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7-03-29 04:07
财政监督 2017年3期
关键词:离岛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1月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税务稽查改革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从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税务稽查综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范》以指引税务稽查人员正确、规范、高效、安全执法为出发点,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各流程岗位职责为基准,全面梳理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

2、《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1月4日,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制定下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2条,包括总则,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合规的外部监督,附则等六部分。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三是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四是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1月4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本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4、《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1月5日,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对财险公司费率厘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指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费率的构成和费率厘定的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性描述,对适用范围、费率厘定中相关概念的定义及责任机制进行了规范,并且规范了费率厘定中应遵循的原则,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二是规范了费率厘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厘定过程、监控与调整。三是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1月5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1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号)(以下统称《通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6、《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1月5日,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切实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明确发展定位。二是推动创新发展。三是强化审慎监管。四是落实监管责任。

7、《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1月5日,为依法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共二十五条,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8、《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月6日,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规,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办法》共39条,包括总则、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无理由退货范围。二是界定商品完好标准。三是规定退货程序。四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五是违法责任。《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我国上市公司2015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1月6日,为了全面、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山东财经大学,制定发布《我国上市公司2015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总结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情况、分析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根据《报告》的有关规定,在2678家已披露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869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比32.45%,其中36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57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817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1809家披露内部控制未存在缺陷,占比67.55%。

10、《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1、《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1月6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共八个部分22条,内容涵盖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事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强侦查预防工作、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等内容。《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1月6日,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行部署和安排。《方案》在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统筹部署,划定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确立了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的平均水平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的平均水平达到50%。二是界定了责任延伸范围和首批推行产品。《方案》将责任延伸的范围界定为: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扩大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并把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四类产品作为了首批推行范围。三是明确了责任延伸的核心制度安排。《方案》把信用评价制度作为推动生产者落实延伸责任的基础性管理制度,提出建立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四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同时针对不同品种特点,提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在电器电子产品上继续推行基金制度,在汽车产品上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策指引,在铅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上试行目标制。四是提出了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法监管、积极示范引导,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顺利推行。

13、《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1月9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二是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三是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四是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

14、《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1月10日,为满足海南铁路离岛旅客的购物需求,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财政部经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报国务院批准,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将海南铁路离岛旅客纳入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并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或者通过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15、《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即日起的十天之内,人身险行业将紧锣密鼓地开展一场自查整改行动。此次整改的重点包括:一是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账户都应分别单独管理、独立核算等;二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三是公司应建立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机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公司不得违反精算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16、《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1月11日,为解决当前政府配置资源中存在的市场价格扭曲、配置效率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对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提出,到2020年,公共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机制,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行政性配置范围进一步厘清,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以目录管理、统一平台、规范交易、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资源配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显著提高。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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