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6〕102号
各保险上海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管控,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促进和维护上海保险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强上海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各类行政审批类、备案报告类事项的事先报批、事后报备或报告工作,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事先履行行政许可手续而进行地址变更;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免职未及时报告;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超期任职;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记载地址不一致,地址变更未及时报告;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免职未及时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或者未及时报告。
二、各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因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决策。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人员同时担任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切实履职,避免出现因长时间不到分公司履职而导致公司内部管控弱化的情况。
四、各保险公司应适度保持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稳定,避免因高级管理人员过度频繁变更而引发风险。
五、各保险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各类行政审批、报告或备案材料。
本通知有效期2年。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