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我国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须审视的若干问题

2017-03-30 16:30赵莹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6期

赵莹

摘 要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与创新事实上不仅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当下对经济新常态这一发展趋势的适应性选择。这一适应性变革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政府职能转型、体制机制创新等。新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要增强风险意识、尊重规律,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与民生诉求。从理念重塑到机制创新,进而重新审视社会治理中若干问题,有效提升治理能力。

关键词 社会治理创新 权责法定 治理格局 治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逐步从一个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社会管理体制也进入了创新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在社会管理理论及实践领域进行不断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管理”到“治理”是我们党顺应时代要求、满足人民期待的重大理论突破与实践创新。

多年以来,在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中我们初步实现了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权力结构变化之导向。我国由以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全局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格局,开始向多元共治的格局转化。但实践也告诉我们,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这种转换是艰苦而又漫长的,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社会治理体制变革与创新事实上不仅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当下对经济新常态這一发展趋势的适应性选择。这一适应性变革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政府职能转型、体制机制创新等。当前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发展面临深层矛盾增多、发展动力转换、压力凸显等严峻挑战。这一变化的发展形势,要求我们要增强风险意识、尊重规律,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与民生诉求。从理念重塑到机制创新,进而重新审视社会治理中若干问题,有效提升治理能力。接下来,本文将对于新常态下我国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须审视的若干问题再做一分析梳理。

1厘清政府职能边界,坚持权责法定

首先,从理论的角度讲。现代治理理论越来越强调政府权力的规制以及有限政府的形成,公共事务治理权可以合理适度地分散给多个参与治理的主体,各守其位,各负其责,相互之间协调互补。我们知道,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权力的合理化运行。而权力的强制性特点,容易使其同时衍生出扩张性与腐蚀性等特性。我们联想到了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失灵的问题。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纪人员所做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进行干预以前更高”,但是“政府的活动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或像理论上所说的那样有效”,某些政策作用甚至导致了浪费和低效。由此说明的是,政府权力必须与其职能相适应,应该作用于需要其发挥职能的领域,过度的干预会造成对社会经济及自然秩序的破坏。当政府权力总量超过其所承担的职能总量时,会造成政府权力运行的困难与障碍。就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就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塑造有限政府,实现权力的科学制约与监督。在此过程中,不同社会治理主体需坚持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其行为也一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在法律框架之内厘清职能边界。

其次,就现实来说。虽然用历史逻辑来思考,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在不断适应转型的要求,力求破除原有管理色彩浓厚、政府统揽全局的运行体制,也实现了质的进步。但是在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依旧呈现“内卷化”(involution)现象,即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还未形成,却在简单复制或强化旧有机制。公共权力的“自利性膨胀”,容易背离其原始初衷和社会治理的本质目的,在行政执法或涉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超出合理边界,使得公权力明显异化。“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实践中,应提升在社会治理中的公权力所特有的道德价值,尊重并实现好民众诉求,维护并发展好民生权利。

2合理建构治理格局,完善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关系共同构成新时期治理的基本格局。指明了社会治理发展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建构社会良序、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过程,其运行范式是复合型社会合力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国内外经济发展大背景下,我们既要克服原有社会管理中传统落后性带来的问题,更要培育社会治理运行机制的良性现代性,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危机。治理的格局构建与机制运作须与我国治理情境相适应匹配。党委领导是根本,治理格局形成的根本前提是确保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核心领导地位。而政府主导既体现了对原有管控思维的自觉减弱,又彰显了支持与服务型治理方式的渐进性成长。在此基础上,重塑包容性理念,实现体制机制弹性化运作,才能有效形成政府与社会治理合力。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新常态下的需求结构升级,对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出了新要求,个体需求呈现差异化、社会思想更趋多元化。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发展现实,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的有效活动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及时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诉求。还能够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合理有序地调节社会关系、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还远未定型和成熟,受制于原有框架和管理理念的约束。一方面,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绝对数量不少,但受限于"冷热不均"的分布态势、发育不充分的自身束缚,很难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形成法定的、常规性的合作机制,包括信息沟通、决策参与、民主协商机制等。

3积累基层治理经验,促进要素下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社区治理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缩影与基础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在社会整体治理格局中的地位不断得以增强,基层社区治理与建设更是成为了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业主为主体的城市社区的兴起,使基层治理结构走向网格状的社区自治,为政社之间的关系带来了新变化。首先,社区服务的供给主体从单一政府供给走向多元化。形成以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共同参与的新格局;其次,政府权力下沉逐步向社会转移,通过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协商合作、确立共同目标、引导公众参与,进而推动社区民主建设。最后,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应逐步完善社区自治机制,改善社区自治软环境,保护公民自我约束与管理的积极性。优化公共资源在基层的配置,将人、财、物、信息等要素下沉到社区,提高社区的服务功能,让群众的问题与难事解决在一线。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下,更要重视社区治理中必备的人才。包括民间社团型人才及社区管理型人才,最好使其成为社区工作的长期参与者。同时,增强居民的认同、归属感,依法引导社区居民逐步投入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中来。培养好社区成员的公共精神与社区意识,为社区治理创造坚实的民众基础。从更深层次上看,通过社区这样一个基层平台,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能量场,可以更直接地积累社会治理经验,规避不确定性风险,对于推进我国整体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树立服务理念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以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早前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就是以公民为中心,强调政府应服务于公共利益、关注社区、重视人且要关注公民的声音。其理论内核与我们今天所谈之问题也有一定的契合度。“公共行政人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但就现实来讲,虽然近年来在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制度变革的路径依赖与惯性思维约束的作用下,渗透式管理理念、行政式管控方式依然在一些地区发挥作用,与治理方式转型的现实需求相背离。政府失灵无法适时弥补,社会诉求也难以及时满足。同时,伴随经济新常态的是发展动力的转化、新增长点的培育,这又将使以民生改善为重点的新领域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将更加关注提升生活品质,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创新定要回归其服务价值本身,尊重人民群众具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真正做到为民服务。现实中可以适时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这一载体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服务化,具体表现为三个维度:服务型治理思维转换、管理服务精细化和严格标准化的工作机制。当然,治理工具理性背后是对于人本主义的价值坚守,治理方式转变与工作流程再造必将包涵人文主义的柔性关怀。最终目标导向是提升治理能力,满足社会民众的多元化需求。

总之,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我们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理解其科学内涵、不断完善相应体制机制,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陈筛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99期

[2] 莫纪宏.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法律出版社.2001年

[3] (美)珍妮特·V.登哈特(Janet V.Denhardt),(美)罗伯特·B.登哈特(Robert B.Denhardt著.丁煌译.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