琱生诸器联读中的“”与“许”
——兼释曶鼎第二段铭文

2017-04-02 15:45
考古与文物 2017年1期
关键词:铭文

刘 桓

(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学院)

刘 桓

(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学院)

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六年琱生簋,曶鼎,,许

在西周青铜器铭文琱生诸器联读中,过去学者都读为“许”的其实是两个字,一个是许,另一个从言、从缶的字,并不是许,而应是从缶得声读为保。琱生诸器铭文所记述的是一次发生在宗族内部的两个氏族间关于“土田仆墉”的狱讼,宗君召伯虎负责处理此事,通过宗族地位最高的长辈“君氏”下令要求涉讼的另一方作出某种保证,使纠纷得到解决。然后宗君将结果上报朝廷,得到最终认可。曶鼎铭文记载的则是在西周貴族之间一次用“赎”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当一方违约时,为了使交易继续进行,就由违约方一再作出保证。琱生诸器铭文中“保”有别于“许”,“保”的内容的确定,要通过有权力决定事情的人最终的“许” (准许、同意)才行。

自2007年琱生尊銘文发表后,学者结合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研究此三器铭文益见深入[1],陆续纠正了过去对两器铭文的一些误释,并释出了一些疑难词语。

在琱生三器铭文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疑难问题中,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释读五年琱生簋中的字,明确与五年琱生尊中的“许”字二者字义的异同。关于字,孙诒让《古籀余论》曶鼎下考释说:“案与召伯虎敦字同。”[2]就已经注意到与许字的不同。于省吾则在释读曶鼎铭时,对铭文两次出现的字,均隶定为,而无说[3]。引起本文写作的缘由是,后来的学者大都将与“许”字未作区别,都释为“许”。近年,林沄释读琱生诸器将这两形都释为“许”,认为:“许,在有关讼事的曶鼎、攸从鼎和五祀卫鼎铭文中均用此语,从上下文看是当事人主动表态的用语。否则则会被强迫‘誓’。”[4]尽管此字隶定尚有待讨论,但在文意的探索上所提出的意见仍然值得重视,使人受到启发。我想就此问题略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为了便于讨论释读问题,现将琱生三器铭文抄录于下,尽量用通行字体。

五年琱生簋铭:

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召来合事。余献,寝氏以壶告曰:“以君氏令(命)曰:余老止。公仆庸土田多(扰),弋(式)伯氏从(保),公宕其叁,女(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女(汝)

五年琱生尊铭:

六年琱生簋铭:

从史实的角度来说,五年琱生尊应居五年琱生簋之后,而在六年琱生簋之前,诸家做如此排列后,史事的来龙去脉大致就清楚了。关于这三器铭文的释读,尽管人物称谓等难点很多,各家说法得失不一,还是取得了不少进展。有些词语经过疏通证明,已经比较容易理解;有些词语疑难程度高,也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诸家释读分别以李学勤和林沄的论文最有代表性,李学勤论文注重疏通字义,抉发意蕴[5];林沄论文,说解文字,着意总体把握,该文发表在后,论述己见同时还具有一些综述性质[6]。此外,如王辉、冯时、王泽文先生的论文亦颇有创见[7],其他诸家也有一些值得重视或值得参考的意见。在此主要参考李、林两先生的论文并兼顾诸家说法,同时结合我个人的研究,择要作些解释。本文着重讨论过去被认为是“许”的那个字的一些问题。我的释读如下:

“有事”,从古书结合铭文看应指祭祀,而非诉讼事。否则,“余献”一词便不好解释。“献”应指献酒。

“合事”,《国语·鲁语下》:“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合事”,可以指大家一起商量一些事情,也就是本铭狱讼的事情。

寝氏,职官名,从裘锡圭释读。以前学者大都从孙诒让说释为妇氏,义为世妇。裘先生说:后来“则有林沄在《琱生簋新释》中提出了妇氏指召族的宗妇应即召伯虎之母幽姜的新说。此后,绝大多数研究者接受了妇氏指宗妇的意见,只是对妇氏究竟指召伯虎之母还是召伯虎之配,则有歧见。”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寝氏与召姜是一人,故读寝为妇。“其实在西周礼制社会中,作为召伯虎之妻或母的召姜,是不大可能与琱生直接发生对话、授受等关系的。在由她出面向琱生送礼并传达君氏之命时,应该有人辅助她,居间办事。寝氏就是这样的人。”[8]由此可以理解,何以尊铭记召姜送礼并传达君氏之命,琱生却回赠礼物给寝氏。《礼记·礼器》:“圭璋特,琥璜爵。”《礼记训纂》引崔氏曰:“诸侯贵者以琥,贱者以璜。”寝氏虽非诸侯,但其人可代表诸侯的配偶,故在规格上赠“帛束、璜”,相当于诸侯之贱者。

君氏,其中一种说法是指召伯虎、琱生的祖母或者召伯虎之母,另一种说法是指召伯虎的父亲,君氏亦即宗君。在前一种说法中,孙诒让认为君氏是指召伯虎之母[9]。李学勤则说:“‘君氏’是召伯虎、琱生的祖母,年事已高,所以一开口便说:‘余老止。’[10]后一种说法中,林沄说:“我认为君氏和妇氏是召伯虎的父母,同时也就是铭文中提到的幽伯、幽姜。这里面还提到宗君,我认为就是幽伯。”[11]裘锡圭在释出“寝氏”的同时,判定:“由寝氏的职掌来看,君氏是女性的可能性似较大。”[12]礼记·礼器》:“圭璋特,琥璜爵。”《礼记训纂》正义:“圭璋,玉中之贵也。特,谓不用他物媲之也。诸侯朝王以圭,朝后执璋。”又引崔氏曰:“《聘礼》曰:‘聘君以圭 ,聘夫人以璋。’”琱生将大璋赠送给君氏,也说明君氏是某一代召公夫人。凡此均可印证裘氏的说法。现在看来似以“君氏”是召伯虎之母之说较为合理。

伯氏,曾有指召伯虎、指琱生两说,现在看来当如王辉所说“伯氏”和“伯”都指琱生为是[17]。林沄强调这点[18]是正确的。后面我们还要对此申论。这种宗族内部的称谓,对读文献,《诗·小雅·何人斯》:“伯氏吹壎,仲氏吹篪。”郑笺:“伯仲,喻兄弟也。”《郑风·萚兮》:“叔兮伯兮,倡予和女。”郑笺:“叔、伯,兄弟之称。”琱生尊的“其兄公,其弟乃(仍)”[19]此处当指同宗兄弟,《诗·王风·葛藟》:“终远兄弟,谓他人父。”郑笺:“兄弟,若言族亲也。”铭文中召伯虎与琱生为召氏宗族的两支,召伯虎为大宗,琱生为小宗,这点已为多数研究者所认同,召伯虎既为宗君,二人之间称兄道弟,合乎情理。召伯虎称琱生为伯,君氏称琱生为“伯氏”,可理解为这是从召伯虎的角度称之。

宕,或从广从石,学者有多种读法。李学勤认为宕和度均从石声,宕读为度,宕是度量,就是对仆庸土田进行度量占有[20]。王占奎则读宕为宅,谓古书中度与宅可以相通。又引西周金文《鼎》(甲)“则尚安永宕乃子心”,《簋》(甲)“休宕氒(厥)心”,认为《诗·皇矣》:“维此王季,帝度其心。”《逸周书·祭公解》:“维皇皇上帝度其心,寘之明德”。“度其心”的文例与之相同,而以《郭店楚墓竹简·成之闻之》:“〈大禹〉曰‘余才宅天心’。”释之,认为宕可以读为宅就是居,义即占有[21]。林沄概括说:“我过去按《说文》解释为‘过’,就是‘超额’。郭沫若解释为‘放荡’。陈梦家读为拓,义为取。朱凤瀚认为“宕、当上古声韵并同,当有承当、担当之义。’现在看来,这些说法都不妥。我现在支持李学勤和王占奎的意見,读为‘度’。……我认为王占奎的解释比较好。”[22]今按王占奎说“宕”为“宅”,而“宅”就是“居”之义,确实给人以启发。不过我认为“宕”,还是以释为刑罚术语为宜,《左传·襄公十九年》:“子孔当罪。”杨伯峻注:“当罪,古代刑法术语。”[23]《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吏当。”注:“《汉书·刑法志》注:‘当谓处断也。’《汉书·郭解传》:‘杀之,当大逆不道。’”[24]宕”应如朱凤瀚读为当[25],其义则为处断,古代经济类案件责罚也用这个词,判决可以用这个词,被判者(或被决定责罚者)也可以用这个词,古汉语主动、被动不甚区别,实际上是说名下当有亦即占有之义 。

“堇(觐)圭”,《大戴礼记·朝事》:“诸侯相朝之礼,各执其圭瑞”,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执其圭瑞者,《典瑞》职曰:‘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以朝觐宗遇会同于王,诸侯相见亦如之。’”是说琱生作为诸侯相见以执圭为礼[29]。

“有成”,反义词是“无成”,《逸周书·皇门解》:“命用迷乱,狱用无成。”“成”又与“输(渝) ”相反,《书·吕刑》:“狱成而孚,输而孚。”杨筠如注:“输,王引之谓‘成’与‘输’相对为文,‘输’之言渝也,谓变更也。”[30]既然狱讼有成,当然不容擅自变更。周代狱讼有成报告朝廷,是有一定的程序的,《礼记·王制》有这方面的记载。召伯虎身为朝廷重臣,自不能违反有关的规定。

“有司”,天子之有司,本铭当指执掌狱讼方面事情的大臣。铭文表明“有司”在狱讼过程中可能来到过召氏宗族,应是了解有关的情况,故接受“盥”(?也许是匜的通假字)的礼物。

“公氒(厥)廪贝,用狱扰为白(伯)”。(召伯虎语)前一句“公厥廪贝”,“公”是没入之义,《周礼·秋官·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私之。”郑注:“大者公之,大者没入公家也。”李学勤解释铭文此句为:“是将有关米粟、货贝没为公有”[31],深得铭文本义。后一句“用狱扰为伯”,由于王辉已指出“白(伯)”也是指琱生而文义大明。“用”是表示原因,全句是说所以将这些财物没为公有,是为了伯(琱生)的狱讼对朝廷的打扰。看来这是对此案事后处理的一个结果,而不是先缴财物才进行狱讼。《周礼·秋官·职金》记载有“金罚”、“货罚”,看来是有法律依据的,可惜因文献失载,无法知其详。

“宗君”,当指召氏宗族包括琱生一支的共同的族长,杨树达最早指出是指召伯虎[32],李学勤也认为是指召伯虎[33],与铭文文意相合。特别是六年琱生簋载,召伯虎因为狱讼事有成,而向周王“告庆”,其间将有关的邑的划分情况通报有司,并得到同意后,将划归琱生的土田仆庸在典册上全部登记,然后献给伯氏(即琱生),“琱生敢对扬朕宗君其休”的表示,可以证明这一判断无误。

林沄概括铭文大意:“召氏这一公族和琱氏因为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产生的一些纠葛。最后君氏出来调节。族长是最有发言权的,族长说我占三份,你占二份,这个事情才得以解决。”[34]林先生的释读使人深受启发,只是把“君氏”理解为“族长”令人难以首肯。在前面我已论及“君氏”并不是“宗君”,铭文实际上是记载宗君召伯虎处理此事,他一再借助、仰仗君氏之命,由君氏提出解决方案,与琱生协商,要琱生表态,再由君氏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案,遂使事情得到解决,随后召伯虎向朝廷报告事情处理的结果,并予落实。李学勤认为:“琱生诸器所记是召氏处理仆庸土田分配的事迹,体现了召伯虎对兄弟情意的眷顾。杨树达先生曾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常棣》之诗,云其笃念兄弟之辞与铭文精神一致,这是十分正确的。”[35]这段话尽管高度概括,看来还是对的。

此字所以应读为保,“宲”字段注:“《顾命》文,盖壁中古文如此,今作寳。”从缶得声的寚、珤均是寳字。寳以“缶”为声符,字与保通。《史記·周本紀》:“展九鼎保玉。”集解:“徐广曰:保一作寶。”《书·金滕》:“无坠天之降寶命”,《史记·鲁周公世家》作“葆命”。《左传·昭公十八年》:“子大叔曰:‘寶以保民也(下略)。”陈梦家说卜辞“缶”字字义,“缶即保,《韩非子·难势篇》‘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也’,《多士》‘惟时上帝不保,降若兹大丧’。”[47]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献书赵王章》:“……此代马、胡狗不东,纶(崙)山之玉不出,此三葆者,或非王之有也……”《战国策·赵策一》作“三寶”[48]。均可为证。

作为保证、担保的保字,古书以《周礼》最早,《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九:“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比长》云:‘五家有辠奇衺则相及。’因平时相保,有罪过则相及矣。”又《秋官·大司寇》:“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49]《周礼正义》卷六十六:“《管子·大匡篇》云:‘吾权任子以死生’,尹注云:‘任,保也。’以其本为害於州里,故役月讫,必使州里之人保任其不复为恶,乃赦之,使得相督察,禁其祜恶也。”[50]《管子·小匡》:“故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是为军旅之人互相担保。保既然有担保义,必然要承当由此引起的后果,担负所有相关的责任。保者要承受责罚,实际上是以身家性命担保。唯其如此,春秋时期存留人质之处称为“葆宫”。《墨子·杂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諸侯必有质,乃得任事。”古代保、任是同义字,所以把人质称为“任子”,《三国志·魏书·武帝纪》:“(马超)固请割地,求送任子。”“保”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有广泛应用,例如在底层的老百姓中间,战国秦汉时期有一种人被称为“保庸”,就是因为必须要有人为之担保,取得雇主的信任,才能成为庸工。《方言》三:“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注:“保言可保信也。”《史記·季布栾布列传》:说彭越“穷困賃傭於齐,为酒人保。”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曰:“酒家作保傭也。”后代有“酒保”一词,盖出于此。《史记·刺客列传》说高渐离在荆轲刺秦始皇失败后,“变名姓,为人庸保,匿作於宋子。”《汉书·司马相如传上》:“与庸保杂作。”注:“保谓庸之可信任者也。”这种佣工也被称为“保徒”,汉王符《潜夫论·赞学》:“倪宽卖力于都巷,匡衡自鬻于保徒者,身贫也。”因此,有人出保才能做的佣役,谓之“保役”,《后汉书·桓谭传》:“今富商大贾,多放田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注:“保役可保信也。”秦汉时期有对官吏的保举制度。《睡虎地秦简》中有“葆子”的记载,云“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注释:“葆,通保。葆子疑即任子,《汉书·哀帝纪》:‘除任子令。’注:‘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师古曰:任者,保也。’秦律对葆子有所优待,见《法律答问》‘葆子’各条。”[51]注释者认为“葆子”可能就是“任子”,是很对的。《汉书·王吉传》:“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骜,不通古今……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子弟以父兄任为郎。”汉代任子也有不同的情况,《玉海》“汉任子令”条:“父任,若张安世、苏武、刘向、汲黯、萧育;兄任,若霍光、爰盎、杨恽;族父任,若侯霸;宗家任,若周阳由。”[5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四“选举”七“任子”下所举之例更多[53],在此不必枚举。在朝廷,朝臣推荐人才担任官职而负担保的责任称为“保任”,《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置吏律》:“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注释:“任,保举。《后汉书·公孙述传》注:‘任,保任也。’”[54]《汉书·爰盎传》:“盎兄哙任盎为郎中”,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旧唐书·薛登传》:“谨案《汉书》,所与之主,终身保任。杨雄之坐田仪,责其昌荐;成子之居魏相,酬于得贤。”后代的保任之制,实沿袭于此。法律中的相保,秦汉均有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领,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迁)所。”注释:“包,据简文指罪人被流放时其家属应随往流放的地点。包疑读为保,《汉书·元帝纪》:‘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注引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55]所注当是。汉律有一种罪名叫“保辜”,《急就篇》:“疻痏保辜謕呼号。”颜师古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欧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意思是说令殴伤人者作出保证,在多少天内被殴者不死,这样才可从轻发落,否则限期内致死则判重罪。凡此都说明“保”在先秦、秦汉时期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隹王四月既眚(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异为□,〔曶〕使厥小子[56]以限讼于井叔:“我既賣(贖)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限(保)曰:‘则俾我偿马,效父〔则〕俾復厥丝束。’、效父廼(保)曰:‘于王叁(三)门□木榜,用(诞)賣(贖)兹五夫,用百寽(锊)。非出五夫则□(祈)。’廼又(祈)(暨)金。”井叔曰:“在王廷廼賣(贖)用不逆付曶,毋俾弍于。”曶则拜稽首受兹五夫,曰陪、曰恒、曰耦、曰、曰眚。使寽以告,廼俾□以曶酉(酒)(及)羊,丝(兹)三寽(锊),用(致)兹人。曶廼诲于〔曰〕:“汝其舍矢五秉。”曰:“必尚俾处厥邑,田厥田。”则俾□復命曰:“若(诺)。”

曶鼎郭沫若定为孝王时器[57],本文暂从其说。铭文全文很长,这里所录的是其中第二段。由于该器铭文史料价值很高,自清代阮元、銭坫以来释读者颇多,近二十多年来有的古文字或金文读本也都选读此铭。先后对该铭进行释读的学者主要有刘心源、孙诒让、郭沫若、杨树达、陈梦家、姚孝遂、谭戒甫、孙常叙、李学勤、陈连庆等[58],以刘心源、孙诒让、郭沫若、孙常叙、李学勤等贡献较多。该器铭文多涉疑难,诸家释读筚路蓝缕,虽说愈到后来愈趋明朗,可以知其大意,毕竟还有关键字未确释,不免影响到对全铭的通释。例如关于铭中双方交易纠纷的人物,有的已经弄清楚,但有的属于哪方的人物,似乎还需要重新考虑。随之,对这场交易纠纷发生及审理过程,我们也需要作出新的解读。

由于“保”字的释出,当我们平心静气再读此铭,就会发现铭文人物关系乃至交易过程都变得异常清晰,当时情状历历如绘。可以确知这场纠纷买方是曶,所以后来赎买的那五个人都交付给曶。曶的手下代表他交涉,所以后来对方的氏氏和效父向他作出保证改约交易,胜诉后对方(败诉方)送来箭五秉也是交给他,由他代表曶接受。卖方名叫限,但是从第一次交易未成,限作出保证归还匹马、束丝之后,便把此事都交给了氏氏和效父,他们二人参与归还匹马束丝,又代表主人改约提出必须用赎金买五人。再往后主要交涉人是氏氏,当邢叔判决后,交给对方五个人和接受对方送来的赎金的,都是此人。

贖(赎),用杨树达释读[59]。“赎”常是出钱物去买使罪犯或奴隶或俘虏等获得自由。《史记·管晏列传》:“越石父贤,在缧绁中。晏子出,遭之途,解左骖赎之,载归。”正义引《晏子春秋》云:“晏子之晋,至中牟,覩獘冠反裘负薪,息於途侧。晏子问曰:何者?对曰:我石父也。苟免饥冻,为人臣仆。晏子解左骖赎之,载与俱归。”《左传·宣公二年》记载宋人赎己方战败沦为战俘的华元于郑,皆其例。

叁门,又见小盂鼎:“……三门,即立(位)中廷”。木榜,谭戒甫读榜为方[60]。李学勤引清任启运的《朝庙宫室考》,认为“叁(三)门”就是雉门。“王三门的木榜即悬于两观的法,所以诉讼时引为根据”[61]。可从。

井叔曰:“在王廷廼賣(贖)用□不逆付曶,毋俾弍于氏氏。”前人多以“在王人(应是“廷”字)廼贖用不逆付曶”为一句,下置逗号,句读虽是,理解文意则仍不免有误。“在王廷”,“赎”的意思既然是贸,是买,“赎用”构成一个词,其实是指所赎的人亦即五夫而言。类似之例,如在古文献和西周金文中“贾”常为购买义,而“贾用”,如《诗·谷风》:“贾用不售”,《书·酒诰》:“肇牵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贾用”则是指货物[64]。古书中“逆”的反义词是“顺”,《玉篇·辵部》:“逆,不从也。”《诗·鲁颂·泮水》:“既克淮夷,孔淑不逆。”朱熹集注:“逆,违命也。”“不逆”就是不违命,也就是顺从。“付曶”是說將“赎用”也就是出赎金买的这五个人交付给曶。弍,从郭沫若释,典籍作贰,“贰”多训“二”,跟“一”的意思相反。常见的意思有两属、不专心、有二心、副贰等[65]。本铭“贰于……”的句式,见于《左传》。《左传·隐公元年》:“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杜注:“鄙,郑边邑也。贰,两属。”又《左传·隐公三年》:”王贰于虢”,杨伯峻注:“王贰于虢,谓王不专任郑伯,偶亦以政权畀虢公。”[66]这两处“贰”字,都是“两属”之义,未见例外。由于与效父再次作出保证,说明这两人都是限一方的代表。在交涉过程中 要对方拿出赎金并对赎金有非分之想,所以邢叔在判词中一方面要求这次交易成功,同时又不想让交付的赎金两属,亦即不想让氏氏从中分限应得的赎金。

这段铭文大意是说,某王四月丁酉这天,邢叔在異地处理政事,曶让他的手下管事的将限控告到邢叔,说:我已经赎买你的五个男子从效父那儿,用一匹马和一束丝。限(不履行此次成交)保证说,“(我的手下)氏氏则帮助我偿还马,(我的手下)效父则帮助我偿还束丝。”(当马和丝都偿还之后)限的代表氏氏与效父向曶的代表保证说,“在王三门木榜(悬挂的法令)前,用(货币)贖这五名男子,用一百锊。要是不交付这五人(你们)可以上告。”(交易还没有开始)限的代表氏氏就上告,企图让对方先交贖金并对赎金有非分之想。(在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邢叔的判辞说:“在王廷,就应顺当地将这五个男子交给曶,别让氏氏从中分了限应得的赎金。”曶拜稽首接受了这五个男子,他们叫陪、恒、耦、、眚,于是派人用曶的酒和羊还有丝三寽(作为酬谢),接来这五个人。曶于是教诲氏氏说:“你送给五把箭。”又说:“一定要(让他们五人)居住在这个邑,在这块田上种地。”

看来在西周貴族之间的采取“赎”的方式的买卖交易中,当交易不能按约顺利进行时,就要由违约的一方作出保证,答应某种条件。曶鼎铭文记载的卖方作出的第一次保证,是交易不成,保证归还买方已付出的财物,使之不受损失;(当第一次保证兑现后)卖方作出的第二次保证,是改订议约,保证赎金到的同时交付赎买的五夫,结果又发生争执,交易不能进行,告状到邢叔,最后由邢叔判定是非,双方才得以成交。

琱生诸器铭文所记述的是一次发生在召氏宗族内部的关于土田仆墉的狱讼,其间先是由宗族中地位最高的长辈“君氏”提出调节方案,让涉讼的一方对此作出保证,再由君氏最后裁决处理。然后由宗君召伯将结果上报朝廷,得到最终认可。铭文“保”和“许”的含义有明显的不同,“保”是保证担保;“许”乃指有权力的人的允许、准许。“许”的本义是应允,听从。《说文》:“许,听言也。”《书·金縢》记周公曰:“尔之许我,”攸从鼎记状告攸卫牧于王:“汝覓我田牧,弗能许从。”“许”都指答应某事。“保”与“许”的区别,在琱生诸器铭文中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五年琱生簋说到土田仆庸的纠纷,“弋(式)伯氏从保,公宕其叁,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汝则宕其一”。五年琱生尊传达君氏命,“弋(式)许勿使散亡。余宕其叁,汝宕其贰。其兄公,其弟乃(仍)。”从中可知君氏最初让伯氏(琱生)所保证的内容,“公宕其叁,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汝则宕其一。”意即召氏公室占有三份,琱生一支则占有两份;召氏公室占有两份,琱生一支则占有一份。此时提出的保证还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当琱生作出保证后,而君氏最后准许的内容,“弋(式)许勿使散亡”,意即不能因此改变造成劳动人口的散亡;“余宕其叁,汝宕其贰”,意即召氏公室占有三份,琱生一支则占有两份,对此便再也没有选择,成为必须服从的决定。曶鼎銘交易违约的一方(即被告)先是“保”,归还买方付出的财物马和丝,但赎五人的事情没有解决,随后违约方要求改约交易就再一次“保”。“保”显然是交易过程进行调节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应是双方协商时一方表示可以答应的条件。至于狱讼中的“誓”,比“保”更为郑重其事,“誓”具有决绝不可变更的特点,如林沄所说是“被动的承诺”[67],亦即无奈之举。当然这不包括反映在土田买卖交易中五祀卫鼎中邦君厉“贾(表示交换)田”的立誓;夨人盘反映诸侯间的土田赔偿时的立誓,夨人归还占领散人的土地,立誓者是夨方的官员[68]。在西周狱讼的实例中,匜铭文记述的是牧牛与上司的诉讼,断狱的伯阳父说“牧牛…汝敢以乃师讼,汝上(挺)[69]先誓。今汝亦既又(孚)[70]誓……汝亦既从辞从誓”。牧牛是作为败诉者被迫立誓,从铭文看在牧牛立誓后,即便免除墨刑、鞭刑的刑罚,却还要向对方缴出罚金赔礼道歉。发生在召氏宗族内部的这次狱讼,伯氏(琱生)这里的“从保”,“从”表示采取某种处理方式[71],这与匜“从辞从誓”的“从”在表述方式上是一样的。后来 在古书中已被通假字“保”所取代,故不为今人所熟悉。当时这种以言语作保证,或者担保,虽不知是否写成书面文字,但此事见诸铭文记载,班班可考,其在交易及狱讼中“保”均为重要环节,为一种法律程序,也就可想而知。

由于古史沉埋,先秦两汉古文献中有关“保”的记载有诸多缺失,使得我们对于周代狱讼这一环节的理解上不免有些生疏。曶鼎铭文释读长期存在窒碍难通之处,琱生三器铭文释读令人感到困惑不解之处,应该说都与此不无关系。本文首次阐释西周狱讼和赎这种买卖交易中的“保”,都属于双方协商或调节的内容,虽仅是发生在贵族之间中的两例,却都是发生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活生生的事例,双方在往复交涉中,迫使其中的一方(有时是违约的一方)按照作出的保证行事,是使纠纷问题获得解决的重要手段。

周人对“和”的思想十分重视,“和”的意思就是“协调”[72]。有学者认为“周人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很自然地首先依靠同姓宗族的支持,也首先想到同宗的利益。”[73]因此,一般说来在当时贵族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争执引起狱讼时,朝廷固然要根据周朝的法律,判断其是非曲直,是否有罪,罪责大小,然后进行判处。对于狱讼的双方来说,却并非只有互不相让,你死我活,相持不下,诉之严刑惩处之一途。朝廷在处理狱讼中注重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均衡双方利益,其实很早就有传统,在某一宗族内部发生此类问题,尤其要这样做。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这一环节,应当起过相当的作用。此事尽管尚不清楚其起源,但通过本文对西周金文“”(保)的阐释,还是使我们对此有所了解,这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a.李学勤.琱生诸器铭文联读研究[J].文物,2007(8).又见氏著.通向文明之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99-106b.b.王占奎.琱生三器铭文考释[J].考古与文物,2007(5).c.陈昭容,内田纯子,林宛蓉,刘彦彬.新出土青铜器《琱生尊》及传世《琱生簋》对读——西周时期大宅门土地纠纷协调事件始末》[J].古今论衡,2007(16).d.王泽文.对琱生诸器人物关系的认识[J].中国史研究,2007(4).e.徐义华.新出土《五年琱生尊》及琱生器铭试释[J].中国史研究,2007(5).f.林沄.琱生尊与琱生簋的联读[C]∥古文字研究(27).北京:中华书局,2008.g.林沄.琱生三器新释[EB/OL].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h.王辉.琱生三器考释[J].考古学报,2008(1).又高山鼓乘集王辉学术文存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8:15-41.i.冯时.琱生三器铭文研究[J].考古,2010(1).单释琱生尊的文章此处不一一列举。

[2]孙诒让.古籀余论[M].北京:中华书局,1989:48.

[3]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M].北京:中华书局,1998:134,135.

[4]林沄.琱生尊与琱生簋的联读[C]∥古文字研究(27).北京:中华书局,2008.

[5]李学勤.琱生诸器铭文联读研究[J].文物,2007(8). [6]林沄.琱生三器新释[EB/OL].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1.

[7] a.同[1]h.b.同[1]i.c.同[1]d.

[8]上引皆见裘錫圭.復公仲簋蓋铭补释——兼说琱生器铭寝氏[C]∥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三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王泽文曽注意到文献记载的妇人出面与人交接有诸多限制,见氏著.对琱生诸器人物关系的认识[J].中国史研究,2007(4).又,“寝氏”之官甚尊,盖由商朝“寝”官演变而来。

[9]孙诒让.《古籀余论》48页.连劭名主此说,见连劭名.周生簋銘文所见史实考述[J].考古与文物2000(6).

[10]同[1]a.

[11]同[1]g.

[12]裘錫圭.復公仲簋蓋铭补释——兼说琱生器铭寝氏[C]∥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13]同[2]:48.

[14]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4:231.

[15] a.张亚初.古文字分类考释论稿[C]∥古文字研究(17).北京:中华书局,1989.b.袁金平.新见西周琱生尊铭文考释[EB/OL].先秦史研究室网站,2006,12.

[16]同[1]a.

[17]同[1]h.最先引用王辉说的是王占奎.琱生三器铭文考释[J].考古与文物,2007(5).

[18]同[1]g.

[19]乃读仍,最初为陈昭容等提出,林沄从之。见[1]g.

[20]同[1]a.

[21]同[1]b.

[22]同[1]g.

[2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1:1050.

[2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214.

[25]朱凤瀚.琱生簋銘新探[C]∥中华文史论丛,1989(1).

[26]陈汉平.屠龙绝绪[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268.

[27]同[1]a.

[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39-240.

[29]刘桓.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铭文补释[J].故宫博物院院刊,2003(3).

[30]杨筠如著,黄怀信标校.尚书覈诂[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463.

[31]同[1]a.

[32]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271.

[33]同[1]a.

[34]同[1]g.

[35]同[1]a.

[36]同[13].

[37]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M].北京:中华书局,2009:134,135.

[38]郭沫若.曶鼎铭考释[C]∥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39]同[1]a.

[40]孙常叙.曶鼎铭文通释[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7(4).

[41]这两个字形,见刘钊,洪飏,张新俊编纂.新甲骨文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322.

[42]收录“保”字这一字形的字书有:a.徐无闻等.甲金篆隶大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1:538.b.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4:242.c.孙刚.齐文字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221.

[43]同[42]b:242.

[44]孙诒让.札迻[M].济南:齐鲁书社,1989:201.

[45]同[43].

[46]同[40].陈连庆从之。

[47]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M].北京:中华书局,1988:569.

[48]王辉.古文字通假字典[M].北京:中华书局,2008:220.

[49]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7:752.

[50]同[49](十一):2753.

[5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86.关于“葆子”的详细考证,参见张政烺.秦律“葆子”释义[C]∥文史(9).北京:中华书局,1980.又见张政烺文史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

[52]王应麟辑.玉海(二)[M].南京:广陵书社,2003:1232.

[53]马端临.文献通考(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3,324.

[54]同[24]:161.

[55]同[51].

[57]同[38].容庚等说是懿王时器。彭裕商暂定此器为厉王时器,见氏著.西周青铜器年代综合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2003:401.

[58] a.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卷二,卷十六)[M].石印本,1902.b.同[2]:48.c.同[57].d.同[32]:58.e.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六)[J].考古学报,1956(4).又氏著.西周铜器断代[M].北京:中华书局,2004:197-201.f.姚孝遂.鼎铭文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2(2).又见姚孝遂古文字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2010.g.谭戒甫.西周器铭文综合研究[J].中华文史论丛.1963(3).h.同[40].i.李学勤.论曶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J].中国史研究,1985(1).j.陈连庆.试论曶鼎铭文中的几个问题[C]∥古文字研究(20).北京:中华书局,2000.

[59]同[58].d:58.

[60]同[58].

[61]李学勤.小盂鼎与西周制度[J].历史研究,1987(5).

[62]同[58]c.

[63]同[58]i.

[64]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25.

[65]王力.同源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22.

[6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9:26-27.

[67]同[1]g.典籍中记载周代的“誓”用在“祀”与“戎”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周礼•天官•大宰》:“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郑注:“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礼也。”又,《秋官•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于军旅。”《书•汤诰》:“尔不从誓言,予则奴戮汝,罔有攸赦。”伪《孔传》:“不用命。”又,《周礼•秋官•讶士》:“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贾公彦疏:“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68]李学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N].光明日报1983-11-30.又见李学勤文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224-229.

[69]唐兰.陕西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J].文物,1976(5).

[70]孚字释读参见裘锡圭.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66.

[71]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三卷本[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1995:830.

[72]赵世超.周人对“和”的重视与运用[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又载氏著.瓦缶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54-271.

[73]沈长云.《书•牧誓》“友邦冢君”释义——兼说西周宗法社会中的善兄弟原则[J].人文杂志,1986(3).又载上古史探研[M].北京:中华书局,2002.

(责任编辑 王 辉)

Wunian diaosheng gui vessel, Wunian diaosheng zun vessel, Liunian diaosheng gui vessel, Hu ding vessel, Fou (), Xu (许)

This paper offers new interpretations for the character fou(),which was conventionally transcribed as xu (许)—in all Diaosheng vessels. The author suggests this character should be transcribed as bao (保)which means a pledge to address an argument according to Rites of Zhou. The character shu (赎) mentioned in inscriptions of Hu ding might have a similar meaning, or be equivalent to the guarantee or pledge after the violation of an agreement.

猜你喜欢
铭文
启簠、启戟铭文小考
曾国青铜器铭文研究的新进展
汉皎光镜铭文释考
垣曲北白鹅墓地出土的青铜匽姬甗(M3:10)
垣曲北白鹅墓地出土青铜夺簋铭文
释宗人簋铭文中的“渍腬”
曾公编钟铭文补说
君有远行镜铭文释解
宁夏承天寺重建年代考——以韦陀殿所见铭文为据
西周青铜器铭文书法艺术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