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与检验医学》计量使用与统计学要求
计量使用要求:计量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凡有单位符号者应使用符号,如"天"为"d","小时"为" h","分"为"min","秒"为"s"等,长度单位分别用"m"、"mm"、"cm"等等;量的单位严格按标准执行,如物质浓度统一用"L"而不用"ml"。数字:请执行GB/T15835-1995《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
统计学要求:统计符号按照国家标准GB3358-82《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符号一般用小写斜体,须用平均数±标准差(x±s);相关系数为"γ";t检验为"t";卡方检验用希腊字母小写斜体"χ2"表示。而P值、F检验、Q值、M(中位数)等均为大写斜体。
《实验与检验医学》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