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2017-03-29 09:41:45李虎彪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监管金融

李虎彪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李虎彪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互联网思维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触发了许多新型的金融业态,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然而,互联网与金融理财的高度融合也带来了很多风险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本文将对该业态中重要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和措施.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风险控制

1 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在这其中,互联网金融理财由于其独特的投融资性质而备受关注、发展迅速.从产品多样性来看,余额宝、京东小金库、华夏活期通等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从市场规模来看,单是支付宝平台下的余额宝,到2016年第二季度末,所吸纳的资产规模就已经突破了8000亿元.

2 互联网金融理财

2.1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

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但究其理财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互联网开放平台与金融机构对接,在PC端、移动端销售理财产品的模式.第二类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开发并销售产品的模式.基于P2P平台的理财产品,本质属于委托型借贷投资,但由于这种投资计划实现了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具有与理财基本相同的功能,便将其归入理财产品的行列.

2.2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特性

相对于传统的理财模式,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线上交易,具有网络化特征.投资者可以利用PC或手机端连接互联网实现即时交易,既降低了交易成本,又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如此便利的操作不但提高了客户满意度,还培养了使用习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粘性.同时,大量的营业网点被纳入虚拟网络体系,使互联网理财机构节约了线下实体的运营成本,从而能承担更多的线上广告和流量成本.

2.2.2 低门槛注重长尾,周期短流动性强.互联网理财产品起购门槛低,吸引了大量被传统理财方式“拒之门外”的低层次投资者,为实现普惠金融奠定了基础.此外,大部分的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都采用T+0的赎回模式,该模式提高了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投资者对于资金的的交易需求、预防需求和投资需求同时得到满足.

2.2.3 历史收益较好,但正逐步回归市场水平.活期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在初期尚且拥有较高的收益率,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资金面越来越宽松,资金价格正在逐渐下降,同时为了竞争存款、降低成本,基于银行自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在不断推出,种种因素的作用下使协议存款利率呈下降趋势,目前的年利率已经跌破2%[1].

3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风险

与传统金融理财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由于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品的高度融合,其风险问题也更加突出.本文主要探析第一类理财产的一些重要的风险特征.

3.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3.1.1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技术风险主要涉及两个层面,首先是物理层面的风险,即当理财平台的访问量过大时,硬件系统承受过高的工作负荷,容易引起物理硬件的自我保护或崩溃,使平台瘫痪.同时硬件系统容易遭受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破坏,从而导致数据的灭失和运转的中断.其次是虚拟层面的风险,软件系统后门以及防御体系漏洞的存在容易招致黑客、病毒程序的恶意攻击,造成系统混乱,而认证系统的简化容易导致账号密码指令的破解、客户身份的伪造以及盗号木马和密码捕捉嗅探程序的植入,这将直接威胁客户的账户信息安全,尤其是缺少查杀工具支持的移动端用户.此外,记载交易信息数据的传输延迟、失败,存储数据的丢失,会直接造成理财机构交易时机丧失、交易程序失控,使投资主体遭受资金损失.

3.1.2 流动性风险.首先,在实际经营层面上,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刚性兑付”承诺了资金快速赎回以及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在客户回笼资金或者基金投资收益不足时,为了兑现承诺,理财机构不得不进行资金垫付.一般来说,传统货币市场基金平均需要10%的垫付资金,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资金的周转率更快,对流动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垫付资金的比例自然就更高.垫付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理财机构自有资金和银行授信,银行授信资金的使用成本较高,而机构的自我垫资,则面临着准备资金不足或者大量准备金留存而使收益下降的问题.虽然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一些新兴的理财机构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进行垫付,但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流动性压力也会增大.其次,互联网理财作为新兴事物,仍然存在着市场疑虑,而网络环境下投资对象选择多、客户粘性较低、信息传播传染性较强,所以一旦理财机构出现流动性问题,借助互联网迅速发酵,将会产生巨大的信任危机和声誉危机,还会导致变现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幅下降,使客户资源迅速流失.

3.2 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面临的风险

3.2.1 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凭借较低的投资门槛扩大了交易可行性边界,突破了传统上对二八效应的运用,覆盖了更广泛的人群,创造了更多的客户,但是这些新客户大多是来自于基数庞大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金融知识不足,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不强,属于金融理财中的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由于信息搜集、监督维权的成本普遍高于收益,而互联网理财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较少,所以该群体更乐于搭他人投资选择的“便车”,产生“羊群效应”.然而个体理性尚不能保证集体理性,更不要说个体非理性,因此在人数众多时,“羊群效应”的产生容易派生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和负外部性.

3.2.2 系统性风险.首先,众多理财产品的推出,分流了大量的银行存款,为了进行市场竞争,银行不得不提高一般存款利率,这会使资金成本上升进而抬高贷款利率.如果情况得不到控制和改善,贷款利率的大幅抬升在微观层面上会使企业的债务负担加重,在宏观层面上还会导致社会投资规模缩小、产出水平下降以及物价水平上升和通货膨胀的出现.

3.3 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投资者需要亲自搜集资料和研读有关条款,不过即便如此,投资者仍然无法准确判断所获信息的真伪.与此同时,互联网理财机构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会采用一些不合规的竞争策略,尤其以“重收益、轻风险”的理财产品宣传为代表.在这里,“重收益”指的是在产品推介中着重强调其稳定且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不仅如此,为了尽可能给投资者留下高回报的印象,部分活期理财产品在收益的描述上采取历史平均措施,如只显示“年化收益率”不显示“每万份收益率”.而“轻风险”,则指的是尽可能地“麻痹”投资者,一方面淡化对风险危害性的描述,甚至刻意隐藏有关风险的说明,另一方面对客户许以全部赔付的承诺,使投资者放松警惕.

4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防控

如上所述,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加强管理和控制,这就要求在内部,强化技术风险防范,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积极构建安全的管理体系;在外部,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4.1 技术风险防控

4.1.1 数据安全层面.采用密钥加密技术加强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审计日志对数据记录进行存储备份并进一步形成数据容灾系统进行远程异地同步半同步的数据复制.

4.1.2 技术安全层面.既要重视技术创新,效仿银行开发适用于PC端、手机端USB插口的U盾,充分保护资金安全,还要提高客户端的兼容性和信息数据传输效率,掌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降低对于外部技术的依赖.

4.1.3 系统安全层面.首先,形成一套智能的信息处理与管理系统,统一调配流量资源,提高网络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建立一套完整的应用容错系统,对相关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和应用系统运用均衡负载和集群技术进行热备份,从而实现对系统健康状态的时时监控以及故障时的及时切换、诊断、修复.

4.1.4 网络安全层面.一方面,需要加强网关层面的病毒、木马、蠕虫检测和阻断.另一方面,采用第五代网络隔离技术,建立位于内、外网络之间用于缓冲的交换网络区域,并实行严格的[2]身份认证、内容过滤、安全审计等多种安全防控机制,同时在与其他网络的连接端口处设立多层的安全网关,从而在保证数据高效交换的基础上,彻底阻断网络间的直接TCP/IP连接.

4.1.5 物理安全层面.加大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对于重要的通信和数据管理,采用容错机制配置容错服务器,此外注重设备的维护、更换、备份,创造安全可靠的硬件环境.

4.2 流动性风险防控

第一,互联网理财机构要合理地管控信息,尤其要防止网络谣言的快速传播,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公示制度.第二,机构还要调整好资产组合结构,减少期限错配、减小流动性缺口,以应对集中赎回发生时巨大的流动性压力.第三,必须提高自身的风险防御能力,这既需要其自身建立多渠道的筹融资机制、充实准备金账户,也需要国家建立起针对互联网理财机构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除此之外,当前活期理财产品虽然普遍设立了当天当月的赎回额度,但还没有完善紧急情况下暂停赎回的制度,这就需要由监管机构来出台办法统一标准.

4.3 消费者权益保护

投资之前,监管当局要普及互联网理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还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承担意识教育,破除不合理的刚性兑付预期.

投资过程中,应设立独立的维权机构负责教育的开展和理财机构行为的监督并作为纠纷解决的渠道受理投诉.同时,构建线上争议解决制度,充分借鉴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督察员)[3]中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但消费者可以再起诉的非对称性裁决机制以及淘宝的“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举证倒置制度.

维权之后,应当利用网络,定期公布产生交易纠纷的经营者的“黑名单”,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取得舆论关注形成社会导向,让相同遭遇的维权者“免费搭便车”.此外,需要对理财机构的宣传说明、信息披露和电子合同等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最后,还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制定严格的投资者评价标准,审查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禁止向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4.4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需要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作用,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并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的法律体系,从而建立起由企业规范上升到行业规范再上升到法律的自下而上的立法机制[4].该机制可以通过“负面清单”来实现衍生过渡,即将监管中出现的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

4.5 监督管理体制完善

4.5.1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首先,行政管理领域,在中央层面,要形成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工商、工信、公安等中央政府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在地方层面,要形成以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驻机构为主,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并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联合工作办公室来协调处理由于业务、产品交叉嵌套所造成的监管重叠或缺失,从而实现条块结合的双线多头监管.此外,行业自治领域,需要建立起从国家到地方完整的自律组织体系,成立各级行业协会,以此来加强软法治理,与刚性监管形成互补. 2015年底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为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5.2 采用穿透式监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制度,从形式上来说,分业监管更倾向于机构监管,然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中,互联网跨界性和金融混业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分业监管就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和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探索使用穿透式监管.所谓穿透式监管,是指通过综合分析业务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5],透过表面形态来判断业务实质,从而确定监管标准和职责分工的监管模式,它在本质上属于事中监管,形式上更接近于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可以有效应对混业经营所造成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缺失,能够突破当前分业监管的局限,做到清晰明确地划分职责,实现责任主体的直接监管.同时,穿透式监管还加入了公平性原则,规定在相同的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必须遵守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规则,为的是避免监管套利.

〔1〕何泽婷.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4.

〔2〕百度百科.网络隔离,2016-09-11.

〔3〕李勇坚.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银行家,2015(11):114.

〔4〕黄震.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如何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12):216.

〔5〕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Z].2016-4-12.

F832

A

1673-260X(2017)06-0143-03

2017-03-10

本文为2014河南省重点金融科研课题: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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