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密,树立法律权威

2017-03-29 12:02高子静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3期
关键词:权威依法法律

高子静

摘 要:目前,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列举的禁止性规定,条文清晰,要求明确,但在保密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有法必依”,坚持“执法必严”,坚持“违法必究”。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要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做到国家秘密在哪里,保密管理延伸到哪里,对泄密事件执法必严,对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关键词:依法;治密;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237-01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当前,树立保密法律权威,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1 坚持“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越发尖锐复杂,从今年查处的失泄密案件看,大部分失泄密案件都与网络直接相关,而失泄密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过失泄密。这就警醒我们,务必要大力加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使全员知晓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选择、不可约定,一旦违反,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列举的禁止性规定,条文清晰,要求明确,但在保密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有法必依”,真正把保密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保密无小事意识”。

2 坚持“执法必严”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执法必严”,把保密工作做在前面,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确保核心秘密安全,同时兼顾一般,促进保密工作协调发展。要把落实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的保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绝密级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执法必严”,特别针对保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只有依法进行严格保密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才能切实维护法律权威。面对当前泄密事件多发,我们必须坚持“执法必严”。保守国家秘密必须做到百密不疏,百分之一的失误会导致百分之百的泄密。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要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做到国家秘密在哪里,保密管理延伸到哪里,对泄密事件执法必严,对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 坚持“违法必究”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突出强调保密违法“一查到底”和“违法必究”的原则,这必将极大地增强涉密主体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效地提高保密法贯彻落实的执行力。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保密执法权力,尽职尽责打击和制裁一切违反保密法的犯罪行为。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保密违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保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保密制度有效运行。

保密工作虽不是全局工作,但却始终影响牵动着全局。随着国际国内局势的复杂变化,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异常激烈,我们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需摒弃麻痹侥幸思想,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遵守保密法。

参考文献

[1]宋青青,张婷.树立真正的法律权威[J].法制博览,2015(23).

[2]杨佳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J].中国人大,2014(08).

[3]孙光明.浅析国家秘密的属性[J].法制与社会,2009(03).

[4]士平.增设“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刍议[J].现代法学,19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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