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俊
摘要:本文从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防范、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进一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但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防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信贷;风险防范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
现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尚处于低门槛、低标准且监管真空状态。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打着“普惠金融”的名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真空地带,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甚至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红线。如湖北省出现的“天力贷”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被认为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停止运转,面临被挤兑,最终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因此,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处于真空地带,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保障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门办法,合理合规对其进行引导及监管。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库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优势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轻而易举就可获得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且以这些信息作为其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这就存在几方面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这些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是否合理合法,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有可能存在将这些信用信息卖给第三方从而非法获利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仅靠这些“线上信息”对个人、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否合理存在信用评级风险。因此,建议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线上”信用信息库,并逐步将这个“线上”信用信息库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线下信用信息库”对接,充分共享“线上线下”信息资源,从而实现“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库的合体,完善我国个人、企业征信信息库,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
三、加强行业自律
面对现行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问题。建议尽快成立互联网金融自律协会(简称协会)。由协会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上线审查等工作。由行业自律协会管理来替代政府审批,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这样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千人会等,都是行业自律协会的一种有益尝试。
四、设立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现行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仍缺失,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就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在行业发展的早期,网贷平台借贷双方的资金要么在企业老板的银行账户进出,要么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号进出。甚至有的网贷平台先用其老板的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券拆分出售给投资人,整个过程的资金流转都要通过平台老板的银行账户才能完成,有可能出现企业老板携款逃跑的现象,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一些网络平台也曾试图寻找银行作为其资金监管(托管)平台,但国内目前鲜有银行愿意成为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大部分银行都有顾虑,担心声誉风险,真正愿意合作的少之又少。建议由政府与前述行业自律协会、银行一起组成第三方,以特定的形式如政府成立专门办公室协助协会完成资金使用审批,政府盖章,协会审批,银行走账只认政府有专门办公室盖章的协会审批单,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资金进行监管。融入政府、行业(市场)、银行三要素,共同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互联网金融负债人携款逃跑现象。
五、防范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通信网络与传统商业银行独立性很强的内部通信网络有较大区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当前及时商业银行安全性极高的独立通信网络都存在安全性风险,如病毒、黑客等攻击。更不用说处于开放式通信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比如目前最容易爆发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这就让许多人不敢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还包含专业的金融及IT人士。因此,安全性同样式互联网金融应首先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金融交易系统、数据系统应持续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研发以策安全。但这又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削弱如前所述的互联网金融低成本优势。建议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如研发补贴,研发奖金的支持,一定程度上给予互联网金融研发成本补贴。
六、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和投资者的教育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投资者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損失惨重,从而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需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广大消费者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特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首要任务是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加大对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总而言之,现行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产品等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在大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其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但有风险并不意味着要限制其发展,相反,互联网金融因其具有普惠性特征,成为新时期发展普惠性金融的重要途径,应大力鼓励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只是在发展过程中,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可以这么说,“风险控制是互联网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