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紫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上海 200042)
国际法视角下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问题研究
吴紫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上海 200042)
从非政府组织和宗教两大日增国际影响的背景因素入手,以国际法视角看待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并借助对宗教IN G O与国际法的关系的讨论,分析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公法秩序下的优劣势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法;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IN G O);宗教IN G O
宗教非政府组织是建立在某一宗教信仰之上,主要致力于社会关怀的非政府组织。宗教性非政府组织与世俗性非政府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组织使命和活动的内容都是以特定的宗教信仰及具体信条为准则,其道德动机为实现源于宗教而非纯粹理性的人类价值,简言之即为其在世俗公民社会中与其它非政府组织相较而言独有的宗教价值观,反映了近年来在多元社会发展下宗教回归国际社会的趋势。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属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一种,按照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定义:国际非政府组织是那些成员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具有跨国性质的组织,其影响力与规模相较更大,并且宗教INGO兼具操作性国际非政府组织(Operational INGO)和倡议型国际非政府组织(Advocacy INGO)两种类型,作为国际舞台上举足轻重的第三种力量(The Third Force)的一员,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政治舞台的影响与日俱增,不可忽视。本文着眼宗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殊性和与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共性,在国际法视角下试分析宗教INGO的发展及其遇到的问题,意图为宗教INGO因其自身特殊性遭致的独有困境提出解决方案。
(一)宗教INGO兴起两大背景因素介绍
1、非政府组织(NGO)国际法参与角色不容忽视
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非政府组织(NGO)的“主要特征是人道主义和合作性的,而非商业性和强制性的……它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减轻损失,主张贫困人群的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和促进社区发展。”NGO可评价为致力于参与国际发展问题的非营利行为体,并不包括发达国家的医院和大学,它们主要是与来自发达国家的双边援助组织,基础设施提供者,当地政府和自助组织展开合作,小至个体,大至岁入达10亿美元,并在乌干达等众多贫困国家均设有分部的庞大的美国非政府组织。随着它们展开人道主义救援和国际援助等一系列规模渐趋壮大的活动,其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体系的话语权和地位也日渐突出。实际上,NGO的成长与扩张已经引起了一些政治家和政策评论与制定者的注意,甚至一些观察家声称NGO在悄然进行一场无声的革命,因为它不追逐利益也不是少数政党的傀儡,而是以援助和救济为致力目标,独立操作和扩大影响力。在国际发展的领域,NGO甚至被看作是官方发展救济机构的“宠儿”,被
认为是解决当今某些国家发展落后问题的“魔力子弹”(Magic Bullet),它们不仅能在解决救援服务方面做到更好,还能有助于改变成见和刻板印象,因为它们显然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对于来自特定发达国家的组织和人群的偏见,并且有助于参与NGO的服务人员更清楚了解被援助国家和人民的真实情况。简而言之,就像哈佛大学历史学家 Akira Iriye说的那样,忽视NGO,简直等同于误读了二十世纪的世界史。不过实际上,NGO并非当代才出现,例如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在1863年就已经建立,又如1807年不列颠废奴运动时,就已经受到性质类似现在的NGO的组织影响,所以NGO的产生发展史可谓百年有余,如今其影响力更是日益壮大,不容忽视。
2、宗教回归理性社会,边缘化地位受到反思冲击
19世纪以来兴起的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对现代社会的法律架构可谓功勋卓著,这门新兴的学科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法学只需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具体法”,排除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主张人为制定的规则体系。国际法的形成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它的影响,主张法律的世俗性,自足性和普遍性。然而在实证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其弊端也逐渐凸显,缺乏精神信仰和信念价值的法律往往沦为政策制定者的工具,人们遵守法律的动力也渐趋于被迫和对暴力机器的畏惧,并非对法律本身的信仰和敬服,因此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简而言之,现代理性社会下的法律权威的缺失本质上是缘于对超验正义的抛弃和对类似宗教信仰的敬服信念的衰颓。而这与宗教在现代理性社会的边缘地位密不可分。近年来,随着多元社会的发展,宗教运动有所发展和扩张,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边缘地位,并且在国际法律舞台上,与宗教有关的组织和运动如2000年禧年运动(Jubilee 2000 was an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movement launched by the Catholic Church in over 40 coun-tries that called for cancellation of third world debt by the year 2000)也日益增加了影响力和号召力,虽然其受到全球化影响下社会的功能分化影响,不可能恢复其历史上的垄断性权威,但是较20世纪前中期已经有所回归和复兴。实际上,国际法,作为规制国际社会却无强制执行力而主要凭借社会制裁的法律体系,恰恰是最需要此类信仰价值的回归的。缺乏对国际法的敬服和一致同意,而是仅将其作为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的手段,很容易导致国际法的滥用和分歧。实际上,自国际法诞生以来,其就与宗教密不可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是在教俗两届的推动下形成的,其效力渊源正是来源于基督教界所称上帝正义,即具有普遍性和超验性的绝对正义,从而赋予了国际法合法性。现代的国际法由于理性运动的发展和几次高潮,基本已褪去其宗教影子,强调自身独立的法律体系地位,其合法性也归于自身。但无可否认的是,国际法精神在本质和精神渊源上,仍具有宗教价值,因此在研究宗教INGO时,我们需要在关注其NGO性质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宗教价值观和宗教精神的意义价值,关注其蕴含的宗教利益与国际法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宗教INGO为何值得关注
宗教是多元社会的一面,宗教INGO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一类,既存在自身特殊性又具有和其它非国家行为体的共性,因此也具备其它非政府组织不具备的优势。在2000年世界银行发布的相关报告里,调研者就得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宗教组织往往能发展出当地政府和其它公益组织不具备的说服网络,因此其作用不可小视。同时,它兼具宗教利益和NGO立场,作为国际法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国际规则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被纳入考虑范围,因此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全球化和社会多元化。综上,宗教INGO兼具宗教回归国际社会关注和NGO对国际法秩序的修正完善的双重作用,值得关注和研讨。
在讨论宗教INGO之前,我们有必要捋清国际法视角的具体意义。本文所指国际法是指以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为主的国际公法,并将在下文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的同时尤其侧重国际人权法等上述具体法的内容和程序规定,意在将宗教INGO纳入国际法语境中对其进行讨论分析。
(一)国际法与宗教INGO的关系
1、国际法与宗教INGO的冲突与联系
如前文所言,现代国际法摆脱传统的合法性定义和宗教束缚,并且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日趋工具化,现实化,呈现出一定的世俗性和功利性,可以看作是近代理性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某种产物。法律实证主义在18世纪成为主流法律理论,在19世纪受国家主义和黑格尔哲学影响达到高潮。彼时,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主张国际法的基础是各国合意的习俗和条约;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则出版了第一部实证主义国际法系统性论著《Precis du droit des gens moderne de l'Europe.》。实证主义将国际法的行为实证至具体法律,主张理性代替道德和伦理。因此国际法在此影响下日益去除道德内核,有时导致其固守法条排除道德评判之处为人诟病;而宗教INGO正以其道德性和精神性为特征,强调信仰和道德信念,如“爱邻如己”“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与法律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现代国际法存在冲突。
另一方面,现代国际法的出现和历史渊源又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历史上的国际法的合法性实际上来源于宗教意义上的超越时空的正义,即超验正义。这一点上文已经提到,不再赘述。
2、国际法与宗教INGO的相互作用
宗教NGO对国际法的意义在于宗教INGO作为宗教回归的一种表现,弥补了过于极端的实证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它解释了宗教的超验正义是历史上国际法的最根本最原始的来源,促进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精神即正义的信仰;而国际法对宗教INGO的价值则体现在其引导功能。虽然宗教INGO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属于国际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利和义务在国际法规制范围内活动。虽然宗教毕竟不能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但它能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影响因素这个身份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
(二)国际法视角下宗教INGO的优劣势及关键需求
1、国际法原理运用下的宗教INGO优劣势窥析
(1)国际法视角下宗教INGO的优势
鉴于国际法执行机制与国内法的区别,其往往不能自己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法律效力,而要通过社会制裁。而社会制裁又往往依赖于规则的诠释者和人们对社会规范的共识,因此国际法学者对“规范”一向重视有加。从规范的阐释和执行来看,社会活动可以说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发起社会活动来刷新和改变人们对于特定事件的认知往往是博取共识,促进权力方达成相关政策和实施的关键。宗教INGO,可以说是在此方面独具优势,因其悠久的宗教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比如著名的2000年jubilee(禧年)运动,就直接或间接通过影响199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宣布的决议免除贫穷国家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实现了2000年免除贫穷国家的债务问题的解决,不至于众多国际债务诉讼官司的无解,从而缓解了国际收支危机和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此外,从国际人权法入手,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演化产物,若被触犯可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惩罚,然而在起诉的过程中,缔约国常常苦于没有足够证据。宗教INGO作为深入当地的非政府组织,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提供证人,往往能够在此类官司上助一臂之力。另外,国际环境法、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在应用于国际法庭审判具体案件时,往往都需要第一手证据,而极端组织制造的武装冲突之地,往往有宗教INGO的身影,因此对必要的信息证据的提供可谓善莫大焉。具体而言,如在国际武装与战争冲突法(其中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合称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区分平民和武装人员的国际法原则的实践,是对宗教INGO此类组织有所依赖的。
(2)国际法视角下宗教INGO的劣势
一方面,虽然宗教INGO在国际法视角下具备建构认知框架和提供证据证人的优势,但其也不可避免存在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其法律地位问题。现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并不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宗教INGO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一员,只能具备国际法律关系主体这一身份,不能作为国际法庭的诉讼方直接起诉,亦不能直接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宗教不可否认地具有一定的极端性,近年来猖獗的ISIS近日甚至宣布在美国总统特朗普当选日发动恐袭,无疑是给宗教的极端活动火上浇油。宗教的精神性注定其具有一定的理性缺陷,一旦为不怀好意者利用,容易发生极端运动扰乱国际秩序,破坏国际法。因此,宗教INGO因其宗教背景也加深了可能招致的误解,受到极端运动和宗教狂热情绪的影响而有不得救援和促进和平的苦衷。宗教是把双刃剑,INGO的宗教背景使其必然地面对如何正确发挥自身宗教价值的问题。
2、国际法视角下宗教INGO关键发展需求
面临全球化背景和多元社会格局,宗教INGO既要学会利用全球化,也不可避免地迎接全球化对自身的不利影响。宗教INGO主要的问题在于自身定位和与传教士组织区别的争议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功能分化对自身宗教原有权威的必然削弱。其实这两种问题可分别代表宗教INGO的关键发展需求:如何恰当发挥其在国际法上的合理影响力的问题。
(1)如何解决自身信仰特殊性带来的问题
虽然宗教INGO声称自身以人道主义援助和救济为宗旨,并不意在传教和发展信众,但仍然存在争议。对此,宗教INGO可从两个角度阐明自身主张:一是其实际所致力传播的思想和非宗教INGO传播的思想性质相同,并非传教和传播宗教观点。它们都致力于促进当地的教育,帮助当地群众处理复杂的事务和帮助他们学会西方的文明思维(此处实有局限,第四部分会提到)。有些宗教INGO会增加信仰因素,有些则不会,但所有宗教INGO的共同处在于他们的宗旨都是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思考和行动的水平。二是搜集证据证明自身的活动重点在于提供服务而非传教,这一点通过加强自身信息透明度和建设自身网站加强具体活动的宣传即可生效。
(2)如何利用自身信仰特殊性参与国际法进程
这一点对应的是全球化背景下原有宗教权威削弱,国际法有效性向度降低的语境下如何更好发挥宗教INGO的作用问题。全球化导致社会功能日趋分化,想要恢复和利用宗教的垄断性权威无异痴人说梦,但利用自身优势实际参与国际法决策和实践过程却非不可能。主要方式有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参与国际法庭审判,利用自身优势提供信息影响裁判;利用宗教信仰的广泛群众基础和历史悠久的优势,监督国际违法行为,实现双边制裁,例如向援助国家提供被援助国家的反人道行为证据材料,而使前者停止救济,其自身的身份角色也使其可以通过组织祷告和召集会议的方式促进国际和平,帮助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实施,实现国家主权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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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
A
1671-5993(2017)03-0042-04
2017-07-01
吴紫薇(1997-)女,安徽滁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国际法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