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董秀菊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董秀菊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保险行业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行业,虽然为很多人带来的较大的保障,但是在保险利益的问题争论上,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思考,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而言,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如今,财产保险合同得到了较高的关注,合同当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将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工作,包括合同双方、销售人员、理赔工作、法律部门等等,一旦出现了严重的案件,还会引来较多的媒体报道,造成的舆论压力较大。文章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应对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财产保险 合同 利益 应对
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其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等进行保险干预,确保在出现突发状况后,保险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理赔,弥补投保人的损失。可是在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往往都会因为现实情况的改变,出现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开始将自身的利益作为谋划的重点,保险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来逃脱理赔,投保人则开始通过多元手段来获得理赔,有些人针对保险公司成见较深,甚至是通过“骗保”行为进行报复。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保险利益问题的解决特别困难。
从表面上看,财产保险的实施和险种的推广,都能够对投保人的财产提供较多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优良的保险类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往往将财产保险合同夸大其词,想方设法骗取投保人的信任,在真正理赔后,保险公司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门、理赔部门,均开始表现出“踢皮球”的状态,将所有的责任和问题都推脱给对方,实在是无法推脱时,则全部抵赖在客户身上。保险利益问题,已经成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现象。首先,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具体规定存在问题,很多投保人都知道财产损失时,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可是对具体的条款、理赔方法、理赔范围等,都非常不了解,也没有得到销售人员的告知与详细的讲解,最终造成的矛盾纠纷非常恶劣。其次,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也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支持力度上有限,投保人的个人利益维护非常艰难,这也是当下的保险行业陷入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从主观上来分析,投保人之所以会在财产保险上购买,就是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达不到这样的目的,则投保人是不会购买的。为了在今后的保险利益解决上更加的优秀,有必要在现阶段的工作中,将“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做出重新的界定。首先,财产保险利益,并非针对投保人的所有财产全部等额保护,而是能够保护一部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保险公司的承受限度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完全按照等额保护,基本上很快就破产,这不符合科学规律。其次,投保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应该事无巨细的询问,必要时可通过录音、视频等方法进行证据的存放,避免在保险利益问题的纠纷上,没有任何的凭据。第三,所有保险公司,在发布财产保险的险种以后,必须在重点问题上明确,尤其是保护范围,保护类型等等,要彻底的减少模棱两可答案,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同时获得国家的认证。
(二)增设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明确规定保险利益范围的原则,然后采用同时兼顾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的原则,对它们进行概括例举,明确界定保险利益范围。也就是在通过上述概念的立场上,同时通过列举它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类型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利益范围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及其全面。首先,固有的规定内容,如果在保险利益范围上符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则可以进行保留执行,如果出现了严重的偏袒现象,或者是表现为较大的不足,都应该进行剔除处理,然后再进行良好的制定、健全。其次,在各大保险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了保险利益范围的矛盾问题,则需要借助相关的、其他法律内容来界定处理。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完毕后,都要给社会做出满意的交代,防止投保人出现大规模退保、纠纷的现象。第三,针对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内容,必须阶段性的增加处理,要让不同的条文内容,负责相应的工作责任,减少各种不足现象,保证财产保险可以向前发展。
本文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应对展开讨论,在现阶段的工作当中,保险公司本身也要担负很大的责任,他们必须更好的规划财产保险合同当中的多项内容,确保与投保人能够和谐的相处。另一方面,无论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上,还是在保险利益的解决上,都尽量的避免强制性的措施,要积极的从客观需求来出发,健全财产保险的各项处理方案,减少投保人的损失,而不是一味的考虑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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