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

2017-03-30 09:08王晓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债权

王晓洁

摘 要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物权等绝对权利,对于债权的保护则应该由债权法来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的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而债权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由第三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 ,依照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法是无法对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而侵权法的保护范畴又不包括债权,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却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 第三人侵害 债权 不可以侵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对其研究的初期,并不是完全以债权的方式出现的,而是附有一种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人身契约,在现在并不被法律承认而在当时却十分流行。具体来说,这种人身契约使得主人能够从其仆人那里获得基于劳动等产生的利益。当第三人出于一定目的劝说该仆人离开主人的控制时,主人在得知后就能够向法院起诉该第三人,此时主人的这种起诉权利就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进行规制的雏形,尤其在此种身份关系为法律否定后,更是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源头。

1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界定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界定,各国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加以规定,相关概念的表述也不相同,学者们对这一概念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义。前面提到,有的国家本身没有债和债权的概念,像英美法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侵害债权这样的这一个说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进行界定的行为。但是当存在第三人对权利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它们是采用妨害合同权利亦或干涉合同关系来表述的。

在英美法系中,比较早的判例对于干涉合同权利主要是以引诱违约形式出现的,引诱违约的方法可以是用高薪酬或者其它条件促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约,以致合同难以履行。当然,着样仅限于引诱违约是很不够全面的,这也只是间接侵害债权的一种方式而已,还包括伤害准备履行合同地当事人一方,也有对债权本身的毁灭等一些其它非法干涉的情形,这些情形无一不是造成了合同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在大陆法系中,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但在立法中也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本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称作侵害债权,《世界大百科事典》在第12卷中对于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是就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也就是说这里既包括债务人对债权的侵害,一般因其违约而致债务不能够实现,也包括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造成的损害。

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同样从广义、狭义这两种解释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了解释。在大陆,一些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做出了学理上的定义,这些定义在形式上有一些不同,但从实质上讲都涉及到了几个方面,一是都以狭义角度对债权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债权当事人以外的人实施地;二是实施这个侵害行为时不论是与债务人恶意通谋还是单独实施的行为都是抱以故意对债权造成侵害的心态,故意行为十分明显。

2 第三人侵害债权

对传统民法体系中债权相对性关系的探讨是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小,可避免的话题。传统民法将权利按照其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并分别通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加以保护。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按照对物权的定义,其要求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行为对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侵犯,如果造成了对物权的侵害,侵权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与物权对应,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债权主要是因為当事人约定和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在它设定的前期主要是的权利和义务仅在债的约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其他人不产生约束力,而当事人对债权的侵害,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3 关于债权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关于债权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王家福、史尚宽都曾做过精辟的论述,既然作为权利,则一般人就负有不可侵犯的消极义务,如果第三人对债权进行侵害,就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这即是债权的不可侵性本有学者认为,权利的不可侵性是权利的共同属性,从权利的不可侵性推出债权的不可侵性,是一种理论飞跃。债权是后天获得的,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协商的结果,与天赋生命、自然权利、由人身等权利的产生一样,与物权在排他性等权利方面也有小一样,但同样是为法禅所规定而作为一种权利,债权就应如其它权利一样具有可侵犯性否定说就忽视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性。权利不可侵犯性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决定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因为是相对性和非公示性这些特性而排除在权利保护体系侵权责任法的之外。

4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进行规制

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走向成熟,民事法律制度各方面经过一轮一轮地探讨不断补充进新的理念,而第二人侵害债权正是其中一轮需要补充的。基于传统债权的理论认为,债权作为一把法锁,只能约束债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而忽视了与第三人的关系。而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不少第三人对债权侵害的情形,对于能为债权法所解决的,例如债的保全行为,代位权和撤销权通过债务人的关系对第三人进行约束,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债务人没有责任的情形,债权人在进行利益索求时往往就只能向债务人求偿,当债务人赔偿足够时,债权人利益就受到了损失。

5 结束语

对第二人侵害债权问题的研究,最直接的目的是要为债权人提供一种新的权益保护途径。在债权制度相当完善的情况下人们;愿意触及已经支撑了债权人保护的传统方式,因为传统的保护方式基本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人类的追求是仅限于满足的,而是要追求一种断完善,第二人侵害债权行为拾恰是一种领域狭小却能够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可以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如能在法律中立足,会进-步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姚辉.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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