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思远 于娇娇
“时效”是新闻至关重要的一个特征,现在由于技术的发展,“独家”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新闻记者就在“时效”上下足功夫。但是也由于记者片面的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对真实性的把关,没有经过核实的新闻最后很容易被证明是假新闻。
曾有多家媒体都报道了《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的新闻,不仅是一些地方媒体,甚至像《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都发出了这条信息,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人意料,真相是外国小伙撞到了中年妇女并准备逃逸。这条新闻未经全面调查就被发布出来,最后被证明是假新闻,也给当事的女子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作为我国新时期的农机监理人员,一定要以提升农机整体水平为基准,以保证人民生命安全为目标,在此基础上,不断推动农机设备的发展。要积极听取广大农户的农机使用意见,农机使用者是直接与农机接触的人,他们最清楚农机设备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提高。
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应该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遵循“最小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新闻报道带给他们的伤害。但是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博眼球,完全摒弃了这一原则,只顾及媒体自身的利益而未给与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马航失联的事件中,国内的部分媒体在此次事故的报道中,将镜头对准情绪激动的家属,很多镜头里都充斥着家属痛哭流涕的画面,有些问题的采访也过于尖锐,没有考虑到家属的心情,把情绪激动的家属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更增加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
一些新闻网站为了点击率,为了博取受众眼球,满足受众低俗趣味,不惜违背相关的新闻伦理,比如一些展会配备低俗的文字和图片。比如在一些知名的门户网站中,像是“成功泡到女土豪做老婆的十大男星”、“赵薇喝醉吐真言,语中惊人话中有话”等这样的标题层出不穷,一些低俗的照片也充斥着网页的版面。这样的做法不仅向受众宣扬了低俗的趣味,甚至向受众宣扬了暴力与丑恶。
新闻媒体收集信息、报道信息来满足受众未知而欲知的新闻事实,这也体现了对受众知情权的尊重,但是,迫于新闻伦理的压力,很多内容是不能报道的,比如说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媒体不应当为了满足受众欲知的信息就忽略了受众应知的信息,在遵守新闻伦理的前提下报道新闻内容,不仅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提高媒体的公信力。
为保证数据传输稳定性,信道编码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无线通信、深空通信和卫星通信等领域.在智能通信中,接收方需根据接收数据判断系统采用的调制编码形式。在通信侦察中,需根据截获信号完成信道编码参数和相关协议的识别,进而获取原始信息.因此,信道编码盲识别技术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国内外的研究热点之一[1,2].
记者本应该是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但是有些记者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报道,这使得“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层出不穷,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更败坏了社会风气。
虽然,新闻伦理会对媒体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但是新闻媒体需要调节自己的行为与受众,与当事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当媒体自身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公共的利益。正因如此,当前环境下必须加强对媒体新闻伦理的构建。
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媒体公信力直接影响着媒体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影响。虚假新闻、新闻敲诈、媒介审判等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采访必须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采用窃听、引诱等手段获取信息,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姚贝娜的逝世另众人惋惜,《深圳晚报》的记者在没有经过姚贝娜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伪装成姚贝娜主治医生的助手混进太平间,想要拍摄姚贝娜逝世的镜头。被发现后与姚贝娜的家人及经纪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深圳晚报》记者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新闻伦理。
陈永洲案曾轰动一时,《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连续发表十篇有关中联重科不实的批判性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陈永洲以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为了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这种行为损人又不利己,这也是典型的:“有偿新闻”。
式中:σz为轴向应力;σθ为周向应力;σr为径向应力;pi为管道的内压;K为管道内外径之比;Di为管道内径;D0为管道外径;d为管道计算点的径向直径.
新闻记者要树立为党和人民服务的观念,要认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没有经过核实的信息绝不能用,起到错误导向的信息不能用,自觉抵制外部各种利益的诱惑,不能被一己私利蒙蔽双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
3.招投标行为不严谨。没有按有关规定对分包队伍进行招标。普遍存在着由于甲方指定、处理工农关系等各种原因而引进施工队伍,其中就包括一些无资质的队伍,甚至有的还与个人签订所谓的分包合同,非法转包,甚至一包再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现在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做任何事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虽然目前我国成文的法律中关于新闻的部分已经有明确的关于新闻媒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我国尚未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关于新闻伦理的相关法律更是存在一定的空白,而已经存在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所以我国现在亟需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来规范新闻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在保证新闻记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让新闻记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员群众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要接受大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声音,因为新闻媒体不仅监督社会,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双向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能使媒体环境更加清洁,也利于受众接受更加纯净的新闻信息。
[1]丁柏铨,陈月飞.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究[J].新闻传播,2008(10).
[2]陈绚.论如何建立中国新闻伦理规范体系[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