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舒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610000
民事诉讼程序优质化改革
赵舒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610000
中国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历经了庭审规范化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两个阶段,目前进入到了庭审优质化改革的更高阶段。庭审优质化改革要解决庭审走过场等诸多“病症”。为此有必要在庭审改革上实现若干转变,并建立程序分流机制、具体诉答机制、审判预备机制、争点整理机制、平等保障机制、法庭对审机制以及裁判说理机制等,此外还要建立若干配套制度
司法改革;庭审实质化;庭审优质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改革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期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繁简分流”是中央政法机关提出的用以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制定远远超出了繁简案件的划分标准,而是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弥补和完善了现有的诉讼和审判程序。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程序的改革直接决定着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成败,而庭审程序的改革又分为“庭审规范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庭审优质化改革”三个阶段。三阶段依次递进,在巩固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下顺着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前进。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改革已经逐步迈入第三个阶段——庭审优质化改革。庭审优质化改革就是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来的,或者说庭审优质化改革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审优质化改革主要是围绕庭审程序,从诉讼程序的整体结构下手,从而使庭审改革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实质化、实效化、非形式化。我们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有的改革成果,归根到底,都要落实到庭审优质化的改革之中。如果处于第三个阶段的庭审优质化改革没有取得应有效果,那我们这轮司法改革就没有达到原初目标,前两步的努力也会落空而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预期价值和理想效果。因此这轮司法改革的汇聚点就在庭审优质化改革中。
在庭审优质化改革阶段,司法理论和实践都为我们提供了具体可评估可衡量可掌控和把握的改革目标。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个方面:
(一)优化案件审判质量
裁判案件的质量保证是司法裁判的生命力和应有之义。低质量的案件裁判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都有着不可预估的破坏和危害。具体落实到庭审中,案件的裁判质量的保证主要通过庭审实体质量的保证和庭审程序质量的保证。从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支撑起对案件裁判质量的优化。
实体上讲,对庭审实体质量提高的具体措施可以从注重庭前调解和判前调解,推行法官判前判词,扩大律师诉讼代理范围等方面,具以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落到实处,将案件纠纷权利纠纷彻底解决。
程序方面,优质化改革的方案中有明确提出做实庭前程序,为集中审理打牢基础这一举措。集中审理是提高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质效的有效路径和基本要求,开庭审理应当在庭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集中持续地开庭审理。无特殊情形,开庭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性审理完毕。
(二)优化审判效率
《意见》推行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模式,意在将案件审判、追求公正的效能和效益通过最快速最省力最及时以及最节约的方式发挥出来。维持司法投入和实体利益、程序利益的平衡,将冤假错案控制在最低限度并朝着消除其存在的方向努力。
针对优化审判效率问题,庭前程序的规范化具体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庭前准备工作可以将复杂的案件条理化,固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先行处理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程序性事项,防止事实和证据突袭,平等保障双方诉讼权利,为提高庭审效率和集中审理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的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
(三)优化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感
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一个案件裁判结果的优质与否无法由司法机关自己盖棺定论,而是由诉讼各方参与人对案件程序的认可度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满意度决定的。庭审优质化改革的目标也是为了提升当事人在司法参与中的满意度、信服度以及对司法机关的信赖程度,继而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庭审改革中,优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阶段审理方式、优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组织和协调,都是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满意度的可行措施。
(四)优化法官的司法审判水平发挥
法官是庭审中的把控者,更是整个追求公正审判的领导者。司法改革对法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化的展示其庭审才能和审判能力。法官对庭审的把控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决定司法程序能够给当事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能否通过司法追求法律的公正。
(五)优化社会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
司法不能封闭,不能搞司法神秘主义,庭审要将司法价值和司法正能量渗透到人民群众中,达到法律应有的指引和预测作用。使社会看到司法渠道对法律的保障力度和对纠纷的解决力度,提高司法认同感和满意度。
(一)在司法权限上,从司法审批主义向司法自治主义的转变
我们过去的司法仰赖于法庭外的审批,庭审对裁判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庭审缺乏应有的动力机制。现在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就是要使司法者能够依据庭审这个空间,形成裁判结论,实现程序内的司法自治。
(二)在诉讼模式上,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
庭审优质化改革不是传统诉讼模式的翻版。传统诉讼模式下,法院实行职权主义主导,职权主导的庭审导致庭审程序的虚化和空洞化,实质性的庭审、优质化的庭审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提出来的要求,正是因为在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才真正是诉讼主体,当事人才能在公正公平的平台上,通过其自身努力,追逐对其最有利的诉讼效果。所以,庭审改革离不开诉讼体制、诉讼模式的改革,或者说正是在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的背景下,才体现出庭审优质化改革的必要性。
(三)在庭审方式上,从卷宗复核主义到卷宗生成主义的转变
卷宗复核主义就是在庭前,在法官的主导下,发挥其职权性作用,收集各方诉讼资料包括证据等材料,形成庭审卷宗,卷宗材料将会成为将来判决的依据。在卷宗材料的形成与判决的生成之间,庭审的作用就被限定为是对卷宗既有材料的复核,是一种复核性的审判。但是在庭审优质化改革中,卷宗复核主义要予以消除,要转变为卷宗生成主义,作为裁判依据的所有信息,都应该在正式的庭审中形成,如果没有经过正式的庭审,所有裁判依据的各种材料和信息都不能够生成。
总的来说,位于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化改革实在庭审规范化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基础上更加深刻的揭示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和法治发展的规律。通过逐步深入的推进和对新的改革目标改革诉求的实现,将有中国特色的庭审优质化改革做的有序、有内涵、有效果。从而服务于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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