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认同法治的机制建构研究

2017-04-03 04:48:53于延晓
关键词:利益法治机制

于延晓

(1.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2.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人民认同法治的机制建构研究

于延晓1,2

(1.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2.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进行法治建设中,人民认同法治问题非常重要。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不同层面的研究,包括法治认同的核心部分——价值认同及法治认同的概念、分类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研究成果为人民认同法治机制的建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治认同既是一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认同结果。根据人的认识规律和法治所承载的内容、表征及其功能,人民认同法治应由利益认同、制度认同和价值认同逻辑构成,因而逻辑建构法治认同机制,就应该围绕这个图景而展开。针对人民不同认识层次的法治诉求,坚持民主立法,构建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体系”同步推进,使执法司法有据,人民遵法守法有章可循;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人民看得见的正义等,应该成为我们制定法治建设的方案。

法治建设;人民认同;机制;利益;制度;价值

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今治理国家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作为法治传统匮乏的中国,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课题。从中国几十年的实践看,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党和政府的顶层设计,更需要人民对此的认同和参与。本文意在法治建设和人民认同机制的关系问题上做些尝试性的研究,通过该研究勾勒出人民认同法治的逻辑图景;逻辑地建构出法治认同机制,通过把脉人民立体认知法治理论及其建设情况,针对不同层次人民的法治诉求,由党和权力机关制定法治建设方案,教育引导人民知法遵法守法,从而达致人民对法治信仰的自觉,以此树立国家的法治权威,最终实现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认同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古希腊时期强调的是个人的自我认同。到了现代,认同理论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认同理论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美国心理学传统的认同研究,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其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认同危机理论;二是符号互动论,代表人物是米德,他提供了一种实践的主体间性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联域作为认同理论的重要支撑;三是以欧洲大陆社会心理学为基础的社会认同理论,代表人物是泰弗尔和约翰·特纳,他们于20世纪70年代创立该理论。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全球化问题的日益增多,认同理论研究已突破心理学视界,渗透到政治学、哲学、文化学、民族学等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比,有关法治认同方面的研究还不那么深入和系统。但通过文献统计梳理,国内外学界对法治的认同还是在某些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

(二)国外相关研究动态

国外多学科涉猎认同问题,而因本人研究能力所限,还没有发现直接以法治认同命名的著述,但相关内容在古典自然法理论和制度法律理论的研究中已初露端倪。一是认为基本价值的认同和情感意识上的归属是文化、政治等认同的基础[1-2]。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在论述合法性时就指出,合法性不仅需要统治者的首肯,考虑到法律的性质,还涉及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3]。二是认为法治是良法之治。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明确了法治的两重意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P199)三是认为法治认同是规范认同和意识(价值)的认同[5]。这些观点也导引了国内的相关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三)国内相关研究动态

国内主要在政党认同、法治认同的研究上有所突破,认为主流意识形态和艰苦奋斗等价值认同是政党认同的路径依赖[6-7]。而法治认同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有关法治认同概念的界定。主要有法治认同和法治文化认同两种体现,都是对公平、正义和人权等价值的认可和接受。如学者卢建军认为,“法治认同是人们对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的认可和接受,是人们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认知对法律进行的评判,是人们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以及愿意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8](P20)而龚廷泰教授则直接从文化角度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所谓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是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共识[9](P42)。

二是法治认同的分类。主要有两个“三分法”:第一,根据公众对法治的功能认知、公众与法律的关系和公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三个标准的划分[10](P134-136)。第二,根据法治认同的主体、形成法治认同的方式和法治认同主体的心理结构的划分[8](P29-34)。

三是法治认同对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第一,正面推进说。认为提升公众的法律认同感是解决现代性司法问题的关键,是集聚国家软实力的制度基石;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奠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基础,实现国家的法治目标[9](P43)[11-12]。第二,负面影响说。有学者认为,人治主义下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造成了公众普遍存在的权威主义的思维习惯和奴性仆从的行为习惯,使法律认同缺乏基本的主体要件,影响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13]。

四是法治认同机制的建构路径思考。笔者从已有文献中梳理出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龚廷泰教授认为,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式展开,它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9](P47);卢建军借鉴了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认为“法治认同的生成除了要满足法治与主体需要的契合性条件外,还必须通过主体间的交往来实现。社会主体通过平等、理性沟通和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交往,是法治认同生成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必经的路径。 ”[8](P204)

综上可见,国内外对法治认同及机制构建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三重三轻”。一是重在对其它学科的认同问题研究,轻于对法治认同问题探讨;二是重在单个学科的自说自话,轻于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三是法治认同机制的建构重在平面化、单视角的考量,轻于立体化、多视角的逻辑推演。鉴于此,本文力求整合法学和政治学等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探索人民认同法治机制的立体逻辑建构问题。

二、人民认同法治(建设)机制的有机构成

(一)基本概念说明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人民认同法治的机制建构问题。这里人民是认同的主体,“在民主政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14](P185)本文以用“人民”作主体,还因为人民认同的法治不仅仅关涉法律问题,更涵盖了国家战略和党依法执政等政治学内容。

法治(建设)是人民认同的客体,它指涉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法治是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是“五大体系”作支撑的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内蕴公平正义价值的法治。因此,本文建构的人民认同机制是有层次的,是利益认同机制、制度认同机制和价值认同机制的有机统一。

认同,在现代汉语中有两层递进的含义:即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和承认、认可[15],这是由感性到理性的主观体认的过程。学者李春明认为,“认同就是认可或同意,是在知晓的基础上产生了发自内心的好感和赞同,从而带来行动上的一致。”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认同就“是指公众对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普遍认可和接受,是指公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因法律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满足民众的需要,民众从而认可法律、尊重和信任法律、愿意服从法律的过程。”[10](P132)龚廷泰教授认为,“法治的认同,是一种文化的认同。”并且他在马尔库塞的“相互承认”和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基础上给法治文化认同一个定义,如上文。

上述学者的观点具有启发意义,但还不能涵盖法治认同的全部。根据法治的内涵及其表征,法治认同应该包括法治的利益认同、法治的制度认同和法治的价值认同,那法治认同不妨这样定义更直观:法治认同是指人民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对法律能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对法律制度的规范明了及法律顺应人民的价值期待的认可与赞同。它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对促进人民的用法自觉,树立法治权威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治认同概念涵盖了这么丰富的内容,人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包含了这些内容,而不是其它?这需要进行理论的论证。

(二)论证人民认同法治的有机构成

法治认同包括法治的利益认同、法治的制度认同和法治的价值认同,是由以下两因素决定的。

1.由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人的认识实现的第一次飞跃。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人在实践中通过感官对客观事物外部形态的直接的、具体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现象;而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通过思维对客观事物内部联系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对感性认识获取的表象材料进行加工而得到的对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的认识。人民对法治的认同也是这样的过程。首先冲击人民感官的一定是满足他利益需要的法律条文,或者说是他的利益需要法律条文来确认或保护,或者他的利益被侵害需要法律制度来恢复或保障,所以,人民认同的法治首先是代表利益的法律、条文(制度)的法律。当人民知晓认可制度的法律后,就会进一步追问,我们为什么选择法律制度,为什么用法律而非用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理性思考就会发现,是法律内涵的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等价值召唤着人民,使之认可赞同法律。否则,人民可能会选择道德、宗教等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理性的认识等同于法治的价值认同。因此,从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看,人民认同法治应该包括法治的感性认同和理性认同,即法治的利益认同、制度认同和价值认同。

2.由法治的内容、表征和功能决定的

法治所承载的内容、表征和功能说明人民认同法治是由法治的利益认同、制度认同和价值认同三个层层递进的部分构成。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同样,人们追求法治,目的就在于人们期待法律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及对侵害自己与国家社会的非法利益的打击和处罚,满足自己的合理正当需要,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自然和社会资源的日濒匮乏,人与自然之争、人与社会之争、人与人之争等矛盾都会爆发出来,并最终都以利益冲突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且利益冲突表现多元、多样、多变。“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17]可见,人们对待法治的态度,在于法律能满足他的利益诉求,解决他的现实问题,通俗地说,法律对他们有用,人们看重它的功用性。因此,人民认同法治首先是对法治的利益认同。

另一方面,利益种类多样化,有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一而足。那么在法律平衡各种利益的时候,是同等保护各种利益还是优先保护某些主体的利益?同等保护显然不可能;而优先保护,其标准又是什么?这就需要利益的评估或评价的问题,即对各种利益进行排序,这涉及到法律的价值位阶或比例问题。如美国在“9·11”恐怖事件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因此增加了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检查和盘问。这显然出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由与安全价值的冲突。在这样的特殊时期,私人利益就要让位于公共利益,自由价值要让位于安全价值。人们正是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平衡、调节而认同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含义也说明了这个道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P199)良好的法律简称良法。何谓良法?亚里士多德给出了答案:良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公众利益而非私人利益的;良法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自由;良法能维护合理的政体于久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重点谈到了良法问题。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虽然《决定》没有给出良法明确的定义,但为良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即“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18](P6)。从亚里士多德有关法治的定义到四中全会的立法引导,都提示法治内蕴着的价值,它是人民除对法的利益的感受外对法的道德性的体认,法的公正与否影响着他们对法治的认可和接受。

而法的利益和法的价值只是法治的精神要件,没有法治的实体要件是不完整的法治。法治的实体要件,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行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的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14](P189)。换言之,法律制度是法治精神的载体,文本上的正义自由等价值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规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就显得特别重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清晰和操作性强会使人民愿意亲近法律,认可法治。

综上,人民认同法治,应该包括认同法治的利益、法治的制度和法治的价值三个部分。

三、人民认同法治机制的建构路径

法治认同机制的生成来源于主体对法的利益维护的感受和体认、主体对法律制度的感受和体认、主体对法的价值的体认和感受,据此,法治认同机制的构建方向和对策应该围绕这个线索而展开,具体的机制建构路径如下:

例如:高中历史教学中在讲述到鸦片战争的内容中,就可将火热一时的宫廷剧加以引入,如《步步惊心》等系列展示清朝繁花锦盛的宫廷剧作为导入内容,这是当下学生比较熟悉的,从影片当中所展现的内容,其实是和真正的历史中的清王朝有着不同。真实的历史清朝是走下坡路的华丽的老牛,而鸦片战争的序幕就让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走向了终结。然后将鸦片战争的课程内容的学习呈现出来,这样通过比较热点的内容在课堂上作为引入点,这对激发学生的兴趣就比较有效。

(一)坚持民主立法,构建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机制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18](P6)。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健全党领导的、立法机关主导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进行民主立法。

首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实现了人大所立之法是反映人民意志之法。而法律是反映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刚性制度,这其中就包括了由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度。可见,党和法律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目前,关键是改善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程序和范围问题。在此需要完善党在立法工作中对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不能以党代替人大作用,也不能过分强调人大的作用而失去了立法的方向,做到“三统一”“四善于”。

其次,坚持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就立法机关而言,需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急人民所急、满足人民所需,就重大民生问题的立法摆在优先位置。还要健全立法机关和人民大众立法沟通机制。听证是协商立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一项好制度,通过听证,立法机关能及时听取百姓意见,倾听人民心声。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制度要增强人民的代表性、广泛性,切记走形式。如果法律没有代表人民利益,没有反映人民意志,那就不是良法,法律就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法律也就没有了什么权威可言。草案的征集意见和反馈机制也是协商立法的重要一环。在信息网络发达、大众传媒多样化的今天,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快速公开意见建议展开互动,不仅能使草案获得人民的共识,还会提高立法的效率。

除了民主立法外,还要建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多种机制。目前,在社会矛盾多发复杂的形势下,要建立健全人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商、权益保障的渠道。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个社会人民表达不畅、沟通无门、救助无望,那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目前,几项机制矛盾都剑指信访制度,它也是近年来广受争议和诟病的制度。要完善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不仅明确了构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机制的着力点,而且明确了结果要求,使人民诉求有回应,人民的利益保护有结果。因此,构建法治认同的利益机制,就要在民主立法机制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机制上下功夫,针对这些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做好调研,提出可行性方案,扎扎实实解决问题,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的利益着想。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体系”同步推进,使执法司法有据,人民遵法守法有章可循

人民对法治的制度认同,最主要的是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规则原则是法治社会建设中制度建设的关键部分,即是说,其完善与否不仅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且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制度防线。

首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大制度体系的衔接机制问题。众所周知,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内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反映,两者都是反映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利益的制度,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体时,还是会出现制度对接的不畅。例如,“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反腐败方面,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和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对接不够,对违反党纪且又构成犯罪的,缺乏应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明确规定。”[19]因此,我们要在制度机制方面探索两者对接的具体办法,使操作运用起来有章可循。还应该考虑建立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决定》要求“加大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力度,以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创新党的代表和党员群众密切协商机制,及时听取党员群众对党内法规制定修改的意见,保证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的一致性,以有效对接国家法律。

其次,建立健全人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上文涉及到建立听证会制度等协商民主制度机制,还应该创新协商民主的其它制度机制,比如民主恳谈会、省长市长热线、BBS讨论专区和微信公众号等等,畅通人民表达利益的渠道,用这些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属于国家规范化制度表达外的新机制。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不能忽视国家的民主制度设计主体——人民代表的发声,即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人民代表组成中基层代表的比例还过低,代表性不足。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为246人,占代表总数的仅为8.24%;十二届人大代表中这一比例有所提高,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为401人,占代表总数的13.42%[20]。尽管如此,这一比例还是比较低的,影响了基层群众利益和意志在国家层面的反映,使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可能脱离基层人民群众的要求,弱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有甚者,像辽宁暴露出的贿选案已无视人民的存在。因此,净化选举环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化代表组成机制是今后的重要工作。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定的法律真实反映人民的心声,从而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制度的亲近感,认同法治,增强运用法治的自觉性。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干扰办案记录和错案追究等制度,保证人民看得见正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时,法治成为了人们的真诚信仰,表现为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而认同的法律一定是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法律。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的全过程,而在司法一环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威的树立在于能否公正地司法,人民看得到的正义在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1](P193)为了防止“水源污染”,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要具体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明确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包办具体事务,党的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之名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这要求干部“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其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18](P15),从制度机制上堵住个别领导干部向法院、检察院打招呼、批条子、下指示等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

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健全司法权力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和参与事实认定等制度建设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点。这些制度内容建设对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让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中的正义,为他们认同法治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的认同不单单是法治的利益认同,也不单单是法治的价值认同,而是包含着利益认同、制度认同和价值认同三个逻辑密切、层层递进的部分。这样完整立体认同法治,有利于立法机关把脉法治建设中人民对法治各部分的认识程度,促进党和国家制定准确的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对策。如利益认同机制要求党领导的立法工作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新常态;制度认同机制要求法律制度体系更完备;价值认同机制要求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司法更公平公正。同时,有利于深入推进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战略。人民法治认同机制的构建使党领导的法治建设有了制度、价值基础及动力机制。还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它时刻检视党是否更好地代表了人民利益,实现了人民的价值期待。

当然,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进行法治建设,只有认同机制的建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法治认同的主体——人民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其认知参政能力。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非常长,缺乏公民意识成长的环境。公民意识缺乏的后果在于对自己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角色的无意识,缺乏对权利的尊重,缺乏政治和社会责任感。对权利的尊重、对法治的认同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也要认识到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在本文中他们(人民)是法治认同的主体,主体意识的提高,才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此外,社会环境进行民主化建设也是必要的。民主与法治关系密切,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表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民主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才能最终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才会认同法治、信赖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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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Mechanism

YU Yanxiao1,2
(1.CPC Party College of Jilin,Changchun,Jilin,130012;2.Research Center for Socialist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Jilin Province,Changchun,Jilin,130012)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strategy and the legal construction,the issue of peopl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is very important.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studied the issue at different levels,including the core part of th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the concepts,classification,and functions of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value and th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and so on.These findings provide a good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mechanism.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is a process of cognition,and a process of identification as well.people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 should be composed of interest identification,system identification and value identification logic.For people’s demand for the rule of the law at different cognitive levels,we have to persist in democratic legislation,construct legal system representing and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people.Besides,we should construct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persist in synchronical promotion of “the five systems”to make law enforcement and juridical? practice law-based,and people’s observation of the law rule-based.Finally,we need to reform the justice system,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raise the credibility of judicial authority,and guarantee justice visible to people,all of which should be involved in our plan for legal construction.

legal construction;people’s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law;mechanism;interest;system;value

D 920.0

A

1000-260X(2017)02-0117-06

2016-12-06

吉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研究(2015M5)

于延晓,法学博士,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长白学刊》副主编、编审,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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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36
破除旧机制要分步推进
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 03:11:12
注重机制的相互配合
中国卫生(2014年3期)2014-11-12 13:18:12
利益链与新垄断
中国卫生(2014年10期)2014-11-12 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