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慧
摘 要:由于WTO在自由化范围和机制設计等方面存在缺陷,而传统RTA也基本套用WTO的开放模式与标准,已有的多边、区域间贸易协定已经不能满足“21世纪”的分工与贸易现实,RCEP、TPP等超级RTA由此应运而生。据此,以RCEP、TPP为比较对象,分别从概况、共性和区别等方面分析这两种通往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开放路径,以便对新型的区域自由化模式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RCEP;TPP;亚太自由贸易区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18
1 引言
面对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新规则方面建树受限的情况下,亚太作为近年来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其区域贸易自由化努力成为新一轮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热点,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的长期建设也随之被放上日程。进入到21世纪,以全球分工与贸易的价值链模式来看,亚洲已成为与北美、欧洲并重的区域性生产与贸易区段,这使得以中国和东盟为主导的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美国为主导的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竞争与合作的同时,这两种区域一体化方式成为跨向FTAAP的不同的关键性自由化路径。
RTA的建立,离不开该区域范围内地理、社会、政治与经济关系的考量。仅从经贸利益来看,RCEP和TPP均意在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RCEP在2011年被提出且批准,16个成员国分别为东盟十国和中、日、韩、澳、新、印,未来可能纳入美国、俄罗斯等国。目前已进行14轮谈判,最新的两轮谈判将在中国天津与印度举行,预计在2017年后对相关谈判达成共识;TPP的进程相对较快,美国在2009年宣布并于次年正式进入谈判,2016年12个成员国正式签署协议,但最终生效还取决于各国立法部门的批准,而美国这一主导国的国会迄今为止还未通过该协议。
RCEP和TPP的出现,有别于21世纪前不断涌现的传统RTA,对全球或区域性贸易新规则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更对亚太地区的贸易开放树立了可供选择的两种可能方案。
2 RCEP与TPP的共性
尽管有诸多不同,RCEP和TPP是超级RTA(meg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或贸易谈判的典型代表,与传统RTA相比,两者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共同点。
2.1 总量与区内经济影响巨大
首先,在总量影响方面,两者均是超大体量的区域经济集团。RCEP16国的总人口超过30亿,GDP超过17万亿美元且占全球GDP的30%左右,贸易额约占全球的30%。TPP12个成员国构成了全球约40%左右的GDP,为全球货物与服务贸易贡献了30%的份额;其次,在区内影响方面,区内成员国与核心国的经贸关联非常紧密,表现出全球价值链下的产品内分工与贸易模式。据统计显示,2015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额占全部总额的30%、22%和11%,分别约为1.2万亿美元、1600亿美元和130亿美元,中国是东盟国家连续5年以来排名第一位的贸易伙伴。美国是TPP的核心国,与另外11国的货物和服务贸易额也接近1.88万亿美元,超过了美国与欧盟、美国与NAFTA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总额。
2.2 已有区域协定的叠加
RCEP和TPP的超级协定具有已有“区域协定+区域协定”的特征,由于均立足于亚太,其成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重合,如东盟国家的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以及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CEP成员方之间除了双边贸易协定外,还存在多个RTA,如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东盟与中日韩三国分别签署的3个“10+1”贸易协定等,为了加深亚太地区自贸协定的影响力,RCEP以东盟为基础,将“10+1”机制扩展至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形成5个“10+1”的贸易协定,构成亚太区域的第一个超级贸易协定,旨在实现FTAAP的达成。TPP以APEC成员国中的P4(新加坡、新西兰、智利、文莱)为基础,在美国的主导下,纳入美、加、墨三国组成的NAFTA,最终目的也是形成FTAAP。
2.3 议题的广度和深度均超越传统贸易协定
RCEP和TPP均属于21世纪的超级RTA,与传统自由贸易相比,在议题覆盖和深度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超WTO”特征。首先,新贸易协定不再仅仅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是解决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的相关问题(Baldwin,2011),它不是传统贸易协定的简单升级版本,而是涉及了更多的投资与贸易新议题,如开放模式、服务、投资、竞争、知识产权等;其次,对边境后改革(behind-the-border reforms)等传统意义上敏感的国内管制权给予了不同程度上的规制,如竞争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3 RCEP与TPP的区别
在贸易开放等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上,RCEP和TPP的明显差异,构成了推动FTAAP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由化理念和规则。
3.1 自由化程度的差异体现了“适度门槛”与“高门槛”的开放理念
RCEP充分考虑了成员国之间发展程度的差异性,在逐步减免关税的基础上,推动货物、服务和投资的自由流动,其沿用了WTO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待,允许部分国家有例外存在,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一“适度门槛”使其成为更具可行性的贸易协定。与之相比,TPP一经推出,就将其定位于建立一个全面的、高质量的“21世纪协定”,涉及的知识产权、投资、服务、政府采购、竞争、劳工和环境标准、争端解决等边境内规则不仅严格甚至苛刻,且在成员国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如企业跨境传送数据的自由规则,不仅禁止成员国政府要求企业将服务器置于该国境内的管制权限,而且也影响了相关国家的公民隐私等权益;在争端解决机制设计方面,WTO的“国家间”机制被“投资者-国家”机制所替代,严重约束甚至侵害了政府的合理管制权。
3.2 开放模式的不同表现出“渐进式”与“一步式”的自由化路径
RCEP沿用大多数成员国采用的开放模式,即WTO协定下的“正面清单”或“肯定列表”(positive list)方式,也就是说,开放承诺仅限于已列明的特定承诺部门或特定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未列明的不在开放范围之内。随着区内经济体发展程度及其要求的改变,相关议题和承诺水平通过多次协定进行不断拓展,自由化目标和水平呈现出逐步化、阶段化提升;TPP则采用已在NAFTA中得以应用的“负面清单”或“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开放模式,除了协议达成后可接纳新成员的安排外,该协议一旦达成,议题和承诺水平等基本上不再作出相关改变,其自由化标准和目标,更多属于“一步式”开放路径。
3.3 涵盖议题的差别反映了“包容性”与“排斥性”的发展思路
RCEP协定希望达成的具体目标包括关税削减95%、普遍的市场准入清单、涵盖知识产权、投资、环境保护、金融服务和劳工标准等议题、支持国内结构性改革、提高海关管理服务等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及支持港口、公路、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议题大多建立在传统贸易议题基础上,考虑了区内国家,尤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及挑战,以一种包容性、主动性的态度来对接区内经贸供求,互补性较强;TPP协定的相关议题则更多是美国国内实践、区域规则的推广,相关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美国贸易利益和战略诉求,如在“投资者-政府”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提高了跨国公司的话语权、针对国有企业采用的“竞争中立规则”也有削弱竞争对手优势的战略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劳工与环境等强制性新规则等也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量身定做。此外,在货物贸易方面,美国也并未在贸易伙伴的市场准入方面作出让步,如越南的鞋类和服装、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糖,以及其他国家的汽车及其零部件等。TPP总体而言,则更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排斥态度,其成员国也大多居于一种被动地位。
4 结论
从目前进展来看,RCEP仍处于谈判过程当中,TPP虽然谈判达成但还未正式生效;从协议侧重点来看,RCEP更加注重区域内价值链的通畅,TPP则旨在建立适之于全球的贸易投资新规则。无论两者的未来影响力如何,总体而言,其对自由化的设计更贴合于21世纪的全球分工与贸易现实,为实现FTAAP的最终目标提供了更多政策空间和可能路径。
参考文献
[1]Peter A.Petri,Ali Abdul-Raheem.Can RCEP and the TPP be Pathways to FTAAP?[J].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2014.
[2]劉均胜.TPP和RCEP双轨竞争自由化下CAFTA的建设[J].国际经济合作,2015,(12):1725.
[3]王绍媛,李国鹏.中国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对策建议[J].国际贸易,2015,(6):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