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不想”和“不要”对情态助动词“要”进行否定时,在意义上有明确的分工。但大量语言事实证明,“不要+VP”也时常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本文基于CCL语料库的真实语料,归纳出兼语句“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不要”所特有的情态意义分布。从总结出来的义务情态“不要1”和意愿情态“不要2”出发,对“不要1”进行句法成分的描写和观察,并对“不要2”的语义偏离现象做出历时和共时层面上的解释。运用语义分析领域的相关方法对“我+不要+你+VP”格式的深层语义内涵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揭示该格式的层次结构和语义指向,以期对“不要”表主观否定意愿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不要1” “不要2” 语义指向
一、引言
对于“不要”能否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吕叔湘(1999:592)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明确指出,助动词“要”在表示抑制的时候,它的否定形式通常不说“不要”,而说“不想”或“不愿意”。《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刘月华,1983:110)持相同观点。第二种:朱德熙(2007:64)在《语法讲义》中提出,表愿望的“我要喝水”可以用“不要”来否定,并特意举出“我不要喝水”的例子。第三种:蒋平(1983)、黄郁纯(1999)、郭昭君(2008)等学者采取包容的态度,即并不认为该句法结构是不合格、错误的形式,也不认为“不要”的使用说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因为应用的范围、受众等并非为主流。大量的语言事实告诉我们,“不要”确实时常被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否定意愿。
在确立了“不要”能表示否定意愿的“合法性”地位之后,对于其深入的研究以及相关问题的探讨自然就进入学者的研究视线了。但是目前学界对于这个小的语法现象一般都是作为研究情态助动词或“要”类词这些上位系统焦点之外顺便提起的辅助部分,较少有学者专门行文来进行论述。古川裕(2006)从“主语指向和说话人指向”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研究,但是其论证的过程还有一些不圆满之处。本文指出古川裕的论证文章中存在的问题,从情态分析的角度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情态助动词“不要”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带有一定歧义的该格式进行结构和语义上的分化。
二、问题来源
古川裕在《关于“要”类词的认知解释——论“要”由动词到连词的语法化途径》一文中指出,“要”有两种语义指向,分别是“主语指向”和“说话人指向”。例如:
(1)我要苹果。
(2)我要吃苹果。
(3)我要你吃苹果。
(4)你要吃苹果。
例(1)~(3)都是“主语指向”(代表主语的意愿SPJ),只有例(4)是“说话人指向”(代表说话人的意愿SPK)。
在随后对“不要”和“不想”进行区分的论述中,古川裕明确指出,表示说话人的希望或意愿是“不要”作否定形式的唯一条件,即“说话人指向”的“不要”才合法。并认为这是“不要”不表示意愿的否定而恰恰表示禁止或劝阻的根本原因。作者将这种“说话人”指向的例句列举如下:
(5)我(要SBJ)吃苹果→我(不想SPJ)吃苹果
(6)你(要SPK)吃苹果→你(不要SPK)吃苹果
(7)我(要SPK)你吃苹果→我(不要SPK)你吃苹果
古川裕对“我要你吃苹果”中“要”的语义指向的总结归纳,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一种是代表主语意愿的“主语指向”,另一种是为了配合说明“不要”只能作为表示禁止或劝阻时唯一条件的“说话人指向”。作者用“小句主语提升的现象”,认为“你不要吃苹果”就是“我不要你吃苹果”来解释此处的矛盾是很难让人接受的,模糊了主语和说话人的概念,这使得作者之前的论述相应地缺乏有效信度①。论证之所以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在现代汉语中还存在着“我+不要+你+VP”这种更为复杂的兼语句格式。因为多加了一个“你”在其中,语义也因形式的复杂而变得更加难以把握。下面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情态助动词“不要”从情态分析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带有一定歧义的该格式进行结构和语义上的分析。
三、情态助动词“不要”的两种情态
(一)“不要”的语义情态分布
“所谓情态,就是说话人对句子表达的命题的真值或事件的现实性状态所表现的主观态度。”这是彭利贞(2007:37-41)通过对前贤关于“情态”的各项基本要素的分析所总结出的“情态”的概念。情态助动词“要”有三种情态意义,鲁晓琨(2004:175-177)、彭利贞(2007:137)和郭昭君(2008)都进行了归纳总结,内容大致相同,仅在一些小的方面存在分歧。基于对情态助动词“要”的情态意义的界定,本文对“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不要”进行归纳和总结。
郭昭君对“要”的情态意义的分类方法如下:
情态助动词“要”所表达的情态意义具有根情态和认识情态的对立,在不同的语境中它可以表达三类不同的情态意义:义务、意愿和认识。
首先,义务情态指外在条件使实施某種动作行为成为必要。按照强弱程度的不同,郭昭君把义务情态细分为弱义务和强义务。其中弱义务的定义为:1.事物的客观规律要求施事实施某种动作行为,即一般所说的事理上需要;2.客观环境迫使施事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侧重客观性。从语义层面上来说,其施事为一种客观的环境和规律,并不符合“我+不要+你+VP”句法格式中的主观色彩。所以可以排除该格式在弱义务情态下的分布。
其次,意愿情态指主语具有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愿望或企图。意愿情态可进一步细分为愿望情态和意图情态。但郭昭君的分类未免过细,基于本文的研究,对于意愿情态的分析,笔者结合的是彭利贞(2007:137)的一种较为清晰的分类。
最后,认识情态指说话人对句子表达命题的主观推测,其核心是表达说话人对命题真值的相信程度。“要”的认识义包括常识、认识可能和预测。通过对CCL语料库中“我+不要+你+VP”格式的语料进行穷尽式的检索,发现在该句法格式中没有出现认识情态下的“不要”,所以可以认定在该句法格式中“不要”只包括义务情态和意愿情态。
由此,在吸收、借鉴并适当修改各家的研究成果后,本文将“我+不要+你+VP”格式中“不要”的情态语义重新界定如下:
说话人要求听话人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根情态 义务(强义务) 某种权威要求主语实施某种动作行为,例如上级对下级、大人对小孩、教师对学生。
意愿 指主语(施事)具有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愿望或企图。
(二)义务情态下的“不要1”
通过对北京大学CCL语料库的检索,在得到的115条语料中,大概有92条语料是作为表示义务情态出现的。所以我们可以重新确认“我+不要+你+VP”格式基本上还都是用来表示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否定式要求,即表示强义务情态的最优先说法。
从内部组成成分上分析发现,能进入该格式“不要”之后的成分既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光杆动词或者是形容词②、代词(这样、那样),也可以是一个动词性短语或者是一个复杂的特殊句式。在对其后接成分进行成分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单个的动词(单音节动词有:管、夸、讲、去、送、换等;双音节动词有欢迎、帮助、赌咒、表扬等,共38条)以及述宾结构(共28条)出现在该格式中的频率最高,所占比例达到71.7%。后接成分的语素越少,表达的主观情感越充分、强烈。所以单个的动词、少部分的形容词和代词以及述宾结构更适合此种句法格式③。能出现在该格式中的成分还有述补、双宾和连谓等动词性的结构以及一小部分(共6条)介词结构作状语的动作对象。
从外部的说话主体及语体色彩上来分析,因为说话人情感、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使得“不要”在表示主观的情态上面有了程度上的差别。例如:
(8)“国策是由我定的,国策没有错,你不懂,你还年轻。我不要你再和我说这个!你不懂!”
(9)江青突然说:“你们打搅了我的休息,我不要你们送了!”
例(8)、(9)中的“不要”指说话人禁止听话人或施事去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说话人代表了某种权威和社会规范,例如上级对下级、大人对小孩、教师对学生等,凸现了道义来源的权威性,着重引起听话者的注意。义务程度更高、更强。
(10)周建人不高兴地回答道:“我不要你们养活。”
(11)“我不要你送我”,我压低声音说,“你走!”
例(10)、(11)中的“不要”,能使读者明显感觉到说话人的主观情感减弱,说话人不允许实施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义务程度稍低、稍弱。
(三)意愿情态下的“不要2”及“不要”语义偏离现象的解释
(12)“二哥,我不要你走,我舍不得你……不要走……”
(13)她吓得嚎啕大哭,抱著我的腿说:“爸爸,我不要你这样,我不要你这样。”
(14)过后她不跟外公讲话,一讲就朝他白眼:“我不要你做我外公!我不要你讲话!我不要你管我!不要你做我家长!”
“不要”这种用法的发展,一方面与说话主体的具体身份有一定关系。当话语主体是年轻女性或儿童的时候,“我+不要+你+VP”格式中“不要”表意愿情态否定的情况多发,带有一种撒娇的意味。另外,对儿童来说,由于年龄关系,他们对汉语中特定的语法机制并未接受足够时间的训练与实践,规范的言语系统并未发展完善,因而造成偏离。
(15)望着陆涛诚恳的目光,米莱一字一句地说道:“我不要你为我做什么,我希望你为自己做点什么。”
另一方面,由于语言并非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语言和语言之间会由于接触而发生借用和吸收。在部分南方方言里,用“不要”表达否定意义的意愿的用法也很普遍。随着香港台湾④等地强势的经济文化的影响,内地语言社团成员尤其是年轻人更易接受外来强势方言语句,并将其加入自己的日常用语之中,因此用“不要”表达否定意愿的用法越来越多,逐渐进入了通用语的层面。
除上述两点原因之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要”字在现代汉语里是一个活动能力相当强的基本语素。其本身的活动能力和动态发展使其能不断地演化出新的语义内涵。马贝加(1994、2002)和卢卓群(1997)都从历时的角度考察了“要”的语法化历程。卢卓群曾详细清楚地描述过“要”的虚化过程:从本义通“腰”的名词“要”到通过活用而形成的“求取”义的动词“要”,进而又由动词半虚化成带有“应当、希望”等主观内涵的情态助动词“要”。从中给我们的启示便是要以动态而非静态的眼光来看待“要”的某些语义偏离现象。比如,以一个更加包容接纳的态度来探讨和分析“我+不要+你+VP”格式中的情态助动词否定式“不要”。
四、“不要1”与“不要2”的兼容及语义指向
(一)两种层次分析
在对语料进行分析的时候,即使参考具体语境,也有很大一部分语料很难被归入义务情态或意愿情态中的某一类,并非是某一具体情态中的典型用例,而是位于二者交叉地带的边缘用例。例如:
(16)他連忙把手贴在玻璃上面,做出掩住她的嘴的样子,一面说:“我相信你,我不要你赌咒。”
(17)柳原道:“你好也罢,坏也罢,我不要你改变。难得碰见像你这样的一个真正的中国女人。”流苏微微叹了口气道:“我不过是一个过了时的人罢了。”
(18)周萍(望着她,忍不住地狂喊出来):“哦,我不要你这样笑!(更重)不要你这样对我笑!”
这证明,有很大一部分语料其意义蕴含并非是单一的。事实上,在“我+不要+你+VP”的形式中,包含两个不同的句法结构,这两个句法结构不但语义上有差别,甚至在内部的层次构造上也不尽相同。第一种层次划分宜分析为:
第二种层次划分宜分析为:
先分析句式A。句式A在语义上表示的是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否定式命令。需要禁止的是听话人的动作、状态或者是某些情况,“不要”和听话人“你”有着更为密切的语义联系。所以当表示禁止类意义时,把“我”和“不要你改变”看成是两个直接成分更为合适。
“我+不要+你+VP”格式与“你+不要+VP”格式有语义上的相关性,都表示一种命令、禁止的语义。在能够保持基本语义不变的情况下,两种句式之间的转换是可以顺利进行的。古川裕认为,这里出现了一个小句主语提升的现象,提升之前与之后的两种句式关系是平行的。比如:
(19)我不要你改变→你不要改变
(20)我不要你赌咒→你不要赌咒
(21)我不要你这样笑→你不要这样笑
虽然这种转换可以顺利进行,转换后依旧保持了原来的大部分语义内容,但是这种转换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语义的“脱落”。失掉了主语“我”作为句子成分的参与,所代表的主观否定意愿也就相应的不见了,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带有禁止命令的祈使句式,使得说话人的主观态度更加坚决和强硬。这种差别也证明了“我+不要+你+VP”格式中不只存在一种语义关系。
再来看句式B。句式B主要表示说话人的一种否定式意愿。相应意愿的肯否取决于说话人的主观决定。即“要”与“不要”都得以说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以当表示否定的意愿时,助动词“不要”和第一人称主语“我”的联系更为紧密。此时,主谓结构“你改变”作为一个整体的部分来解释说明所否定的内容。因此,把“我不要”和“你改變”划分为两个直接成分比较合适。“我不要喝水”就是此类句式的一个典型例子。
上文已提及,把句式A从“我+不要+你+VP”格式转换到“你+不要+VP”格式是可以在保持语义不变的情况下顺利完成的,但由于助动词“不想”只是纯粹表示意愿上的否定,所以就无法完成在表示相同禁止语义背景下的转换。例如:
(22)我不想你改变→\你不想改变
(23)我不想你赌咒→\你不想赌咒
(24)我不想你这样笑→\你不想这样笑
虽然例(22)~(24)中改变后的例句的在语法上是合理的,但是它所代表的语义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从“我”的主观意图变成了“你”的主观意图。由此也可以通过这种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我+不想+你+VP”句式仅代表主观的否定意愿,而“我+不要+你+VP”的句法结构兼有两种不同的语义内涵。
(二)“不要”的语义指向
这个句法结构如果从语义指向的平面来考虑,会更加清楚一些:在“我+不要+你+VP”句式中,“不要”一词有两个语义指向,一个前指说话人“我”,另一个后指听话人“你”,是一个双指双项的句法结构。也就是说,在“我+不要+你+VP”这个句法结构中同时加载了两种含义,即造成歧义的原因:一是“我不愿让你改变”;二是“你不要改变”。上述例(22)转录在此,其语义指向如下:
因为这两种语义内涵共现在一个句子当中,二者之间有一个“模糊界限”,即很难将所有的具体语料都判断出来是表否定意愿多一些还是表否定命令多一些。
五、结语
对“我+不要+VP”这种语言偏离现象的关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们对此类句式本身更深层次地认识和研究。尤其是运用结构和语义综合分析的方法将“我+不要+你+VP”这种句式结构中“不要”的语义情态揭示出来,也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义务情态“不要1”和意愿情态“不要2”。对于某些语义兼容的例句,运用语义指向的方法可以比较清晰地将其结构层次和多重语义分离出来。古川裕(2010)建议“在对外汉语教学场面上最好不要教这一格式”⑤,但面对越来越多的语言事实,已不能严格按照原来的既定标准进行解释说明。进行此种分析,一方面对我们认识汉语句法结构中所叠加的多重语义有所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对新兴的语言现象进行一种学理上的阐释。
注释:
①在第九届国际汉语研讨会中,古川裕专门撰文区分“我不想VP”
和“我不要VP”。在这次学会上,他并没有用“主语指向”和“说话人指向”来进行相关理论阐释。
②形容词仅出现一例:“我不要你老”。这里的形容词已经带有动
词的意味:“不要变老”。
③名词性成分仅出现一例:“我不要你半年”。这里的“半年”为
一名词性时间词语。此短句只能放在完整的语境中才能成立,其本身在语义上无法完全自足。所以该例十分特殊,可以排除在所进行统计的语料之外。
④此种句法结构还被收录进台湾的课本《使用视听华语(1)》第
三课的示范例句中:我(不)要买笔。I(do not)want to buy a pen.
⑤古川裕.关于“要”类词的认知解释——论“要”动词到连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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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洁颖 北京师范大学汉语文化学院 100875)
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6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