验总结很多未经现代科学方法的验证,即使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未经检验,而难以确立其法律地位,这也是《中医药法》迟迟不能出台和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在传统典籍和民间社会,有很多未经检验的中医药科学知识,只要通过科学检验,一定可以发掘出符合现代科学理念的医药产品和诊疗方法。屠呦呦教授荣获诺贝尔奖的成果就是从传统中医药典籍中发掘出来的,只不过她不仅仅是简单发掘,更是利用现代医学知识和科技手段加以验证,证明了某些中医药在现代医学理论中的科学性。所以,为提升中医药的科学化水平,应当广泛搜集整理中医病例,并展开科学研究。在整理分析大規模中医中药病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手段予以效验。
我国在中医药科学化方面的工作相比西方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他们利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现代工业流程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药品在全世界销售,比如,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抢先申请专利,1989年日韩国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牛黄清心丸的改进剂型牛黄清心口服液制备方法专利申请,与中国展开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争夺,严重挤压了我国中医药的生存空间,而我国生产的中医药,由于缺少西方国家所要求的科学标准,只有极少数能在国际市场销售,这一切都源于我国中医药生产中缺失科学性。
無论从中医药保护的角度,还是从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角度,政府都应当树立战略意识,推进中医药的科学化进程。不仅仅局限于整理医学典籍和发掘诊疗方法,更要通过“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等科学的实验方法,验证典籍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中医药的推广和应用奠定科学基础,同时,为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和国际化进程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这对于中医药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国务院在2016年2月颁布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细化这一战略纲要中的相关内容,会对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4 推进中医药“走出去”战略
利用中医药在国际社会逐渐得到承认的契机,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国际合作。从西方国家对中医药的态度来看,他们有一个从拒斥到接受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中医药的经验导向违背西方医学的理念而被这些国家排斥,但随着某些中医药经过科学方法的验证,证明了其有效性,西方国家也逐步改变了对中医药的刻板印象。比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已正式确立了中医药的合法地位,在欧盟部分地区和美国得克萨斯州,针灸已被纳入医疗保险。由于西医的局限性,美国也在一些慢性病、老年病等领域尝试实施中医疗法。1992年,美国国会授权批准成立国立卫生研究院“非常规医学办公室”,拨款200万美元研究包括中医药在内的六大类非常规疗法。2000年8月,美国FDA发布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标志着美国政府已正式以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植物药品。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第52次委员会上通过的《西太区发展传统医药战略计划》,对我国中医药更广泛被接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此局面下,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合作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俄罗斯、马耳他两个国家与我国卫生合作项目中,2/3项目是中医药内容。
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在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这一工作对于民族文化传承和公众卫生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医疗体制下,发展传统中医药事业,对于医疗体制改革和全民医疗的推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当从传承民族文化的宏观角度和完善医疗体制的微观角度,正确对待传统中医药,通过法律手段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最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稿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的中医药发展逐步走上法律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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