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毅/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
新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解读及应用思考
张仁毅/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
2017年7月3日,农业部印发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同时废止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新规范》、《旧规范》)。为了让广大兽医工作者一目了然的了解《新规范》与《旧规范》的不同之处,笔者详细梳理了《新规范》与《旧规范》,进行对比解读。同时,笔者在实践中经常参加各种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及具体实施,在此对《新规范》中各种处理方法的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一)《新规范》制定依据有增加
《旧规范》制定依据仅仅为《动物防疫法》;《新规范》增加了2部法律,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二)《新规范》处置对象名称更规范
《旧规范》称处理对象为“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新规范》则称“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新规范》涵义更准确,处理对象更清晰,既包括病死动物,又包括相关疫病的染疫动,还明确了屠宰检疫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均需按《新规范》进行处置。
(三)引用的规范和标准有删减
《新规范》删除了《旧规范》中引用的三部法律及一个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以及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四)无害化处理方法种类有增减
《新规范》删除了一种处理方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法。《新规范》增加的方法是“高温法“及”化学处理法(硫酸分解法、化学消毒法)”;《新规范》删除的一种处理方法为“发酵法”。
《旧规范》的掩埋法包括“直接掩埋法”和“化尸窖”,而《新规范》只保留了“直接掩埋法”,且名称改为“深埋法”。
(五)无害化处置方法更细化
1. 增加了每种处置方法适用对象,操作性更强。对每种处置方法适用于哪些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做了明确。如:(1)焚烧法,适用对象为“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2)化制法适用于“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2.处置工艺参数更详细。《新规范》对“直接焚烧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焚烧炉渣、焚烧飞灰以及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明确要求按照相应国标处置、达标排放。
每一种无害化处理方法都有利弊,并不是每种方法均适合在基层使用,有些处理方法成本高、技术门槛高、设施设备要求高,在基层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一)深埋法
笔者在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深埋法”。染疫动物及应激死亡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均用此法处理。其优点是,就近选址,减少污染面。其弊端是:根据《新规范》要求,挖坑深度1.5 m以上,工程量巨大,人力难以完成。必须借助重型机械,因此选址必须通路,机械车辆能通行。由于深埋坑较大较深,防渗防漏难度大。尤其遇到多雨季节,不仅坑底需要防漏,深埋坑最上面还需要做防漏水处理。在处理量少的情况下,难以达到《新规范》要求的“最上层距离地表1.5 m以上”。
(二)焚烧法
该法需要专业焚烧设备,目前少有专门用于焚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焚烧设备。且能耗较高,处理成本也高,并且增加了大气污染。由于焚烧设备地址限制,只能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产品运输到指定地方,增加运输成本及疫病扩散风险。
(三)化制法、高温法
这两种处理方法均需要专业处理设备,且最终会产生废气、废水及残渣,处理环节多,成本较高。
(三)化学处理法
《新规范》中新增的处理方法。具体包括:硫酸分解法、化学消毒法。其主要原理是配制酸性或碱性消毒溶液,将被处理对象浸泡其中,达到消除危害的目的。其弊端是很明显的:一是处理对象有限,尤其是化学消毒法,仅仅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动物皮毛消毒”。而且《新规范》中“硫酸分解法”没有明确最后的液体如何处置、“化学消毒法”也没有明确最终的皮毛如何处置。
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新规范》中的5种处理方法,深埋法及焚烧法更值得推荐,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这两种方法一般都不涉及动物或产品的收集、暂存,可以节约人力、电力等成本,降低疫病扩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