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土地所有权的确立

2017-03-31 18:59贺丽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33期

贺丽娟

摘 要: 土地是农业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归属决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世纪的法国,土地所有权结构混乱,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完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纷纷出台一系列法令废除土地上的封建义务,逐渐确立起现代意义上完全的排外的土地所有权。

关键词:法国大革命;土地政策;土地私有权;土地问题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20-03

中世纪的法国,土地并不真正属于任何一个人。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都是可分的,属于不同的人。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不适应强调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法国大革命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翻中世纪这种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权,确立现代意义的完整的土地私有权体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本文试图从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这一角度,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做浅显的分析。

一、大革命前的土地权利结构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现代社会,土地所有权指所有人占有、使用、处置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取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征。而中世纪的西欧,封建土地权利都是有限的、可分的和共同的。土地所有权可分为两个部分:从属所有权和高级所有权。从属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土地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可以使用、转让、分割和继承土地,但在法律上是不完全的且受到条件限制。高级所有权指土地所有人可以监督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此外,他们还保留收回已经给予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在中世纪的法国没有任何人完全拥有一块土地。

由于土地并未为任何人所拥有,而是由各等级人士所持有,因此每一个等级的人都享有一部分的权利。就农民而言,大革命前绝大多数农民都持有一小块土地,但他们多只拥有土地的从属所有权。他们可使用、转让、继承土地,可获得土地上的收益,但要接受领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一定的封建义务。他们不能随意转让出售土地,只有在得到领主的允许并交纳土地转让金后方可转让。土地可永久地由持有者及其后人占有,但子女在继承土地时须向领主交纳一定费用。农民每年还须向领主交纳封建地租、提供劳役等。总体而言,大革命之前法国农民的土地附着大量封建义务和封建租税,而这些封建义务和封建租税的存在是其土地所有权不完全的标志。唯有废除这些封建权利,才能确立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权。

二、君主立宪派的土地政策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首先上台的就是君主立宪派,他们提出一系列比较温和的改革方案,如八月法令和三月法令。

(一)八月法令

1789年8月4日,君主立宪派颁布一系列法令废除土地上的封建特权,统称为“八月法令”。根据法令,封建权利被分为两种:无条件废除的封建权利和可赎买的封建权利。其中,按规定可无条件废除的封建权利主要包括:(1)永久管业权、封建徭役等旧的封建奴役制度。(2)领主的狩猎权、养鸽权、禁猎区等象征着领主身份的各种封建特权;以及领主通过禁令权强迫农民使用领主磨坊、压酒器;砍伐森林或河塘捕鱼而交纳的各种费用等。庄园法庭也被无条件废除,但在政府建立起新的司法体系之前旧司法人员继续保留岗位。(3)什一税,然而在法律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前,人们必须按照旧的方式交纳什一税。可赎买的封建权利主要是指各种封建租税,如年贡、庄园什一税,以及各種额外租税如土地转让金等。法令第6条宣称,所有的永久地租,无论是实物形式的还是货币形式的,无论是什么种类的,无论它们的起源是什么,无论它们应由谁来承担,它们都要赎买。庄园什一税也是如此,赎买的比率日后由国民会议确定,在此之前农民需要继续交纳封建租税。在最后,法令还宣布:“要采取保护措施在未来将不再产生任何不许补偿的租金。”[1]这实际上为各种封建租税的继续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断绝了农民的所有幻想。

从上述法令内容可以看出,八月法令并没有实现其第一条所称的“彻底废除封建制度”的宣言。八月法令废除了各种封建劳役、农奴制、永久管业权等,使农民获得人身自由。但实际上当时法国绝大部分农民已获得人身自由,仅在弗朗什—孔泰等地还有约100万的农奴残留。1779年时路易十六政府也曾宣布于王室领地废除永久管业权,并号召其他领主也追随政府的行为。狩猎权等领主特权曾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但这些并不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不少富裕农民早已突破了这些特权限制。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农民已自发突破领主禁令权的限制。1790年3月,国民议会正式废除禁令权,而此时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不再使用领主的磨坊并开始组建农民自己的磨坊和烤炉等。当时,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各种封建租税。然而八月法令并没有废除封建租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依旧是不完整的。著名封建法学家梅林·德·杜埃表示:“在破坏封建制度时,我们没有打算要剥夺采邑的合法土地所有者他们的所有权,但我们已改变了这些财产的性质:从此以后(它们)从封建法中解放出来,(但)它们依然服从地产法。”[2]对农民来说,无论是服从封建法还是地产法,年贡、土地转让金等封建租税的存在依然是其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的标志。

(二)三月法令

1790年3月15日,根据八月法令的精神,君主立宪派颁布了有关封建权利的废除和赎买的具体方法及相关规定,这就是1790年3月15日法令。

三月法令依旧将封建权利分为两种:属人权和属物权。属人权是指封建动乱时期领主从公共霸占、公共出让或靠暴力确立的权利,是领主篡夺的公共权利。这其中包括荣誉权、司法权、永久管业权、奴役权、狩猎权、禁猎区、养鸽权、市场权、道路费等等。属物权被认为是领主最初将土地转让给农民所获得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领主合法的正当收入,必须通过赎买方式才能获得解放。年贡、庄园什一税等封建年费和土地转让金等均属于需要赎买的权利。至于具体赎买方式完全由领主决定。倘若领主的地契在1789年大恐慌时期被烧毁,领主只需找到10个证人证明其在1789年前的三十年里曾拥有该土地就可被认定具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若想拒绝支付赎买费用,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块土地是领主采取非法手段侵占的,当然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1790年5月,封建委员会确定了具体的赎买方式和赎买价格。根据法令的规定,以货币支付封建年费的土地的赎买价为年产值的20倍,以实物形式交纳封建费用的土地的赎买价为年产值的25倍。土地转让金等临时费用则为应支付转让金比率的5倍。其定价基准或按土地等级定价,或依据协议定价。假设土地转让金的比率为1/12,这块土地的购买价格为100利弗尔,以前农民购买土地时只需交纳8.34利弗尔的土地转让金。按照新标准,赎买土地的土地转让金比例达到5/12,即41.67利弗尔。农民可单独赎买自己的土地,若拥有多块土地也可分开赎买。但每块土地上所有的封建权利必须一起赎买,在赎买金全额交纳前农民必须继续缴纳这些封建租税。共同所有人可分开赎买临时费用但必须共同赎买年贡等封建年费。此外,农民还须补交三十年来拖欠的部分。如此苛刻的赎买标准使普通小农赎买地产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1791年9月9日,夏朗德滨海省一个土地占有者的代理人在佩莱(Paillé)城堡公证人的陪同下向领主提出申请,希望能赎买8 茹尔纳勒土地(茹尔纳勒(Journal),古代土地面积单位,相当于一人一天能耕作的面积)。这块土地每年每茹尔纳勒的产量约为3斗,年总产量为24斗(斗(boisseau),容量单位,1斗为12.5升)。按赎买前十四年间小麦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之间的平均价格折算,每斗平均价格为317苏(苏(sou),法国辅币单位,旧时1苏为1/20利弗尔,1利弗尔相当于1古斤银的价格)6德尼埃(德尼埃(denier),法国古代货币单位,1德尼埃约为1/12苏,1/240利弗尔),3斗小麦的价格为1 012苏6德尼埃,即每年每茹尔纳勒的年产值约合1 012苏6德尼埃。这块地是以实物形式交纳,赎买比率为25倍,即每茹尔纳勒的土地需交纳25 312苏6德尼埃。再加上土地转让金的赎买费用,每茹尔纳勒的赎买费用约为28 618苏2德尼埃[3]。若按每利弗尔约合20苏的比率计算,约为1 431利弗尔。那么,8茹尔纳勒土地的赎买价达到上万利弗尔。封建赋税的赎买不仅赎买金额高,所需赎买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如免费磨麦的权力等。1791年6月1日,加尔郡阿莱镇批发商普朗蒂埃·弗朗索瓦赎买了圣贝尔纳—圣克莱尔修道院一笔封建地租的收取权,即7塞提埃面粉的地租和在阿莱镇的新磨坊免费磨16袋小麦的权力。普朗蒂埃为这笔地租税 “仅”支付2 100利弗尔[4]。全国需赎买的封建租税估计达到1.2亿利弗爾[5]。按20倍的比率计算,则农民共需支付24亿利弗尔,按25倍的比率计算则需支付约30亿利弗尔。真正能赎买土地的多是大地产主、资产阶级,大多数农民实际上根本无法通过赎买方式获取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三、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的土地政策

君主立宪派的土地政策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反而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不满情绪。为得到农民的支持,吉伦特派上台后决定采取更为激进的措施。

(一)吉伦特派的土地政策

1792年2月29日,库通在国民会议上提议不应再有需要赎买的封建费用,除非是那些能提供证据证明土地费用最初就建立在确实的土地授予基础上或建立在双方都认可的基础上的。4月,国民会议就这一问题展开激烈讨论。1792年6月18日,议会宣布,国民会议取消1790年3月15日法令中第三章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以及所有相关的法令规定,无条件废除一切临时费用、年贡费用、封建费用等等。除非领主能提供证明其土地是非封建、现金租税租约的原始证书。8月20日至27日,议会又颁布多项法令再次强调年贡等封建租税被无条件废除,除非能提供证明其最初的土地转让的证据。这实际上已经废除了大多数农民土地上所附着的年贡、庄园什一税、土地转让金等封建租税,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象征。“从此以后,法国的土地从封建特权中解放出来,除了那些由私人协议所确立的和法律所支持的那些。旧制度时的格言‘nul terre sans seigneur(没有土地没有领主)……被废除。”[6]此外,即使农民需要赎买各项租税也无须所有费用一起赎买,所有赎买都可分开进行,各项临时费用可一项项赎买,减轻了那些缺少资金的小农的负担。

吉伦特派的土地政策使大多数农民获得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在领主不能提供证据的前提下。当领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时,这些土地上所附着的封建义务依然得到承认,这也变相地承认地主所持有的土地上这些封建义务的合法性,土地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二)雅各宾派的土地政策

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走向更加激进的改革道路。7月17日,国民公会颁布法令,规定:“所有以前的庄园租金、封建费用、年贡费用、固定的和临时费用,以及由去年8月25日法令保留的那些费用全部无条件废除。”[7]但排除了那些纯粹土地收益且非封建性质的地租,并规定以前领主、公证人等所持有的那些封建地契必须全部烧毁。8月10日前所收集的地契证书应当在市政委员会和乡村共同体委员会的组织下于10日当天当众烧毁,其余的必须在法令颁布后3个月内全部被烧毁。法令第7条规定,若有人窝藏、窃取那些理应被烧毁的地契证书的底稿或副本,将处以五年监禁。根据雅各宾派的土地政策,土地上所附着的所有封建权利均被完全废除,消除了土地上所有权不完整的标志。至此,“农民的地权才充分的解放。”[8]农民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1804年,《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9]概念,正式从法律上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大革命爆发前的法国,土地所有权并不明晰。上至国王、各级领主,下至普通农民,人人都持有土地上一部分权利,但没有任何人完全拥有一块土地。土地不仅附着大量封建义务,也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和政治地位。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决定封建等级关系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制约了法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大革命时期各派革命政权纷纷出台措施废除土地上的封建义务,逐步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从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改变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变革,更反映了这一时期法国政治上的变革,标志着法国由一个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