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命名指引》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6〕97号
各在沪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管理工作,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参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命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6年5月3日
上海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命名指引
一、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管理工作,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三、除“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外,一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辖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存在一家名称为“分公司”的机构。
省级分公司层级的航运保险中心名称以中国保监会的文件为准。
四、支公司原则上以以下几种方式命名:
(1)区级行政区划,例如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2)镇或街道的名字,例如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公司;
(3)自贸区内的支公司以“某公司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支公司”命名。
五、营业部原则上以镇或街道的名字命名,例如某公司上海(市)洋泾营业部。
六、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以“某公司上海(市)+区级行政区划+道路”命名,例如“某公司上海(市)浦东张杨路营销服务部”。
七、专属机构中电话销售中心原则上以“某公司上海(市)电话销售中心”命名,同一公司有两家以上的,可以以区级行政区划命名,例如“某公司上海(市)浦东电话销售中心”。
八、分支机构命名时其名称应与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
九、如果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字段上发生重名,可以通过“第二”等修饰字段加以区别,例如某公司上海(市)浦东张杨路第二营销服务部。
十、以上所称某公司均指法人公司名称。
十一、本指引确定的命名规则不溯及既往,已设机构的名称不进行调整,已设机构更名换证时参照执行。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