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情曝光:感情因素能否推倒抚养协议?

2017-04-03 09:00若星
知音(月末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郑军军军抚养费

若星

一女一儿,正好一人抚养一个

同为湖南老乡的韩艳与郑军因打工相识相恋并缔结婚姻。婚后,女儿欢欢降生了。为了“钱途”,女儿满月后没多久,郑军就独自一人赶赴浙江,凭借努力,郑军工资亦不断上涨,到2006年,税后月薪已经超过1万元。韩艳呢,女儿上幼儿园后,有了不少空闲时间,加之手头日渐宽裕,慢慢地迷恋上了麻将。一个不该发生的故事发生在她身上——

“我怀孕了。”2008年9月的一天,韩艳告诉丈夫。电话那头,郑军喜出望外,已经有了一个女儿,他盼望再有个儿子。2009年4月,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说来也怪,此前夫妻俩长期分居,倒是和和睦睦,如今儿子出生,郑军谋划着要把一家人接到浙江团圆,两口子却进入了争吵模式。开始,郑军只当妻子是被儿子闹的,总是让着,可韩艳一点儿也不迁就,一来二去,郑军火也上来了,有一次一巴掌扇在了妻子脸上。无休无止的吵闹终于把婚姻推到了破裂的边缘。“离婚吧!”两人几乎同时向对方提出。

真要离婚了,两人倒不吵了,平静地坐下来,和和气气协商。至于财产,谁掌控的算谁的,很快达成一致;子女抚养,也好办,一女一儿,正好一人抚养一个,而且郑军抚养能力强,在抚养费上自愿大包大揽:随他生活的女儿欢欢的抚养费,他自愿独力承担;随韩艳生活的儿子军军的抚养费,他自愿每月承担1500元。2013年5月,郑军和韩艳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分道扬镳。

发现儿非亲生,协议效力存疑

离婚后,郑军自觉履行离婚协议,儿子的抚养费,他每月准时足额打到军军账户上。然而,好景不长……

“戴了绿帽子还不知道!”“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2014年清明回家时,一些风言风语传到了郑军耳中。难道前妻做过对不起自己的事?郑军越听越放不下。好在,科学技术发达,要弄明白儿子是不是自己的,那并不难。瞅准一个机会,郑军偷偷地带儿子到省城做了DNA亲子鉴定。没过多久,鉴定结果出来了,“郑军不是军军生父”的结论让郑军的心凉到了冰点。事情就这样算了吗?他不甘心。每月支付给军军的1500元抚养费,自然停止了,但这显然不足以解郑军的心头之恨。离婚这两年,他负担的军军的抚养费,前妻必须退回来,离婚前花在军军身上的费用,也得一并算清退还;还有,女儿的抚养费前妻也必须支付,每月就按1500元的标准计算。算完了抚养账,还要清算精神损害账,前妻婚内出轨,还必须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再一次踏进前妻家门,可郑军的几项要求,都被韩艳拒绝。本来还想和平解决的郑军心中怒气无处发泄,只能撕下面子,选择法院见。这官司该怎么打呢?无疑有三个关键点:女儿的抚养费、儿子的抚养费和郑军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围绕这三个关键点,咨询律师后,郑军提起了两起诉讼。

第一起诉讼,郑军状告前妻婚内出轨,带给他莫大的精神损害,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郑军诉称,军军非其亲生,自出生后至真相大白时,受骗抚养的费用应当全额退还。

第二起诉讼,郑军以女儿欢欢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妻。郑军表示,离婚时,鉴于自己抚养能力较前妻强,自愿独力承担女儿欢欢全部抚养费用,并每月支付“儿子”军军1500元抚养费。然而,经亲子鉴定,他并非军军的生父,这意味着他与韩艳之间只有一个婚生孩子欢欢,这抚养协议该重新拟定。对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抚养义务。离婚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现在欢欢要求韩艳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法律应当支持。

公堂对簿:抚养协议能否推倒重来?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韩艳表示,她与郑军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登记离婚之时起生效,协议中的抚养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要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必须有法定理由。郑军收入可观,而她虽然找了个临时工作,但工资不高。基于此,要其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条件不能成立,抚养协议应当继续维持。显然,在韩艳看来,改变抚养协议的法定理由就一个,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有没有变化。换句话说,出轨了,跟婚生女的抚养无关;与第三者有私生子,受骗一方也无权改变离婚时签订的抚养协议。

“这是哪门子的逻辑!”前妻的意见,郑军无法接受。

2015年年底,这两起抚养费纠纷案在湘西南某县法院开庭审理。受骗抚养私生子,没有抚养义务却担负抚养之责,法院依法判决韩艳返还郑军抚养费3.4万元,同时酌情判决韩艳赔偿郑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然而,女儿告生母索讨抚养费,却让法官颇费思量。因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感情因素能否左右抚养协议的效力,是一个新问题。深思熟虑后,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初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调解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何谓必要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都当纳入其中。郑军与韩艳之间的情况,不在其列,但司法解释并没有把門关死,“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一兜底条款,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儿子非郑军亲生的真相大白后,郑军对军军不再有抚养之责。如今只有女儿是双方共同抚养对象,郑军对原抚养协议效力提出质疑,并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求,理由正当,应当支持。考虑到韩艳的抚养能力相对较弱,法院一审判决韩艳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给欢欢抚养费500元,直至欢欢满18周岁止。一审宣判后,郑军及欢欢以判决给付的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2016年11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抚养账,是一笔经济账,也是一笔感情账。拿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来说,一方独立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也要看到,这个自愿,有时候是受蒙蔽情况下的自愿,就像本案中的郑军,真相一旦大白,就当给他机会。法律与情理相通,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的时候,除了要算清经济账,还要算清感情账。当然,考虑父母的感情, 也不要忘记孩子的感情,不管什么时候,抚养费纠纷中,孩子永远是主角。

摘自《蓝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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